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已超过8000亿元,一级半市场上也有数百上千家所谓的“拟上二板(创业板)企业”的股票以变相公募的方式进行私募(刘惠好,2003)。大量的资金没有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形成资金暗流,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并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正因如此,民间金融屡屡成为整顿金融秩序的对象。1998年是中国的金融风暴年,轰轰烈烈地搞起为“整治三金三乱”的金融业整顿清理工作,农村的互助合作会、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成了非法金融机构和整顿的对象。长期以来,我国打击和取缔地下金融活动的工作从未停止过,但民间金融活动因民间资本强烈的扩张冲动从未因此而中止。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1)越是资金供给不足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越快。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少,农民贷款难)相对城市发展快,沿海地区(民营企业需要的大量资金得不到满足)相对中西部地区发展快。(2)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利率下降,并有一部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以民间金融最活跃的温州为例,以往,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是一分左右,也有少量在八厘或一分二、一分五之间,温州实施利率浮动改革后,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从以前的一分降到八厘左右,有的甚至降到了六厘,大大低于前些年的水平。同时,民间金融有萎缩的趋势,一部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企图以较小的利率损失换来较高的资金安全。(3)旧的形式不断消失,新的、更高级的民间融资形式不断产生,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随着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大批民营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刺激了新的地下金融形式的发展,各种标会、地下钱庄的地位下降,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快速滋生。这些新的形式可以在更大范围、以更快的速度,获得更多的资金,以满足民营企业大量的资金需要。 二、民间资金需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民间金融源于金融抑制,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所自发产生的。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国有部门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2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樊纲,2002)。在温州这个民间金融发展最早、最快的地方,正是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据统计,1998年温州国有部门的产值不到总产值的6%,但贷款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同时占90%以上产值的非国有部门所得到的融资不超过7%,整个官方金融系统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在内,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比例,1990年为3.9%,1991年为3.87%,1994年为5.1%,1995年为5.49%。1998年为6.87%。目前,温州民营企业国内生产总值占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95%以上,但在传统的金融制度下,温州民营企业很难从合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支持(程雷,2004)。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金融抑制状态催生了民间金融。 具体来说,我国的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民营企业向国有金融机构融资难 1、国有金融机构战线收缩。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的压力下,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将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一些贷款不良率高和经营亏损严重的县级行的贷款权限被取消,而保留一定贷款审批权的基层行为数甚少且权限较小。即使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农业银行,也从农村地区撤离,把重点放在了大型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上。经济愈是落后的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权限就愈小。在经济欠发达县(市)的乡(镇)一级已基本上很难见到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点了,农村地区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十分困难。 2、体制冲突。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原来的国有专业银行),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以金融的形式来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1985年拨改贷,原来由财政支出的投资改由银行支出,实际上,银行充当了财政的出纳。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国有银行直接对国企服务,两者互为存在的条件,都是国家的,盈利与亏损概由国家负责。国有专业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后,虽要求其自主经营,不受政府行政干预,由于存在体制的惯性,加之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的关系(大量坏账、呆账、呆滞贷款)及银行与地方政府长久以来形成的合作关系,一时难以切断,加之,中央政府考虑到发展与稳定的各种因素,并没有放弃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兜底的做法,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仍是“一家人”。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情有独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一旦贷款收不回来,国家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责任人有侵犯国家财产、受贿、金融诈骗等嫌疑。在国有企业的呆坏账多次核销、企业债转股、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多次注资之后,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中央政府的态度很明确,只对国有企业造成的亏损负责,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无所顾及,但对非国有制企业的贷款,如果没有得到政府给予的尚方宝剑,是不敢有所作为的。这就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商业银行在体制上的冲突,它使非国有企业在向国有银行机构融资时受到歧视。 3、成本高。国有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单笔贷款数额小,成本高。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优势,而且风险小,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即使有大量的存差,也不愿意主动向中小企业营销。 4、征信体系滞后。中小企业由于起点低,资信差,大部分不能向银行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有的不曾向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大部分根本就没有资信记录,而且,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所以,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资质都无据可查,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自然不敢向其发放贷款。 (二)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一个以官方金融为主的体系。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国有性质,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都是由各级政府管辖并拥有控股权,连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官方金融的性质。我国金融资产80%集中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且还不断发生非国有金融部门的资源向国有金融部门集中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在基本保持原有所有制结构的前提下,原城市信用社被重组为有政府投资并控股的新的准国有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承担部分政策性业务,1996年行社分家后,信用社向合作金融的方向发展,但2003年改革试点,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亏损补贴50%并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化解历史包袱,说明中央政府对其经营亏损负责,农村信用社并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可以说,在我国,凡是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具有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浙江曾有三个私人钱庄领了营业执照,而后又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被作为非法组织取缔了;民生银行作为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采取了官办金融的经营机制;五家试点民营银行迟迟得不到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而被称为国内首家民营银行的浙商银行2004年7月底试运营,但浙商银行重组过程基本上由地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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