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而发生冲突与对抗。经验事实常常向我们显示 ,贫困对人而言可以忍耐 ,差别对人却难以接受。人的从众心理亦会投射于对个人与他人利益占有的状态之心理反应上 :人人如此 ,穷就穷罢了 ;惟我独穷 ,愤慨情绪便陡涨。在这点上 ,孔子处于利益分配机制很不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异常滞迟于生活要求的状态下 ,可谓是点到了分配问题的关节点上。其二 ,它论及被统治对象对统治者认同的条件性问题。这一条件即一个“安”字。安 ,自然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统治秩序较为合情合理 ,成功地将社会的对抗与冲突可能性 ,降到最低限度 ;二是降低冲突可能的前提 ,当为上文表达的均贫富。在财富分配比较均平、各得其分的情况下 ,社会冲突的利益根源就被剪除了。而经验事实亦表明 ,利益占有的悬殊 ,常常是社会不安、国家动荡最直接的也是最深厚的原因。其三 ,它处理了利益分配—社会安定—国家安危的关联性问题。这种关联是 ,财富平均 ,便无所谓贫穷 ;无所谓贫穷 ,人们的利欲之心不致于膨胀 ,这就基本上保证了社会的安定 ,使大众达到无冲突意义上的团结 ;达到了基本团结 ,国家的安危问题也就不成其为问题 ,政权的延续也就不会面临颠覆的危机。由此可见 ,财富的均平 ,既是伦理政治必须要求的利益分配方式 ,又是伦理政治别无选择的利益划分机制。它是前提性的 ,因为缺了它 ,社会安定与国家安稳就成了问题 ;它又是归宿性的 ,因为有了它 ,社会安宁与政权认同就有了保障。孔子的这一观念 ,还以所谓“君子周急不继富”的换算式表述 ,“博施济众”的吁请、“老安少怀”的期冀 ,获得进一步的阐释。
均平要求 ,是一种古典式的平等要求 ,是早期儒家学者———孔孟荀董的共同立场。孟子的井田论述 ,颇有象征意义。在古典时段 ,土地是财富之母。财富分配的均平与否 ,与土地占有的均等与否 ,有密切的关系 ,孟子指出 ,“夫仁政 ,必自经界始 ,经界不正 ,井地不钧 ,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经界既正 ,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请野九一而助 ,国中什一使自赋 ,卿以下必有圭田 ,圭田五十亩 ,余夫二十五亩 ,死徙无出分 ,分田同井 ,出入相友 ,守望相助 ,疾病相扶持 ,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 ,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 ,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对井田制的构想 ,对孔子的均贫富观念 ,应当说做了具体的描绘 ,至少使儒家的均平观的三大原则凸显了出来 :其一 ,财富的均平性分配或占有 ,构成了均平的主要祈求。而其中土地的均等分配作为“制民之产”的中心 ,又构成财富是否均等分配的重要标志。恒产是均平性祈求的持续性保障要求的。其二 ,社会政治生活中伦理政治操作 ,不是一种单纯的伦理期望以及伦理化的务虚工作 ,倒是需要从最实际的财富估算、均平分配上面着手。就此而言 ,尽管孟子的设想仍然未脱其虚幻性 ,但起码为伦理政治安置了一块“经济”基石。从而 ,不至于使伦理政治的均平言论变成悬空的诞语。其三 ,财富的均分 ,将对伦理政治所必须的、或必然要求的 (前者从预设上说 ,后者从操作上论 )社会和谐有所保证。社会和谐 ,一方面是政治结构上不出现公私不分的紊乱 ,用以保证秩序的“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是一个不可不保的首要原则。在此条件下 ,个人利益的分配与占有才得以有原则可循 ,此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的道理。另一方面是社会大众生活是否有一种相互关爱和帮助基础上形成的和谐氛围。按孟子说 ,囿于乡里而亲善 ,施于人情同悲苦。一种亲睦的社会人际关系 ,即是一种亲近友善而少对抗和冲突的自然性秩序。一种对冲突和对抗加以涤除的和谐 ,从现代社会学角度看 ,不可能是真正的和谐 ,现代和谐不过是冲突妥协的结果。然而 ,在传统的视野中 ,最可靠的和谐恰恰是无冲突的和谐 ,因为这样便解除了对和谐的任何威胁。伦理政治对均平的社会政治功能“规定”或陈述 ,与伦理政治要求的稳定有序 ,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在此 ,均田制产与天下皆悦与仁人无敌 ,内在地吻合起来。其后 ,荀子的“维齐”之思 ,董仲舒的“以仁安人”之言 ,均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早期儒学乃至整个儒家的均平致思的主流观念。
与这种古典式的均平式平等要求不同 ,基于现代美国与西方社会进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思索的罗尔斯 ,在机会平等与分配平等两方面 ,展示了与早期儒学全然不同的理论景观。罗尔斯正义论的分析主题 ,同卢梭传统以至于柏拉图传统的分析主题 ,是近似的。“正义论只是一种理论、一种道德情感的理论 ,它重复了一个 1 8世纪的课题 ,这种理论旨在设定支配我们的道德力量 ,或者更具体地说是支配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 围绕这一主题 ,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我们展示了三大方面层层相因的理论内蕴。其一是 ,正义原则的产生基础和条件 ;其二是 ,正义原则本身内容的具体系统蕴含 ;其三是 ,正义原则的实际应用和操作程序。
关于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做了一个中心两个原则的分疏。一个中心 ,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中心的强调核心是公民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 ,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 ,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 ,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 ,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 ,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而且 ,由于这一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特质 ,其基础与社会生活的“利益认同———利益冲突”的张力关系 ,导致的社会秩序要求至上 ,使得社会合作成为社会正义的前提条件之一。社会合作 ,则依赖于个体计划需要的共适共容、合作目的的公正一致和行之有效、合作各方的共同认可和自觉维护。当社会合作有效达成 ,正义原则则随其确立 ,而社会正义原则的“自然”确立只有在一种理想性的“正义的环境”中才具备条件。这一环境 ,包括主观环境 ,即社会中的个人所具有的欲望、需要 ,以及理性和正义自觉 ;还包括客观环境 ,即人类所面临的自然客观环境和条件 ,诸如人们相似的智力和体能 ,相互合作的依赖性等。在这种环境中 ,人类在一种“原初状况”中理性选择了正义原则。原初状况 ,是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者的“自然状态”加以改进的一个说法。既指代一种纯粹的假设状态 ,又指代一种最后达成的抽象公平的正义原则。对前者 ,它不成其为历史事实 ;对后者 ,它建立的不是特定的社会组织或政府。理性选择 ,是在人是“理性人”的假设前提条件下 ,对人选择正义原则的方式的分析。这一选择 ,有三个特点 :一是处于“无知之幕”(theveilofignorance)的背后。即人们对社会约定的选择是在对自我的社会特性———地位、阶级、出身等 ,和自然特性———天赋、智力、体能等 ,以及自我的善或合理之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社会客观状况———政治经济与文化情形、文明程度及有关信息缺乏自觉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二是对“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themaximinrule)的确认。即人们优先考虑到最劣环境或最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它具有直觉性、稳定性、明智性的特征。在社会中 ,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兼顾 ,而不是肯定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去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三是“互不偏涉的理性”(thedisinterestedrationality)。
即进行选择的“各方不寻求与他人计较利益 ,也不有意伤害他人 ;既不为爱憎所动 ,也不想和他人认亲拜戚 ;既不忌妒 ,也不自负的无偏忌心态。
当罗尔斯视社会正义为原初状况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之后 ,便进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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