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国经济转轨的主要特征。当国家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主体时,其首要的制度变迁目标变量是社会与政权稳定性,因此国家必然最大限度地控制整个经济转轨的速度和规模,采用渐进的增量改革的方式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的方式来推进制度变迁。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避免整个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内产出”的巨大波动而引起的社会动荡和组织崩溃。而“体制内产出”的主要承担者是国有企业,所以要保证渐进式制度变迁的顺利推进,支撑“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国家就必然对国有企业实行制度与战略上的倾斜,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补贴,以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所花费的巨额成本。但是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储蓄结构和投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通过政府财政渠道)在改革前是投资主体和储蓄主体,但是在改革之后,城乡居民成为中国的储蓄主体,居民的储蓄存款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20年间始终处于强劲的上升趋势,而与此同时,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却基本上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在“拨改贷”后国有银行逐渐代替国家(政府财政)而成为投资主体,这样,整个经济的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就出现了分离,这种分离形成对于国家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和维持“体制内产出”的潜在威胁。在经济中的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分离的情况下,为继续补偿国有企业的制度变迁成本,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唯一合乎逻辑的解决途径是国家对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银行进行强有力的控制,使得国有银行成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和维持体制内产出的唯一主体,也就是我们曾经提出的“制度变迁成本分担假说”。在这个逻辑的支配下,国家必然对国有银行部门的改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最大限度地维持整个银行体系的市场结构上的垄断性和产权结构上的单一性,使单一国有产权的国有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的垄断性的优势地位。这就是中国银行部门改革滞后于整个经济转轨进程的全部内在逻辑。 在整个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部门改革的滞后成为中国渐进式制度变迁的合乎逻辑的代价,它在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从而避免大规模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的同时,也极大地削弱了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得金融部门(银行部门)的产权结构和市场结构长期处于扭曲的状态。在“市场结构(structure)—企业行为(conduct)—经济绩效(performance)”分析框架中,市场结构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而企业行为又决定市场运行的经济绩效,而市场结构包含市场份额、市场集中率和市场进入壁垒三个主要变量。以这三个变量来衡量中国的银行体系,则中国的银行体系尚处于严重的不发达状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率指标都处于较高水平,国家对银行体系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又极大地限制了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发育 。银行部门改革的滞后还阻碍了银行体系本身效率的提高,市场结构的垄断性和产权结构的单一性使得银行部门缺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在激励,政府一直将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的资金提供者和整个宏观经济调控的中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大量政策性贷款和社会稳定职能 ,而国有企业资金运用效率低下和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缺失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内在根源 。从各银行资产利润率和收入利润率数值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相差悬殊,1997年十大非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是1.82%,而同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利润率只有0.12%,前者是后者的15倍以上,同时前者1997年的平均收入利润率也是后者的15倍以上,这说明国有银行部门的改革滞后严重影响了其资本配置效率,而新兴银行却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中国国有银行在自身产权性质约束和国家的金融抑制政策下形成了僵化的经营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相对于那些规模庞大经营业绩良好的国际大银行而言,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极为有限。国际银行业已经进入混业经营时代,日本于1998年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也称“Gramm-Leach-Bliley 法”),废除了长期以来主宰美国金融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而德国和英国等欧洲国家则早已允许混业经营,这些举措标志着国际金融业的主流已经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转变为以全能银行为基础的混业经营阶段,全能银行提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中国银行业正在实行严格的“业界隔离”政策,政府监管部门强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分割,这虽然便于政府的监管,但从长期来看却损失了银行的效率从而削弱了银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中国金融改革的路径选择与中国整体经济转轨的路径选择是一致的,金融改革也选取了“体制外增量改革”的模式,即在保持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和垄断地位的前提下,逐步的引入有限的市场竞争和有限的多元产权结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面临的巨大阻力使得整个银行部门在市场结构和产权结构的提升上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的产生,依赖于整个社会各利益集团对于制度变迁的强大需求,也就是说,利益集团的制度需求是决定制度变迁的重要变量,在制度需求不足的情形下,制度主体就难以成功推行制度变迁。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就处于这种典型的“制度需求不足”状态中,谢平(1994)通过对影响国有银行改革的四个利益集团(国有商业银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的制度需求的分析,印证了制度经济学的结论。从国有商业银行角度而言,在国家对金融业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经济中资金短缺而资金需求旺盛、政府所控制的利率水平与市场均衡利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获得大量垄断利益,而这些垄断寡头之间相互默契对改革形成强大的阻力,使得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受到巨大压力。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乃是国有银行的营业税和利润上缴,中央政府担心在改革后丧失这一稳定的财源;而更重要的是,国家一直将国有银行作为国有企业隐性补贴的重要来源,国有银行承担着大量政策性贷款和各种社会稳定义务,同时国家一直将控制国有银行贷款总量作为调控社会总需求的重要中介手段。而一旦国有银行进行市场化改革,则国家难以对国有企业进行隐性补贴,从而难以维持体制内产出,同时中央政府担心难以对社会总需求进行有效控制。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地方分支行有较大的业务控制权和人事任免权,地方政府对国有银行分支行的行政性干预是地方官员树立政绩的重要途径,而一旦国有银行进行完全市场化改革,则地方政府势必难以再干预分支行的资金流向和人事结构。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在整个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银行一直在国家的指令下对国有企业进行大量政策性贷款,这使得国有企业难以消除自身的预算软约束,从而形成对国有银行资金的“刚性依赖”,而国有银行的改革将使国有企业面临严重的资金困境 。所以,在影响国有银行部门改革的四个利益主体中,国有银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均缺乏强烈的制度变革欲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制度需求明显不足,这就决定了国有银行的改革不可能采取“休克疗法”的模式,而只能采取渐进改革的方式,在市场结构和产权结构上逐步改善。 在体制内制度变革动力不足的情形下,通过引入外部冲击来促进体制内的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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