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义原则之作为“原则”的阐述。他认为 ,人本来的不平等状况会导致优者有利、劣者受损的情况。因此 ,适当的限制便是必须的。这种限制 ,一方面要绝对地保证人平等的自由权利 ;另一方面要给每个人公平竞争机会 ,以求减少不平等差别 ;再一方面则要将不平等限定在一定状态中 ,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 ,尤其是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上的人们有利 ,不平等的分配要比简单人为的平等分配能给所有人带来更大的利益。即不平等必须首先为大家所容忍。由此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作了“最初表述”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都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 :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 ;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作为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原则 ,一者体现为“平等原则” ,“支配权利和义务的分派” ;一者体现为“差异原则” ,“调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对应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部分 ,一部分“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 ,另一部分“特别指定和确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前者所含的平等自由权利包括了政治自由、言论集会自由、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个人自由、保障财产自由、依法不受任意拘捕的自由、不被任意剥夺财产的自由。后者强调的是“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允许的不平等获利。” 如果对两个原则的重要性做一区分 ,罗尔斯还特别强调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性。对于第一原则 ,罗尔斯认为一般可达到统一的意义解释。对于第二原则 ,他则认为比较复杂。第二原则的两个部分各有两种表述 ,相结合则为“天赋自由制”、“天赋贵族制”、“自由的平等”与“民主的平等” ,这四种社会体系 ,罗尔斯最赞同最后者。
这种平等 ,最足以维护既合乎正义原则又有效率的分配原则 ,使优越者满足的同时 ,“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为有利”。为此 ,他对正义的程序设置很注重。并认为 ,由于民主的平等承认人的先天能力差异 ,又要求解除各种约束人们能力发展的社会限制 ,使人们享受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尽力消除造成人们才能差异的社会根源和差异 ,它可以促使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正义标准与正义程序的统一。
罗尔斯对“理想意义上”的正义原则系统进行了设计 ,“背后”的问题便凸显而出 :正义原则的应用与操作。取决于正义问题的复杂性 ,他将正义原则的应用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正义程序的理想设计。这关涉正义社会形成的理想可能性。第二阶段则挑选理想设计中实际可行的、最可能导致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程序”,使正义原则的程序设置进至适合于自身特殊情况的社会之正义的宪法制度的具体制订阶段。第三阶段从正义的立法角度来“评价法律和政策的正义”,使正义原则体现在社会制定的各种具体规章、政策之中 ,尤其使正义的第二原则落实于社会分工组织及其政策之中。第四阶段为公民把体现于立法和制度之中的正义原则及其具体规范运用于各自的特殊情形和行为之中 ,并使大家普遍遵守这些原则和规范的具体操作问题。四个阶段 ,从前提准备到体现正义第一原则 ,再到体现正义第二原则 ,最后到实现社会正义 ,“无知之幕”徐徐拉开 ,正义知识不断深化 ,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原理内蕴一一展现。在此中 ,自由与限制的关系“理顺”了。一方面 ,无限制的自由不可能是真正的自由 ;另一方面 ,限制自由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由权利本身。体现为政治上的自由 ,它表现为一种由宪法保障的平权与平等参与的正义程序。体现为经济上的自由平等 ,则表现为经济运行的自由市场体系 ,使正义原则与效率原则统一。但在此 ,“合法期待”,与“道德应得”是不能混合的。而面对这种政—经扣合的社会正义格局 ,公民亦应当在正义背景之下 ,自愿接受相应制度的利益与机会 ,从而履行“支持并推进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 ,表现自己的忠诚 ,并正当地运用“非暴力反抗”、“良心拒斥” ,来保证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得以在实际运行的社会过程中落实。经过一番繁复的推论 ,罗尔斯对优先性进行了“词典式序列”定位 ,对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 ,以及第一优先原则 (自由的优先性 )与第二优先原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进行了更精确的表述。
罗尔斯对正义原则及其应用与操作做了系统阐释之后 ,合逻辑地要对其道德价值进行解释。为此 ,他提出了与“作为公平的正义”匹配的“作为合理性的善”。罗尔斯对善作了定义 ,并把某物或某行为的A具备善X性质的充分条件规定为人K根据其环境、能力和生活计划 (目的系统 )而对X的需要之合理性。其中 ,人的生活计划决定着人的需要是否合理。合理的生活计划 ,既要求与合理的选择原则一致 ,对其有效手段、包容性和较大可能性加以确认 ;又要求建立在审慎的合理性基础上 ,即建立在人们根据自身的特殊需求和兴趣作出选择的基础上。由此 ,达成个人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善。进而 ,达到个人最高的善——自尊。从而 ,既对善有可靠的确信 ,也对自己的能力怀抱信心 ,在一个人们相互尊重的适宜环境里表现此种善。在陈述个人善的内容之后 ,罗尔斯对正义概念与善概念进行了比较。一方面 ,以正义概念的初级性、共同一致性和普遍性特征 ,将其与善概念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特征相区别。另一方面 ,又通过正义原则的道德心理基础之探讨 ,对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中依于人的理性而生长的道德感 ,尤其是对“权威道德”、“社团道德”之后的“原则道德”做了分析。指出以对人类的爱 ,对正义原则的执着和对自我的约束为特征的原则道德 ,构成为人类最持久的正义感之道德倾向。从而使道德原则成为有实质内容的普遍形式 ,既与人类之爱紧密相联 ,又与人类本性恰相吻合。在此 ,正义原则与道德原则 ,正义感与道德感 ,相辅相成。正义论的道德价值基础宽广而坚实。
罗尔斯的正义论 ,与早期儒学的均平观 ,以上述陈述来看 ,还是有着一定程度上的比较相似性的。至少这体现于两个方面 ,一是对问题的关注趋同性。早期儒学对分配的公平的重视程度 ,与罗尔斯对正义的第二原则的高度关注 ,证明不分时代 ,论及公平 ,均少不了对分配问题的看重。另一则是对公平(均平 )与社会政治状态关联性的谈论。早期儒学紧紧地将社会稳定与均平分配扣合起来 ,罗尔斯则把公平的实现与社会正义环境相联系。当然 ,最令人注目的相似性还表现为二者对伦理(道德 )与政治互动关系问题的处理上 ,这一问题构成了二者致思的轴心。
但差别是醒目的。诚如论者指出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之作为一种社会政治伦理学 ,是“一种把道德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 (制度、结构、法律、行政管理程序、权力、权利和义务等组织程序等等 )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的伦理学理论。在此意义上 ,它形式上可以和‘政治哲学’或‘社会伦理学’一类的概念相类比 ,而不能与‘道德政治化’或‘政治道德化’这样的定性评价性概念同日而语。” 以伦理—政治双向同化为根本特征和理论目标的早期儒学 ,与罗尔斯的正义论之区别 ,既是类型的 ,又是要素的。首先 ,从理论类型上来说 ,虽然二者都从伦理 (道德 )—政治的双维度致思 ,都祈求二者的一致 (统一或同化 )构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状态 ,但二者—基于传统小农社会 (儒 ),一基于现代工业社会 (罗 );一缘于社会契约 (罗 ),一缘于天成秩序 (儒 );一立在现成关系基础上 (儒),一立于理想原则设定的基础上 (罗 );一依赖细致绵密的逻辑推演 (罗 ),一依赖道德良心的直线下贯 (儒 );一维护的是统治者的权威 (儒 ),一保障的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罗 );一祈求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和谐式稳定(罗 ),一祈求权力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