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寺院经济重要的收入来源,并逐步形成了寺院经济稳定而又多元的收入格局。这一时期寺院经济的另一特点是,其经济规模的扩张主要是通过干预政治,从世俗农奴主手中争取更多的经济权益来实现的。 三、格鲁派掌权和寺院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5世纪,宗喀巴的宗教改革,是西藏宗教史上的一次大变革,这场变革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元朝后期,随着封建农奴制在西藏地区的普遍建立,西藏佛教的一些教派权势大增,萨迦、噶举派上层僧人直接参与掌握政治、经济权力的活动,他们享有特权,积聚财富,追求世俗享乐,有的横行不法,欺压百姓。“真学实行之士日逐减少,至不知戒律为何事,寺院僧侣尽同俗装。”宗教戒律的废弛和僧人的腐化使僧人在民众中的威望下降,日渐丧失其社会和民众的基础,从而使藏传佛教自身的发展陷入困境。针对时弊,宗喀巴进行宗教改革,要求僧人必须严格遵守戒律,这一举动得到了封建统治者和广大民众的普遍欢迎和支持,使格鲁派获得大好的发展时机。当时,新兴的以严守戒律为第一要义的格鲁派是一个充满生机的教派,吸引了其他教派的许多僧侣纷纷涌入格鲁派寺庙内,寺院发展很快。“寺院之多,不胜其数” “虽穷乡僻谷,皆寺院林立……极盛一时不可言宣。”还有其他教派的寺庙直接转化成格鲁派寺庙,寺院势力大增,寺院经济力量也随之增强。再则,在积聚资财方面,格鲁派采取了不同于以往其他教派只在一个地方同一个地方势力结成施主关系的做法,而实行“广为施主”的办法,即不论远近布施多少都结为施主,广开经济收入来源。 然而,格鲁派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避免不了其他教派寺院组织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继而介入政治生活的老路,这就引起了既得利益者,即其他教派和贵族组成的地方势力的警惕,从1537年止贡噶举寺院首先向格鲁派发难起,敌对势力开始处心积虑地限制、打击格鲁派寺院集团,在这种情况下,三世达赖索南加措毅然决然跨出了民族的界限,在蒙古族统治阶级中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他答应蒙古人,他将转世在蒙古人中。他圆寂后,格鲁派寻认的四世达赖云丹加措果然是一位蒙古人。这样,蒙古人和格鲁派超过单纯的宗教信仰,更紧密无间地结合在一起了,所以蒙古汗王保证,如果格鲁派受到攻击,他们要给予军事上的援助。17世纪以四世班禅和五世达赖为代表的格鲁派领袖人物利用蒙古固始汗的军事力量消灭了迫害格鲁派信徒的白利土司顿月多吉,捕杀了支持噶玛噶举派的第悉藏巴·丹迥旺布,为格鲁派在西藏的发展扫清了道路。 固始汗统一卫藏后,继续对反对格鲁派的势力进行打击,强令在藏巴汗一方的噶玛噶举派寺院改宗格鲁派,这样格鲁派的寺院数和僧人数目大量增加,寺属庄园和属户亦随只猛增。固始汗又将卫藏地区十三万户每年缴纳的税收,以“布施”的形式奉献给了达赖喇嘛,作为格鲁派寺院宗教活动的费用。这实际上是把卫藏地区的经济大权交给了格鲁派,从而确立了格鲁派在各教派中的统治地位。 格鲁派寺庙集团凭借固始汗的武力和财政支持,由达赖喇嘛指派第巴一名在固始汗的领导下处理卫藏地区的行政事务,从此,格鲁派由一个佛教宗派上升成为地方实力集团,他们对卫藏各封建领主的土地庄园等,通过第巴以达赖喇嘛的名义或调整,或没收,进行重新封赐、分配:一部分土地庄园封赐给贵族,藏语称为“格奚谷”,即贵族庄园;一部分土地留作西藏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的生产资料,藏语称作“雄奚谷”,即政府庄园,还有一部分土地封赐给寺院,藏语称作“曲奚谷”,即寺院庄园;使寺院占有了更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 对于在西藏各教派中占统治地位的格鲁派,清朝在政治上对其首领多加册封,赏其名号,经济上封赐给寺院大量资金,因而使格鲁派旧有的寺院得以大力扩充,并新建寺院 60余处,“有的资料说明,此时黄教寺院已增加到3070余处。对于这些寺院,除拨予土地和农奴外,还命令近宗、奚谷,按期供给黄教寺院的宗教活动费用。”此外,五世达赖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册封后,“各地蒙古益加敬信之”,来藏布施、熬茶者“络绎不绝”,因而格鲁派寺院便也获得比以往更多的大量的布施财物,这些都为寺院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使寺院经济成为支撑西藏社会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初年的60多年时间,是格鲁派势力急剧发展的时期。格鲁派逐步完善了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为寺院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政权支持。为维护、巩固、发展既得的宗教、政治、经济权益,格鲁派寺院集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对寺院内部的组织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执事僧人的任免升迁制度、僧人学经程序、考试制度、寺产管理方式、寺内纪律仪节等。在寺院内采取委任制、任期制的管理制度,避免了个人专断和世俗统治者操纵寺院事务,使寺 院组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从而奠定了格鲁派势力和寺院经济稳定发展的组织基础。 其次,在处理格鲁派内部诸多寺院的关系问题上,确定主属寺关系。以拉萨三大寺以及扎什伦布寺等格鲁派大寺为中心,在全藏建起格鲁派寺庙网,大小寺庙之间,建立隶属关系,形成母子寺(主寺和属寺),规定主寺有权派出僧人担任属寺的堪布等重要职务,由此而形成了一个严密而又强大的主属寺院网络,进而克服了以往各教派在其教派内部的寺院之间因互不统属所导致的利益冲突。 其三,在首领继承关系问题上,成功地采用了噶玛噶举派创造的活佛转世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不仅避免了格鲁派寺庙集团内部因争夺领导权而引起的矛盾,而且解决了寺院财产继承权问题,使寺院财产持续不断地增加。 规定西藏地方各级官吏、格鲁派上层僧侣直接参政议政,授予许多寺院管理庄园和百姓的权利,规定全藏僧侣人数和僧差制度,逐渐垄断了西藏地 方“管理宗教之权,选任藏王之权,制度法律之权,任免一切官吏赏罚僧侣之权,征调军旅之权,征收赋税之权,宣战媾和之权。”其势力急剧膨胀,据黄琉璃史》记载:“从第十二绕迥木狗年(1699年)至第十二绕迥水牛年(1733年),仅黄教僧侣人数,就由原来的134498人迅速增长为221742人,增长了65%。”随着寺院及僧人数量的倍增,寺院经济的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乾隆二年(1737年),据清朝政府统计,达赖系统所属3150余所寺庙即占有农奴121438户;班禅系统所属27座寺庙占有农奴6752户。以拉萨的三大寺而言,“每寺占有的土地 都在三万克(一克约合内地一亩)以上,其中号称拥有七千七百喇嘛的哲蚌寺拥有奚谷卡一百八十五处以上,计耕地有五万一千余克,牧场三百处,牲畜三万头以上,农牧奴两万余人。” 尽管从理论上讲寺院经济产生的目的仅仅在于维护寺院自身的存在及其宗教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实际上它从产生之日起完全超出了这个范围。它们是僧人由干预政治到参与政治,最终建立政教合一地方政权并维护其存在的物质基础。政教合一制度的完备,无疑又为寺院积极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同时也意味着宗教组织对政治的干预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由此在僧俗统治阶级内部形成了与政教合一的政权相适应的利益分配格局。寺院势力最终在政治上乃至经济上战胜了作为竞争对手的贵族势力。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330万克实耕土地,寺院及上层僧侣占有121万余克土地,占西藏土地面积的36.8%,贵族占有79万克,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4%,其余为政府占有,寺院占有的土地远远超过了贵族。据统计,1917年院土地收益为80万英镑,占三大领主土地收益的41.7%,贵族40万英镑,仅占20.8%。寺院还拥有雄厚的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寺院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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