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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环境下农业产业化的研究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7-30 15:40: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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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原因导致了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的规模小,竞争力弱。我国加盟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5%,参加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者仅占农户总数的4%,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化水平相比相差甚远。例如:荷兰农民多数是三或四个合作协会的社员,农民收入的60%是通过合作社实现的;美国近85%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全美谷物销售量的60%和出口量的40%均由合作社控制。 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各种类型中,龙头企业带动型是最重要的一种形式,但现有的龙头企业中年销售收入上亿元的仅占龙头企业总数的4.3%,中小企业和组织居多,而发达国家龙头企业中年销售收入上亿元的占龙头企业总数高达80%。 2.2.2市场发育不成熟,实施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法规不健全 首先,农民分散、细小的生产经营方式限制了自己产品的交易方式,多呈无组织分散状态进入市场,使他们在市场上总是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市场竞争力和自我保护力,难以抗衡社会上各利益集团对农民权益的侵蚀和不正当竞争。在宏观上缺乏代表其利益参与市场竞争和自我保护的市场主体,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匹配,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的国际市场。其次,市场建设和市场运行中的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情况比较严重;市场秩序尚不规范,掺杂使假、欺行霸市、虚假广告时有发生,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2.2.3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关系还不规范 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利益分配机制是决定产业化经营能否长期坚持下去的瓶颈因素。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企业在产品难以销售时拒收农产品或压价收购农产品,忽视农民利益;有的农户在农产品俏销时不按合同约定卖给企业等等。据调查,近年各地违约事件中商家约占七成,农户约占三成。其原因是: 由于企业、市场等“龙头”或中介组织通常比较关注短期收益,并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因此在一些非合作制的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农户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采用纵向一体化经营方式,而横向一体化经营严重滞后,即缺乏各种有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直接组织起来,以“集团军”的形式,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而已被纳入纵向一体化的经营组织体系内的农户,同样由于有效的合作组织供给严重不足,农户们也只能以单个的、独立的身份与各类龙头企业签定农业产业化合约,在组织化程度远远大于自己的龙头企业面前,大量的分散的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往往处于劣势,难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在企业与农户的购销关系中,很多都是口头约定或君子协议,真正的签定协议的定单只有43%,而且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2.2.4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偏向,农业产业化尚未建立起市场运营机制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征用土地,忽视农民利益;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向企业施加压力,忽视企业权益,导致企业亏损;为扶持企业,在能源、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惠,违背WTO的规则;减税幅度过大,所减税种偏多,影响下一级政府的运行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混淆了政府投资与政府扶持的概念。对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回报率并不低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也给予了无偿扶持,造成了重点龙头企业和其他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而真正需要政府无偿扶持的,能够带动贫困地区经济起飞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又无力启动。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市场的必然,这要求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来建立农业产业化的运作体系和方式。按照市场规律的一般运作方式,不是生产什么就卖什么,而是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而我国目前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还习惯于从建基地,抓主导产业人手来启动和推进产业化。一个农业产业化的规划往往是以建设几个大基地、几个大产业为主的规划。造成政府部门出现的这些偏向现象的原因是: 近年政府机构改革,使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惯性。造成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分工不清,职能错位。 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基础设施和服务等方面,工作不到位。一是习惯于一哄而起的工作作风,对推动农业产业化仍采用宣传发动、下发文件的方式,并未把中央制定的促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落到实处,更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二是缺乏适宜本地资源开发的产业化发展规划,对水果蔬菜加工、酿酒等已经饱和农产品加工能力,缺乏有效调控。三是忽视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必要和急需的市场体系、信息体系、质量检测检验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导致一些偏远或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市场基础薄弱、资源匮乏,农业产业化组织在短期内难以形成。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较高,农业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比较收益相对较低,因此农户或企业对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不高。 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急于求成,为加快本地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不顾当地的资源情况和市场情况,急于确立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目标,缺乏科学的论证和忽视市场经济规律。 2.2.5土地流转机制与规模经营矛盾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目前,我国土地经营大都停留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包"这一层次上,这种分散种植的格局和分散的农户利益,与产业化经营的规模经济方式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冲突,很不适应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难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开放的要求,分散的小农户无法和发达国家现代化、企业化和一体化组织的农业展开有效的竞争。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们党在农村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并已在我国《宪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较长时期的运作和其效果的验证,我国农民已经认可和习惯于这种“小生产”式的组织方式。 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调整频繁,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没有形成,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个体农民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集体组织的弱化难于将分散的劳动集中起来,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这种分散经营的结果还会引致土地低效率利用,同时也无法满足"大农业"所要求实行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的条件。 同时,集体土地尚未作为生产要素的基本单元计人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农民仅仅把耕地作为最大的福利保障。耕地的无偿供给和耕地价格的无从实现,限制了耕地有偿流转,并在非农产业相对发达且有利于产业化实现的地区造成土地资源的荒芜和浪费。而耕地作为农业产业的资本要素不能进入市场,也限制了金融资本的介入,土地作为抵押获取贷款应是金融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效实施方式。 3WTO环境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3.1加大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发挥区域资源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资源 3.1.1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比较优势,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培育优势产业 中国版图面积较大,自然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条件差异十分明显,资源的多样性在农业生产中则表现出生产优势的多元化。因此,要充分利用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成果,在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滚动研究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比较优势,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培育优势产业。 农业结构调整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具体的做法是:突出结构调整的战略重点,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构建农业优势产业带。重点建设黄淮海地区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东北及内蒙古东部玉米—大豆产业带;新疆棉花产业带;中原地区牛羊肉产业带;“三北”地区奶业产业带;长江流域优质油菜和柑橘产业带;陕西和渤海湾地区的苹果产业带;沿海及重要江河湖泊流域优质水产品产业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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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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