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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国家股减持的困惑与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19:00:23   点击数:[]    

人股,享受的主体和对象并不一样,即使是社保基金,也不是13亿公民人人享有。因此我国的国家股与香港盈富基金性质不一样,它不能作为公共产品享受特殊的公共政策。

  其次,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人们一直把不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与流通的自然人股当成两个品种,就象同一公司的A股和H股是两个品种一样。两种股份各按不同方式、不同价格进行转让,这也是十年来不争的现实。同时,上市公司的IPO价格也是按照国家股、法人股作为不流通股的前提下进行定价募集的。

  如不承认上述法律依据和客观现实,不考虑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属性和转让通道不同强行并轨,必然产生低价不流通股对高价流通股的剥夺。

  (二)减持的定价标准

  现实中,两种股份按两种不同价格进行转让,因此,国家股减持并进入流通,争议最大的是价格,一种是按净资产价减持,另一种是按市价减持。

  坚持市价减持观点的人认为:不能歧视国有股,不能违反市场定价原则,应同股同价。他们认为净资产定价是错误的,当初《公司法》和财政部有关"股票发行价格不应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规定"也是错误的,应坚持按市场定价原则,市场定价可高于也可低于净资产价格,他们不承认在这一问题上国家股形成的特殊历史背景。如果投资人对国家股按市价减持有异议,可以不买,大家都不买,股价就会跌下来,减持价格自然会与市价接近,国家股自然搭不了"高市价便车".

  这种说法表面符合市场化要求,但是,不顾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人利益,不惜让上市公司市价跌至净资产价,这实际是一个"多输"局面:不仅国家股减持收入低,社保基金筹措困难,而且十年培育、初具规模的我国证券市场也丧失了全部功能。表面看是净资产定价还是市场定价的理论之争,实际上却关系国有股减持并流通的成败。必须在实事求是基础上充分考虑国情,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实际上,净资产价格与市场化方向是不矛盾的,可以成熟证券市场背景下场外大额转让的法律依据为前提,转让数额和价格可脱离同时同步场内的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当然,转让价格应建立在国家股保值增值基础和流通股股东得到相应补偿的前提上为宜。

  需说明的是,片面认为财政部坚持"高价减持"是不符合事实的。财政部强调国家股减持应最大限度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在净资产价格基础上的市场询价是完全可实现的。

  七、如何看待国家股减持(第五条)被叫停

  第五条减持方式只考虑了财政部筹措社保基金的单一目标,没有将国有股减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全面考虑其多重目标和影响;既没有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进入流通全盘考虑,事实上使不流通股份越减越多;也没考虑通过减持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办法客观上反而起到了政策压市的作用,这从4个月来,股市作出的与宏观经济良好势头相背离的走势,可以充分看出。

  因此,证监会果断停止执行这一减持办法,表明政府尊重市场,尊重投资人的意愿,是实现股市理性回归的重大举措。一项政策出台4个月,就根据市场反映果断叫停,是我国证券监管史上的进步,从市场的积极反应可看出人们对这一举措的拥护。

  但也有人认为,"叫停是政府干预市场,政府将失去信誉,一旦人们认识到,政府会在压力下屈服,不管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他们今后就不会认真看待政府的政策".(见2001年10月20日《证券市场周刊》)对此必须指出,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在走一条前人没走过的道路,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其中最引人注目之处,在旧的行政审批向核准制过渡,政策导向正在向市场取向过渡的时期,既要坚持市场规范又要保证市场稳定在一定水平之上,因此,这一时期监管政策出现一些反复是正常的,改革就是探索,当然允许试错,重要的是及时调整和在决策上建立纠错机制,这是无可厚非的。

  由于我们的政府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才使人们对中国资本市场坚定了信心,看到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光明和希望。

  八、自下而上,广泛征集,慎重推出新方案

  停止第五条《国家股减持办法》的措施得到了投资人的积极反应,起到了稳定市场的作用,但人们的疑虑并未从根本上消除。目前,市场仍在持续下跌的通道中徘徊,如不尽快推出新的减持方案,而宣传手段又跟不上的话,政策的不明朗会导致市场谣言和对中国资本市场的非议越来越多,这是不利于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

  新的减持方案应在市场化发展方向的基础上,通盘考虑各方利益,最终实现"第一,财政部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础上筹到社保基金;第二,证监会实现规范资本市场结构和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第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得到改善,质量得到提高;第四,投资人认同,利益得到维护"的四赢目标。实现这一目的,新的减持办法只有从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的流通上入手,寻找出路。

  新方案的产生:一是应借鉴以往方案的经验教训,不再搞政府部门闭门造车,应自下而上、广泛征集、充分酝酿、反复比较,最后由有关部门择优;二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认识,建立市场信心,重在政府、监管部门与投资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给市场吃颗"定心丸"可能比匆忙推出不成熟的新方案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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