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实现,才导致了新制度的形成。系统考察建国后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变迁,可以说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变迁都是利益诱致的结果。国际贸易的主体是国家,建国后的外贸制度的变迁的过程是国家不断追求潜在利益的过程,每一次外贸制度的创新都是在旧制度无法获取潜在利益时发生的。但国家主体利益的获取是通过调动微观主体———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而获得的。下放外贸经营权的制度安排,初步调动了地方和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形成对企业的激励机制,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外贸承包制所形成的激励机制则进一步调动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并且使监督和组织的成本大大降低。但下放经营权和外贸承包制只是浅层次的变革,其中潜在的利益推动了深化改革和新的制度安排的出现。
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变迁以强制性变迁为主。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指的是一群行为主体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所引起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实施的变迁,后者指的是由政府法令所引起的变迁。回顾外贸制度变迁的历史,我国的外贸制度的每一次安排和创新都是由政府做出理性的选择并颁布相应的法令强制实施的。例如,国务院先后在1998年和1990年底分别颁布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法令文件强制推行和完善外贸承包制。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外贸法》则为深化改革和新的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政府对外贸制度的选择,不仅对当时的制度生成、固化起重要作用,而且对今后制度的变迁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变迁是核心制度创新与配套制度创新的结合。制度创新不是孤立的,一项制度安排的效率不是独立于其他制度安排之外动作的结果,而是制度结构整合的结果。每项制度安排都必定联结着其他制度安排,共同融合在制度结构之中,其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的完善程度。或者说,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的函数,一项制度安排的改变,都可能引起其他制度安排或整个制度结构的效率发生变化。以下放外贸经营权的制度创新为例,国家为调动外贸经营的积极性,核心的制度创新是下放外贸经营权,同时还进行了外汇、外贸计划管理体制以及外贸行政管理的配套制度创新。所以,在制度创新中,必须集中精力抓住核心制度创新这个关键,核心制度一旦确定,就成了配套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
我国的对外贸易制度变迁是自创式制度创新与借鉴式制度创新的结合。自创式制度创新是依赖自我设计、自我建构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创新由于没有先例,没有他方的制度创设经验和绩效可供参考,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理论的预期分析。这样有可能创新更有效率的制度,也有可能创设出更缺乏效率的制度。因而,自创式制度创新的初始成本较高,预期可信度较低,具有较大的风险,摩擦性成本较大而动力较弱。借鉴式制度创新是借鉴他方已经创设的具有一定效率的制度变迁。当他方制度运作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时,借鉴式制度创新就会出现。这种制度创新的初始成本、风险性、摩擦成本较小,创新的动力较大,可以在比较大的制度空间里进行选择。我国的对外贸易制度在建国初期采用了借鉴式的制度创新,照搬苏联的模式,教训是很深刻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外贸制度在借鉴市场经济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了大胆的自创式制度创新,注意解决本部门的新问题、新情况,取得了非凡的成功。这种自创式制度创新与借鉴式制度创新的结合是我国今后外贸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创新方向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创新应该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和世贸组织的总体框架下进行。
传统的贸易政策大致可以分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这两类贸易政策之争一直贯穿在几百年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建立在竞争优势基础上的战略贸易理论及其相应的管理贸易政策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所接受,这种管理贸易政策兼有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特点,突出了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主张国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对外贸易,并通过广泛参与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增强本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博弈力量,维护和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出,尽管世贸组织以自由贸易为宗旨,但同时它又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允许成员在其规则下,对贸易和国内产业成长进行有限但有效的扶植和管理。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世贸组织制定的组织框架和各种协议和规则也是“披自由贸易之皮,行管理贸易之实”。
从全球范围内管理贸易政策的实践来看,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已经普遍采用了这一政策体系,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制于有限的国内市场和弱小的高新技术产业,很少采用战略贸易理论和管理贸易政策。但我国作为工业部门比较健全、制造业生产和出口能力不断扩张的发展中大国,则有条件实施促进产业竞争的管理贸易政策和与之相对应的贸易制度。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虽然分享了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各种权利,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伴随着国内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和贸易壁垒的拆除,国内工业将面临着国际竞争的压力。而在出口激励手段受限的情况下,国内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也必将遇到一定困难。因此,尽管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工业发展的比较优势依然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中等技术水平的加工制造业,但如果要从根本上增强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实施纯粹的自由贸易将很难满足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中长期目标。而着眼于形成动态比较优势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在世贸组织规则下,实施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则是我国现实的选择。这一战略的核心在于低程度的产业保护、灵活规范的进口限制和温和的出口鼓励政策相结合,强调政府对结构调整的积极干预,通过综合运用世贸组织允许的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保障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手段,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定位趋向于中性化,具体政策手段趋向于弹性化、柔性化。所以,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创新方向应该遵循这一战略思路,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展开。
在宏观上,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战略的总体要求,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对外贸易制度的创新。
1.创新外贸领导体制。需建立新型的外贸领导体制,更新外贸领导体制的观念。作为政府管理机关,从根本上说更是服务机关。作为我国外贸的各级领导部门,它们的主要任务应是制定不同层次的外贸发展战略、外贸方针政策和外贸立法,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我国经济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2.创新外贸管理体制。以前外贸管理体制在变革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如何实现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真正做到集中与分散、统一管理与经营灵活的有机结合,我们认为政府应考虑重视行业管理的作用,成立相应的行业商会,在行业商会中成立行业进出口商会。
3.创新外贸计划体制。经过多年变革,外贸计划体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仍然存在着国际市场上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国内市场上按计划经济原则办事,盲目追求完成计划的现象,这种割断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联系的行为,事实上促成了官商不分、政企不分。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创新我国的外贸计划体制。
4.创新外贸价格体制。我国的外贸价格是一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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