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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城乡税制格局的演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7 00:03:14   点击数:[]    

消。


  各方面反映不良、对地方税收收入有一定影响的屠宰税,出于地方财力的考虑,1994年税制改革时没有能够取消,但是被国务院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当时除了西藏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继续征收此税。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取消屠宰税。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同年5月 15日发出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此后,各地区陆续停止征收屠宰税,从而使这个税种名存实亡。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之创造条件。同年 6月3日,经国务院原则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除了烟叶以外其他农业特产品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此后,各地陆续停止对烟叶以外其他农业特产品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


  至此,主要在农村对农民征收的税种只剩下农业税一个税种,少数省、自治区征收的牧业税也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2003年,全国农业税、牧业税和屠宰税收入合计426.1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只有2.1%,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0.3%。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讲到税制改革问题时提出:“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据本人能够看到的资料,这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以来第一次正式提出统一城乡税制的任务。这是继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收工作的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以后的第二次历史性转折,在新中国税制发展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提出了统一城乡税制的必要性,经济的繁荣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则为统一城乡税制提供了可能性。


  同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要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者免征农业税。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年以内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并得到大会的批准和各界的高度评价,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同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按照5年以内取消农业税的总体部署,2004年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的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者取消;一些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自主决定多降税率或者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本省(区)减免农业税的步骤和要求同步减免牧业税。


  同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因减免农业税、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


  200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全部免征牧业税。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这个报告得到大会的批准,并再次引起国内外各方面的强烈反响。


  同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5年要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其中,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与正税同时减征或免征。全面取消牧业税。因减免农业税、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地方根据自身财力条件,自主决定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


  到2005年年底,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免征农业税。在没有全面免征农业税的河北、山东和云南3个省,也有210个县(市)免征农业税,其他地区按照规定将农业税的税率降至2%以下。当年全国农业税、牧业税和屠宰税收入只有59.4亿元(其中绝大部分为烟草企业收购烟叶时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0.2%。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以主席令公布。根据该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2006年2月1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决定即日起废止《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烟叶税暂行条例》,于同年4月28日由国务院发布)和《屠宰税暂行条例》。


  至此,中国主要在农村对农民征税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全部废止。具有4000多年历史的农业税收制度终于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中国税制的历史舞台。当然,我们决不能忘记农业税收在中国经济、税制发展史上所发挥过的重要作用和纳税人(主要是农民)、税务工作者为国家做出的巨大贡献。同时应当看到,这些税收毕竟是农业社会的产物,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现实条件下,取消这些税收,不仅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而且有利于革除征税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弊端,改善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还有利于简化和优化税制,实属善举,深得人心,值得称道。这是中国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的结果,也是完善中国税制的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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