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自身力量是有限的,面对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案件显得无能为力。WTO仅按本身的规则对其成员提出义务要求,并不强制性地要求其成员只能干什么或不能干什么。WTO的协议“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伍先斌,2005)。WTO规定了各成员方的义务,但是缺乏确保义务履行的约束机制,即使各成员方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WTO也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力上显得过于单薄。
WTO的三大机制之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WTO利用该机制对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进行鉴定和评估,促进全球贸易政策向更加透明化、合理化方向发展。但是这一机制只能对成员方的政策措施提出批评、表扬或者敦促改正的意见,并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在金融危机形势下,TPRM的报告已经不能起到对成员的行为的校正作用,其评价和建议在政策制定者手中不过是一纸空文。
四、为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对现行WTO规则的修改
WTO的目的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保护主义就成为WTO的重要使命。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在消除贸易保护主义方面WTO具有先天的优势。WTO是限制贸易保护的中坚力量,WTO规则是约束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防线,若要对贸易保护主义予以迎头痛击,如何修改完善现行的WTO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通过多边谈判进一步降低约束关税水平
面对约束关税水平偏高的现状,WTO应该在新一轮回合的谈判中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压缩成员提高关税的空间,尤其要利用本轮多哈回合谈判,力求在削减农产品关税上得到大幅度进展。日前,WTO成员的农产品平均关税为62%,一些发展中成员的农产品关税更高,如印度的农产品平均关税就高达114.5%。农业议题谈判是多哈回合谈判的焦点和难点,如果能够在农产品关税削减上达成重要成果,无疑是对关税保护的重重一击,各国在约束关税水平中的任意性空间也会大大缩减。
(二)明确化、具体化WTO规则,减少“灰色区域”的存在
WTO应该对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卫生检疫标准规定更为严格的制定程序和认定规则,而不仅仅停留在这些标准应遵循的原则上。这样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的任意性空间就会大大压缩,各国就不能任意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和SPS措施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非关税壁垒的数量也会有所降低。在政府采购方面,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应该逐步由诸边协议向多边协议发展,要求世贸成员“一揽子”接受,这样只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就要受该协议约束,避免了各成员方在政府采购领域权利义务的不一致引发各种争端,协议对各成员也将具有更大的约束力。
(三)为贸易救济措施等条款添加更为严格的规定
WTO贸易救济规则所存在的种种缺陷,要求WTO对于规则本身进行相应改革,从而使贸易救济措施具有更高程度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严格限制实施贸易救济使用的条件。在具体的条款中,反倾销规则中要添加倾销幅度的具体计算方法,禁止“归零法”的使用。为防止成员滥用反倾销手段,就必须对现行的认定损害和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实质性”的含义,强化“因果关系”的要求。对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调查实施也要施以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其认定、实施程序给予更加详细的规定。最后,要限制特别保障措施的使用。
(四)扩大WTO的职能范围,增强WTO的约束力
为了增强WTO的约束力,要赋予WTO明确的监督各国贸易政策的职权,充分发挥并运用WTO贸易政策监控的“雷达”作用。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贸易监督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扩大对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的审议范围,加强对这些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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