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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多因素激励机制研究 鲁利民      ★★★ 【字体: 】  
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多因素激励机制研究 鲁利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2-06-26 19:40:48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5var5VAR论文频道为您收集整理,5VAR论文频道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摘 要:在电信运营商和SP合作中,电信运营商提供业务传输通道,SP主要提供业务服务,然后二者按一定比例对该业务收益进行分成。如何处理电信运营商与SP的关系,是电信产业未来几年所要研究的重点,由于电信运营商和电信服务提供商(SP)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SP的违规行为。电信运营商和SP之间的关系属于多因素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设计委托-代理激励合同时,从多因素角度考虑了电信运营商对SP的激励,在设计委托-代理激励合同时,从两个任务的角度即:可观测到的SP发展的用户数、业务量和用户数及业务量增量和可观测到的SP的信用积分和等级。并通过风险成本和代理成本研究可知对SP进行多因素激励是非常必要的。在具体分析时采用了双因素激励模型。

    关键词:委托代理;非对称信息;激励机制;电信服务;风险成本

 Abstract:
 In order to handle the increasing new services brought by the service convergence, the telecom operators must prop-erly deal with the allocation of the enterprise resources 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SP. There are much conflict and asymmetricinformation between the telecom operators and the service providers, and that easily results in the violations of the service prov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elecom operators and the service providers is multi-factors principal-agent. The design of the principal-agent contract considers two tasks perspectives on the incentive for the SP. The first is the observable number of subscribers developedby the SP, services, the number of subscribers, and the incremental services. The second is the observable credit marks and rankorder. The multi-factors incentive for the service provider is considered in the design of the principal-agent incentive contract, and itis necessary for the service providers to have the multi -factor incentive through the risk costs and agential costs of the serviceproviders is analyzed. The dual-factors incentive mechanism is used in actual analysis.

Key words: Principal-agent; Asymmetric information; Incentive mechanism;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Risk cost一、引言对于委托- 代理的一般意义来说,所谓委托- 代理是指委托人通过给予代理人一定的奖赏去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完成一定的行为。在这个非常一般的理解中,其实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首先,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奖赏无论在形式还是在数额上都是有多种可能的。奖励可分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甚至还可能包括诸如权力在内的奖赏内容。代理人需要完成的行为既包括“事后”的,也包括“事前”的。“行为”本身也包括“行动”和“知识报告”等多种内容。

    在代理人行为是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的情形时,委托人就面临代理人说谎的风险。一个佃农可以将因其偷懒而造成的产量下降归咎于不利的气候;国有企业的经理也可能将亏损归咎于过去发生的大量负债或职工们在大锅饭分配制度中的懈怠 (尽管这类因素确已构成国有企业不振的一部分原因)。

    此时,委托人存在两种可选择的方式去处理这种风险。一是直接去观察代理人的行为,譬如,老板雇用监工去监视工人的劳动。但是,直接观察是要花费额外成本的,如老板要为监工开工资。另外,老板雇用监工实际上又引入了新的一种委托- 代理关系,即老板作为委托人请监工代理其监督工人的工作。这样,又存在监工的工作是否努力的问题,是否还需要再雇用监工的监工去监视监工呢?显然,除非老板自己直接去监视工人,委托- 代理关系及其带来的因代理人行为不可无成本观察的问题都会对委托人带来一种额外的成本。但是,即使由老板自己亲力而为地去监视工人,老板也会花费另一种成本,即老板自己的时间机会成本,因为倘若老板将用于监视工人的时间作其它用途 (制定战略计划、营销或休闲),他会获得其它的效用。我们可以假定,随着监视的增加 (监视所花费的时间或成本的增加),监视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而监视的边际收益下降。这样,总存在代理人的一些“剩余”行为,倘若老板通过监视去观察这些行为,其边际收益会小于边际成本。此时,再通过边际上监视的增加 (监视的时间的增加) 去观察代理人行为就是得不偿失的。对于这样的场合,即监视的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形。委托人再通过观察代理人行为去控制因代理人偷懒的风险就是不经济的了。此时,存在另外的一种可选择的方式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合约。

    当代理人的行为不能通过“经济”(即观察成本小于观察收益的情形) 的方法被委托人观察到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就会就代理人的“真实行为”产生分岐。代理人会利用委托人不清楚代理人行为的真实状况这一点向委托人提交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报告。譬如,佃农会向地主夸大其工作努力的程度。

    当然,委托人也会因其不能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而难以相信代理人的一面之词,并且,他也知道代理人有说谎的动机。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办法是:合约将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奖赏与某个委托人与代理人都同时承认可以共同观察到的指标相联系起来。并且,这种指标的可观察性是共同知识,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能观察到这种指标,委托人和代理人都知道对方能观察这种指标,委托人和代理人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能观察到这种指标。所谓能观察到的指标,是指观察成本足够小,我们这里将观察成本假定为零。当然,这种指标可以不止一个,如企业把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用某个包含有多个单一指标的“指标体系”来“测算”。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某一指标的“可观测”性上可以达成共识,但可能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指标的“预测值”发生分岐。如国有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经理就企业的产出产生不一致的说法。这种问题在原则上是完全可能出现的,正如Hart(Oliver Hart, 1995)在其“不完全合约理论”(U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可以假设存在一个双方都接受的第三者,根据第三者提交的观测来确认指标的预测值。当然,正如不完全合约理论还进一步指出的那样,由谁来充当第三者自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为避开“不完全合约”理论所揭示出来的复杂性,假定这个困难是不存在的,如请政府指定的审计部门提交有关国有企业的利润指标。

    从博弈论看,这种根据某个双方都共同预测到的“指标”来决定委托人和代理人支付的合约,实际上是一种“相关博弈”。指标就是“信号”,而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奖赏与代理人因工作辛苦形成的成本共同决定代理人的支付。

    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指标 (体系)”,以及什么样的合约,使委托人感到最为满意 (效用最大化)?委托- 代理理论的中心问题决定要为此寻找出一个答案,所以,委托-代理理论又可称为“最优合约理论”或“最优合同理论”。

    二、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发展委托—代理理论经过多年的发展,至少取得了三方面的成果:一是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发展的已经很成熟;二是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很多方面,如税收、就业和货币政策(Hart,1957);三是委托代理分析方法已经从传统的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代理人发展到了多个委托人和代理人,从传统的代理人单任务扩展到了代理人多任务。

    传统的委托- 代理模型 (Holmstrom,1979;Holmstrom和Milg-rom,1987) 假定代理人只从事单一的工作并且代理人的努力选择也是一维的。在这一假定下,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不能观测代理人的选择,代理人的报酬必须依赖于观测到的业绩,因为只有这样,代理人才有积极性努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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