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政府。三要推进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加大 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力度,完善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保证公正司法,杜绝司法 领域内的权法交易、钱法交易等腐败现象。四要不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管理,清除由于掌控“小金库”钥匙而引发的腐败。五 要完善金融市场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严 厉惩处利用证券市场和资本运作等手段搞腐败。六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 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制衡机制、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七要按照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 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规范 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4、加强预防腐败的国家立法。由于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大多数是党员 干部,在党的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的干部也纳入公务员管理。所以,推进反腐倡廉预防制度建 设,不仅是党的事,国家立法也应该跟上。这就要根据反腐倡廉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 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建立健全国家预防腐败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国家预防腐败的法制化水平。加 强反腐倡廉的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吸收我国法治经验与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的关 系,从西方国家反腐倡廉的国家立法中吸收有益的经验,丰富我们的立法实践. 5、加强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建设。地方和部门的预防腐败法规建设是反腐倡廉预防制度建设 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预防腐败制度规范大部分是由地方和部门制定的,这些制度 规范的实施推动了地方、部门和行业的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了将国家法律和制度规范细化、具体化的 作用。因此,在不与党和国家的现行反腐倡廉制度和法规体系相矛盾、相抵触的情况下,各地区、各 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可以对党规国法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又急需规范的事情进行地方立法, 推进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建设. 四、推进反腐倡廉惩治制度建设的基本点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腐败案件 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因此,必须从制度设计上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内 的腐败现象多发、高发、易发势头,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 1、建立健全违纪违法行为惩处规范。当前我国对于腐败干部进行惩治处理的党规党法、行政规 定和国家法律体系都初步建立起来了,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都已经有了成型的法规制度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制裁贪污、受贿官员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已 经在惩治官员腐败的具体操作层面发挥了成文法的指导性功效。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规定尚存在 着许多过于粗放、不尽完善的方面,因此建立健全和细化对腐败官员的违纪违法惩处规范就显得极 为迫切。从现实需要出发,当前要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详细配套规定,完善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 的工作要求,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工作流程;不断完善惩治官员贪污受贿、 以权谋私的各种国家法律制度,使腐败官员的任何花样翻新在接受惩治时都能够有法可依. 2、构筑责任与惩治完全对接机制。领导干部出现腐败案件,一定要努力实现承担责任与接受惩治的对接,切忌出现责任与惩治分离,以致出现大责任受到小惩治的问题。这就要注意区分好惩治 组织与惩治个人的界限,党内惩治、行政惩治与法律惩治的界限,注意防范出现责任与惩治相脱节的 人为操纵。一要防范惩治组织与惩治个人的分离。领导干部出现了腐败问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个 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理。但在一些地方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惩治组织 与惩治个人相分离的问题:一是出了腐败问题之后,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将 责任完全推给或分摊到腐败者的个人身上,不去裁量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自身应担负的责任;二是 出了腐败问题以后,领导干部把自己推得干干净净,将责任全都推给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要组织机 构出面将责任全部责任。二要防范党内惩治、行政惩治与法律惩治的分离。最典型的是,有些领导干 部出了腐败问题,需要接受惩治和处理的时候,有关部门却坚持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的潜规则,简单地用党内处理代替行政处理、用行政处理代表国家法律惩治、以纪委处理掩盖法律制 裁,将党纪、政纪与法纪处理分离开来。其实,对于搞腐败干部来说,党纪、政纪、法纪处理不是各自 独立的,也不是可以互相取代的;如果简单地用党纪或政纪处理代替国法惩治,这实际就是在变相地 保护了犯罪,就是在姑息养奸. 3、严肃查处干部腐败案件。从近年来腐败案发的态势来看,惩治腐败面临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 一是腐败干部的级别逐渐增高;二是腐败金额直线上升;三是窝案串案日益增多,腐败的集团化趋向 明显;四是腐败干部的生活腐化问题凸现;五是许多腐败分子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腐败分子涉黑问 题的数量上升。这样严峻的形势,使得查处腐败案件难度不断加大。虽然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我们 在查处腐败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时仍然不能退缩、绝对不能心慈手软。应该更加严肃彻底地查办发 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 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问题. 4、定期严打高危领域腐败。从已经发现的腐败案件高发、频发、多发、群发领域来看,管钱、管物、 管人、管法的部门无疑是公认的重灾区。必须将重拳对准这些重灾区,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定期对 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组织人事等领域进行 专项治理,严打发生在这些领域内的干部腐败。要严肃重点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内的规避招 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发生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内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 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发生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内的违法审批探矿权 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发生在金融领域内的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 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发生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内的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 发生在司法部门内的执法犯法的案件,发生在组织人事部门内的跑官、买官、卖官的案件. 5、加快惩治腐败配套制度建设。惩治腐败制度建设不能只将重心聚集到如何更严厉地出拳惩 治腐败干部上,必须同时注意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一是健全反 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 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三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被调查 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四是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和通报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功 能和治本功能。这些配套制度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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