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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地主制经济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7:26   点击数:[]    

为宗”,主要与地主分割地租。经过明代的一条鞭法,与清代的摊丁入地之后,“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27] 。赋役制度的这种改革,也有利于自耕农经济。
  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土地兼并是不可避免的。封建地主利用各种天灾人祸,兼并农民的土地。对丧失土地的农民来说,这无疑是一种灾难。但是,由于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会降低。土地集中的速度会放慢,土地集中的周期会延长。而最大量的土地却会掌握在中小地地主和自耕农手中。总之,土地兼并的势头会越来越弱,而不是越来越强。所以,康熙《泾阳县志》说,“昔之产在富,今之产在贫”。
  还应当看到,宋代以后,封建国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转移的频率日高。故辛弃疾有“一千年,八百主”之说。但其中地主之间买卖土地大增。宋代刘克庄已有“庄田置后频移主”的慨叹。明代归有光甚至说,“罕有百年富室。虽为大官,家不一二世辄败”[28] 。出卖土地的并不都是农民。而是有大量的地主。
  上述情况说明,土地兼并对农民的危害,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也是不尽相同的。人类社会越是发展,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种因素相互联系日益广泛。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因果关系日益错综复杂,这都会导致事物发展的偶然性增强,而必然性因之减弱。土地兼并的发展趋势就是这样。如果两千多年都唱一个老调子,那肯定是不适合的。
  (2)地租剥削。历来认为剥削是封建地主最大的罪恶。正确评价地主制经济,对剥削的认识,需要正本清源,并实事求是地探讨其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表现。
  剥削是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恩格斯说过,当人类劳动生产率还非常低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经营商业和掌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之间的大分工”[29] 。任何社会的发展,都要依靠剩余产品。在私有制条件下,剥削是生产和征集剩余产品自然的有效的方式。这都说明,剥削这种不公平的劳动交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劳动人民为社会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
  问题在于剥削适度。任何剥削都有一个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度。它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定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30] 。剥削如果过度,劳动人民就难以生存,社会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运行,社会就会出现不稳定以至动乱。那么,地租剥削的度何在?从质的方面考察,首先,“佃田者食其家而止”[31] ,应当让佃农能养活其家人。其次是,佃农“所获”能“补其所费”[32] ,应当让佃农能补偿其生产成本,至少可维持简单再生产。再次,平年即所谓“中稳之岁”,能略有剩余产品,即有扣除地租以外的余额,也就是有“余钱剩米”,可以改善生活或扩大再生产。如果农民只有简单再生产,封建社会也是无从发展的。
  从量的方面考察,中国从汉代以来,“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这种以秋粮产量二分之一交租的均分地租率,逐渐发展成为一般地租率,复盖了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领域。佃农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和消费单位,也是经济核算单位。地主剥削的对象,不只包括佃农本人,也包括他的家庭成员。计算佃农的经济收入,不但应包括农作物收入,还应包括农家副业(如鸡豚之畜等)收入,特别是家庭手工业收入。按此计算,则地租负担占整个家庭经济收入的比重就会低于“什五”。而农业生产的发展,更导致了名义地租率不变,而实际地租率下降。如复种制度推广,复种作物,例不交租。又如经济作物发展,农业产值虽增,但佃农仍按原议定额以粮食交租。地租剥削呈现着逐渐减轻的趋势[33] 。
  从整体上看,中国封建社会的地租剥削是大体适度的。如从清代来看,安徽北部的凤台县,并非沃土,嘉庆间,当地农民是“岁稔则余数年之畜矣,得比岁稔,无立锥者或致千金[34] ”。再从宏观上考察,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应当有完备的生产资料(土地除外)和生活资料,并有一笔为数不小的押租金。定租制下的佃农就是这种佃农。清代,押租制发展,特别是定额租制发展,并占有主导地位。这是完全意义佃农大量增多的反映。佃农自有经济在扩大。如果地租剥削过度,这种趋势是难以出现的。
  明清以前,农业生产水平要低一些,贫困佃农要多一些。地主也有自己的农业补贴办法。如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贷其种食,赁其田庐”,地主向佃农提供口粮、种子和住房。有些佃农甚至“犁牛稼器无所不贷于人[35] ”。地主对佃农还有赈济。“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36] 。此外,还有封建国家以及义仓、族田等方面的赈贷。总之,也要使贫困佃农在均分地租率下得以自存。
  地租剥削的度,体现了地主制经济运转和发展要求的经济必然性,体现了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虽然会有许多高地租率或低地租率同时存在,但是,这种或高或低的地租率,却总是会围绕着度而调整而波动。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贯彻,是“一种近似值,一种倾向,一种平均数”。它与现实,“就像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永远不会相交”[37] 。
  从中国历史上看,尽管赋轻租重,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却有时大幅度跳动。在官僚、军事机构膨胀,大兴土木和大规模征战之际,赋役征调无肘,成倍加码,以至社会动乱,民不聊生。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尽管地主残酷压迫和剥削农民的人与事在历史文献中屡见不鲜,但从整体上看,却是大体适度和稳定的。有人说,地主不但占有农民的全部剩余产品,并侵及必要产品。如果这是一种长期占支配地位的情况,那佃农就会无法生存,封建社会更谈不上发展了。
  (3)奢侈生活。封建地主的奢侈生活,与农民的俭朴生活甚至贫困生活,呈现出巨大反差。他们的过度奢靡,浪费物质资源,败坏社会风气,引发社会矛盾,理应受到人们的谴责。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地主消费(也包括广大中小地主的消费)的这种有效需求,却可以通过市场推动生产发展,特别有利于发展第三产业,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明代许多人已意识到这一点,陆楫在《蒹葭堂杂著摘抄》中说,“彼以梁肉奢,则耕者庖者分其利;彼以纨绮奢,则鬻者织者分其利”。“大抵其地奢,则其民必易为生;其地俭,则其民必不易为生”。顾公燮在《消夏闲记摘抄》中说,“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乎绝”。王士性在《广志绎》中还特别提到了旅游业,“西湖业已为游地,则细民所籍为利,日不止千金。有司时禁之,固以易俗。但渔者、舟者、戏者、市者、酤者或失其本业,反不利于此辈也”。清代,陈宏谋、胡文伯治苏时,禁香市,封戏馆,使数万人生计无着,怨声载道,遂不得不弛禁。地主营造的宫室,园林、歌舞、戏曲、饮食等等,还形成优秀社会文化。具有不同阶级和社会内涵的高消费,是人类迄今为止也无法克服的矛盾。封建地主消费具有价值评价(按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所作评价)与道德评价(按道德原则所作评价)相矛盾的双重性格,封建社会越是发展,这个矛盾越显得突出。这就需要我们作具体的历史分析,简单地否定或肯定都无济于事。  (五)
  代表奴隶制的奴隶主阶级,代表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都是历史发展的动力。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经对它们作过积极评价。恩格斯指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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