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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的“订单”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了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2011年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也提出了一个“产教合作与校企一体合作办学推进计划”,其目的是要推进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并使其逐步制度化。
一、坚持深层次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主要培养从事某种社会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技能。这一性质决定了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必须走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道路,为当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校企合作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和必由之路,只有打通校企合作渠道,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全面合作、无缝对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2005年以来,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有关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引导、鼓励和扶持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致使企业没有责任参与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校企合作仅仅停留于表面和形式,校企一体化的深度对接与深层融合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据笔者调查,一些地区已开展的校企合作方式,如成立职业教育集团和行业指导委员会,以及校企之间开展顶岗实习、工学结合等活动,还处在层次浅、松散、随意的状态。这样的校企合作,很大层面上来自于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主动“拉拢”,行业、企业参与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够,出现“校热企冷”“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校企之间的互动,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与保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
因此,要有效推进校企合作,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必须落实政府行为,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性制度。要以法规制度的形式规范校企合作中产生的各种关系问题,明确职业学校、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权利、义务、职责以及政府扶持政策等,将校企合作转化为政府企业和学校之间的自觉行为、主动行为。只有形成了明确各方责任的机制和制度,职业教育服务能力和吸引力的提升才能形成内生动力,校企合作才能向深度发展。
二、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
笔者以为,作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教育督导室要充分发挥督政和督学功能,推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性制度。要通过“对县督导”、专项督导、跟踪督导等运作,力促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劳动、经委、财政等职能部门,尽快制订出台有关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方面的保障性制度,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为职业教育发展保驾护航。
建议校企共同培养学生,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开展技能大赛,组织顶岗实习,企业减税优惠、专项资金补助、政府监督机制等方面建章立制,推进校企合作规范化、制度化。
1.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职业学校培养的人才主要是为企业所用,人才培养标准应参照企业要求。因此要建立校企一体的人才培养机制,企业要配合学校及教育职能部门进行调研和论证,完善基于企业岗位需求的培养目标和知识技能体系,作为学校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安排、教学计划制订和人才培养目标的依据。同时,学校要通过“订单”培养、冠名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方式,直接面向企业的岗位培养目标,按照行业、企业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
2.共建实训基地
鼓励企业与学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按企业生产标准在校内建立实训室或引进企业模拟生产线,建立“教学工厂”,也可在企业内专门提供学生实习实训的生产车间或技能操作实训室。校企双方还可共同出资,共建集教学、实训、科研于一体的实训基地,为平时教学、实训和学生顶岗实习提供物质条件,并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3.建立校企技能大赛互动机制
通过开展校企技能大赛,将企业生产所要求的关键知识、技能、产品标准、作业流程、场地设备标准等推广到学校中,为学校相关专业的标准化建设提供依据。
4.加强校企合作交流培训
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之间要互动,学校可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教,协助学校培训教师,提高教师实践技能;同时教师到企业挂职学习、实践锻炼,为企业员工提供岗位就业培训,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协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5.制定企业减税优惠及补助政策
根据福建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闽政[2010]21号)文件有关精神,凡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给予“三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教育附加费”的减免或退税的优惠,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的产品的收入,应适当减免税费,以充分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同时,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校企联合设立的实习实训基地、生产车间,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的经济赔偿,教师参与企业产品研发科技公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与学校合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建立校企合作的政府监督机制
政府应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组织多部门参与的联席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并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设立办公室,监督执行校企合作制度的实施。具体监督内容为校企双方协作条款的履行情况、企业合作态度、校企合作项目进展情况、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等。对绩效突出的企业和学校进行奖励,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校企合作正常运行的学校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和责罚,保证校企合作正常、健康、有效运行。
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设和有效实施需要政府“搭台唱戏”,需要借助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外力作用,强力推进,全程监督。
首先,要将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列入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通过制订科学的校企合作督导评价标准,以督评标准为基础,促进校企合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教育督导室督政、督学的功能,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学校贯彻落实校企合作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具体可分三个层面进行督查:
一是对政府。通过“对县督导”,依法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切实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对校企合作制度落实情况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和定期专项督查。
二是对企业。发挥政府劳动、财政等职能部门的影响力,督促企业履行与学校共建实训基地、开展专业工种“订单”培养、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等校企合作制度中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是对学校。通过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督促学校认真实施政府出台的有关校企合作的保障性法规制度,创新校企合作办法,在产业对接专业设置、企业对接人才培养、岗位对接课程开发、车间对接基地建设、师傅对接师资培训、技术对接教育科研、工种对接技术标准等方面实现校企之间的全方位、深层次对接与实质性合作。
总之,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设和有效实施,是创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办学模式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推动企业生产发展、促进企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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