有”体制依然在社会现实中存在,并同样以权威主义、拟家主义和集体主义为社会基础。权威主义的“必须服从”、“不可犯上”在各类企业都是司空见惯的用语,而辞退提出工资诉求的工人则是其实践。拟家主义表现为以小恩小惠笼络工人,既激发献身精神,也刺激工人内部的残酷竞争。工人被诱导走向卖身投靠、表达忠诚、获得重用的方向,而不是集体维权。敢于同雇主讨价者被斥责为“异己分子”,解雇出厂。集体主义被纳入企业文化,“厂荣我荣,厂衰我衰”,“金融危机,共度难关”。雇主们占有了滚滚财富,雇工的工资却在物价节节上升中数年未涨。 二、“统治—占有”体制下的非可谈判性 “统治—占有”体制本身具有“非可谈判性”,即,这个体制本能地排斥关于工资和劳动条件的集体谈判。一方面,雇主不允许、不接受与雇工的谈判;另一方面,雇工无可能、无力量与雇主谈判。梁启超说的“从开天辟地以来,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参与过政治的范例”,在政治领域和劳资关系领域是同样的。雇主的统治以占有为目的,为了最大化利润,用统治权力对抗和窒息雇工的谈判力量。雇主的占有也服务于统治,为了实现完全决定权,用金钱收买其他权力资源来助阵(包括政府的压制)。 权威主义与集体谈判的平等性、对等性不相容。雇主居高临下,从根本上否认雇工有与上位者谈判的资格③;在权力设计上单向化,排斥雇工权力的反向作用;在伦理上斥责谈判为“礼崩乐坏”、“对抗管理”、“无理取闹”。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劳资冲突中,一个经常出现的互动过程是:(1)工人因“统治—占有”体制陷入工资低下,忍无可忍的境地而提出增资要求;(2)雇主从权力和利益出发拒不接受;(3)工人要求雇主承认工会,借此形成集体力量,对抗、压制雇主权力;(4)雇主从垄断权力出发更为强硬地拒不接受;(5)劳资双方对立、僵持,不能自我调节,也不能由中间人调节,最后政府强权介入、镇压工人(彭南生,2008)。 权威主义对于工人也产生影响。中国社会与权威主义相对应的“民”的特点表现为权威人格:区分地位的高低关系,习惯性顺服权威(胡佛,1982);敬畏长官,依赖好的父母官;对权威者不是抗争,而是巴结、走门路(胡佛,1988);迷信,相信命运(杨国枢,1988)。在劳资关系中,一些工人天然地敬畏、惧怕老板,顺服老板的权威,不敢与雇主据理力争④。 权威主义从根本上排斥工会。无论政府还是雇主,都不允许工会这一“第二”权力的出现(刘石吉,1989)。中国20世纪20年代的多次罢工,其发起原因只是工人要求成立工会(或工人俱乐部),政府和资方坚决不允许。消灭了工会,也就没有了集体谈判。当官方不得不承认工会之后,无论是国民党还是雇主,都将工会纳入自己的组织体系之中,置于自己的权力控制之下,让工会为国民党或雇主的目的服务(控制和笼络工人)。如此类型的工会从性质上不代表工人,不可能开展集体谈判;也不能得到工人的支持,不能完成控制、动员工人的任务(胡悦晗,2010)。 因为工会缺位,工人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当忍无可忍时,所发起的只能是非理性的“群众行动”⑤。(1)缺乏组织管理和纪律规范,情绪冲动和少理性,出现暴力行为(为当局的镇压提供口实)。(2)工人处于散兵游勇,有的过度激进,有的过度保守,目标和行为分歧,不能形成持续的合力。(3)自由充分伸张,提出过高的提薪要求,不达目的决不罢休⑥。“群众行动”不可能导致理性的集体谈判。 权威主义以及权威人格、群众行动的各种结合,都会导致“非可谈判”的结局。当权威主义与权威人格结合时,工人和工会表现的唯唯诺诺,无能力谈判。而当权威主义与群众行动结合时,劳方与资方均十分强硬,既不肯在统治和权力方面适当妥协,又不肯在占有和利益方面有所让步。即使中立方介入斡旋、调和,也往往不能成功(彭南生,2008)。 拟家主义同样排斥集体谈判。黄光国将中国的社会关系划分为人情关系、混合性关系、工具性关系三种类别。人情关系属于完全的“自己人”,混合性关系属于“半自己人”,工具性关系属于“外人”。人们与不同关系的人相互作用,会分别采用不同的行为法则。在人情性关系中采用需求法则,一切都可商量;在混合性关系中采用人情法则,对不同人情者分别对待;在工具性关系中,斤斤计较。Bond和Wang认为还存在敌对关系,这时的行为法则是进行攻击(黄光国,1988)。 因为对不同社会关系采用不同法则,拟家主义几乎必然性地将集体谈判置于困境:(1)雇主为笼络而将雇工纳入自家人,工人为获得特殊对待尽力挤入自家人。尽管“自家人一切都可商量”,但“一家人不能说两家话”。集体谈判属于说两家话,是不合理、不应该的。(2)一旦表达了对工资待遇的不满,提出了工资待遇的要求,就是在说两家话。“说两家话就是两家人”。雇主就采用工具法则或攻击法则,或者拒绝,或者打击。(3)遭遇拒绝的雇工认为雇主“翻脸不认人”,不把自己当一家人,也会将雇主当作对手和敌手,采用工具法则或攻击法则。由此,进入对垒和僵持。概言之,属于一家人的时候不能谈判,属于外人的时候谈判不成。 集体主义也排斥集体谈判:(1)集体主义将雇主和雇工都视为同一个战壕的“亲密战友”,战友不能与战友谈判,谈判被认为是分化集体。(2)集体主义强调生产和贡献,否定分享和索取,以谈判索取工资是不合理的,影响企业发展、降低企业效率。(3)集体主义强调“公”,工资谈判属于“私”,谋工资之私不合理。“企业好了,工人才能好”⑦。(4)集体主义将工人视为蜂房里的蜜蜂,其工资被认为是功能性的,即根据其所履行功能的需要,根据整体及其发展的需要,应该也只能得那么多。工资的讨价还价是在干扰、破坏整体的功能,不具有合理性⑧。 三、因非可谈判转向造反或革命 在梁启超的观察中,造反实属中国社会的常态。所谓常态,一指并非个案,而是普遍;二指并非一时,而是持续。“民众被官吏欺压 [align='center'] [/align] ,遭受残酷的对待,没有申诉的途径,想要反抗就只能通过两种方法,轻一点罢市,重一点造反。……因此人们在习惯里,将改朝换代,更性受天明这套东西看作平常。”梁启超还指出,谋反其实是这个社会的一个基本倾向:“那些所谓的英雄,都是些磨刀霍霍,等待时机,盼着改朝换代的人。”(梁启超,2009) “统治—占有”体制是造反的最终来源。在这里一权独大,还不断扩张,致使民众或工人没有任何权力。随权力扩展,所占有的份额增加,民众或工人所获渐少,贫富差距日大。“放于利而行,多怨”。民怨四起,又不能通过协商谈判化解,必然走向造反或革命。 在中国,权威主义建立在“仁政”的基础之上。孔子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其内涵是君贤臣忠,父慈子孝。“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民众服从君王,其前提是君王贤明。雇工服从雇主,前提是雇主仁慈。如果权威者实行“恶政”,如商纣王将民众至于水深火热,其权威就失去了合理性。其权力不仅不必要服从,而且还应该被推翻。孔子推崇“以直报怨”,孟子言明“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之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1999)。中国的社会文化体系同样为抵制权威的造反提供了合理性。 拟家主义也成为造反合理性的来源。根据黄光国等的逻辑,当工人与雇主之间处于工具性关系时,工人将采用公平法则,“理性地斤斤计较”工资待遇;当处于敌对关系的时,将采取激烈的集体攻击行动。“统治—占有”体制下的劳资剧烈分化,必然让雇工发现与雇主之间的鸿沟,认定彼此并非一家人。雇工提出改善诉求,雇主置之不理,会进一步增强两家人意识。待到撕破脸皮,互相僵持,则彻底分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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