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权的统一。从而使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孕育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4)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有“振赡贫乏”的历史传统,《四民月令》中就有比较具体的记述。封建地主的这种个人行为一直延续下来,与封建社会相终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主的这种个人行为并发展为集体行为,主要表现为义仓、社仓和族田的设立。义仓和社仓之设始于隋。宋以前是归官经理,宋以后由民间经营。其积谷来源,清代以前,有按户、按亩、按丁等不同方式募集粮食。从清代起,主要是由“官绅士民捐输米谷”。官府虽有些贴补,但主要是由地主出资。他们的积累,在此是转化为社会生活基金与生产投资[21] 。 封建社会,农民经营规模小,积累少,难以抗拒天灾人祸。“中稔之岁,固皆足以自给。小有水旱,即多不能自存”[22] 。经过赈济与赈贷,“人得斗米以延于青黄不接之时,即生路矣”[23] 。商品农作物发展地区,粮食种植相应减少,其作用更为显著。这种以社会救济为内容的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封建国家的荒政相配套,当然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稳定与延续。 此外,封建地主还有以“善举”为名的地方交通事业的投入,如出资整治河道、建桥修路等等,这与经济发展也关系密切,也是维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所需要的。 地主制经济依靠地租的运行来维持。地主制经济的盛衰,不在于地租的剥削程度,而在于地租的良性运行,即地租的有效利用,和再投资的良好效益。用于生产或用于消费,其社会作用肯定会是不一样的。封建地主用于上述各项投资的数额,是无法计量的。但是可以肯定,在庞大的地租总量中,地主用于消费的部分终究有一定限度。他们总会把相当多的地租用来购买土地,和用来支付上述各项投资,以谋求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在地租总量大体确定的情况下,地主的投资规模,要取决于它分割为积累基金和地主个人消费基金的比例。地租总量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地租总量必然增加,即使它分割为积累基金和地主个人消费基金的比例不变,积累的规模就会扩大,个人消费基金也会增多。在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中,封建地主投资的作用是不容抹煞的。 (三) 农民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劳动者。封建经济的发展,关键在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国封建地主又一个重要历史功绩是,不断进行制度改革,通过地主制经济的自我完善。在封建制度的范围内,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地主从利用奴隶劳动自营生产,推进到租佃制度;从具有严格依附关系的佃客,推进到契约关系佃农;从分成租制佃农,推进到定额租制佃农,又推进到享有田面权的佃农.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不是一出现就完善就成熟的。它要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调整和完善。上述过程就是地主制经济适应生产力发展,逐步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具体地说,这是一个逐渐改进分配制度,使佃农的自有经济不断充实的过程;也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使佃农的经营独立性不断完备的进程。我曾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经营独立性》一文[24] 中曾有所论述,在此不拟赘述。经过上述发展,特别是分成租制向定额制转化之后,从此,“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地主与佃农之间,“交租之外,两不相问”。佃农对租佃的土地,是“偿租而外,与已业无异”。农“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25] 。佃农就以自己所能达到的高度,成为马克思所指出的自己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26] 。有人认为,从分成租制过渡到定额租制,地主不再干预和指挥生产,是地主的进一步寄生和腐朽,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社会经济进步的表现,资本主义也是如此。 封建生产关系的这种发展,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马克思主义认为,商品经济要求当事人自主地进入市场,在市场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可以独立地享有市场利益,独立地承担市场风险。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农民是第一市场主体。在分成租制下,佃农需要地主提供部分生产资料,甚至还有生活资料。地主要干预和指挥生产,收获时还要临场监分。佃农在这种条件下,是无法自主地进入市场的。佃农的经营自主权来自财产权。从分成租制转化为定额租制,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发展。它要求佃农有完备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还要有为数不是很少的押租金。这是说,要有租佃地主土地和从事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只有有了资金这个生产要素,才能与地主的土地这个生产要素相结合。单纯凭劳动力与少量生产工具已不能与土地这个生产资料相结合了。经过充实财产和明晰财产权,完成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佃农就可更独立自主地进入市场,发展商品生产了。 (四) 封建地主阶级有许多消级性以至社会罪恶,经常受到人们的攻击与责难。但有些问题也需要作具体的历史分析。从经济史方面看,主要有如下一些问题。 (1)土地兼并。历来认为,土地兼并是农民苦难和农民起义等社会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是封建地主重要的消级作用。 土地兼并,即土地集中,主要是指一种由分散的中小土地占有,合并为大土地占有的经济现象。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集中,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去探讨它的运动趋向和社会作用。 贵族、官吏、商人和地主占有大量财富,历来是兼并土地的主要力量。但是,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城市和市镇的发展,给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扩大以巨大地推动。加以山泽之禁、禁榷等制度日益废驰,社会投资门路日益广阔。而商业、高利贷、开矿以及某些手工业行业的利润要高于地租收益。这就会改变社会积累的流动方向与规模,引发出明显的财富分流。投资于商业、高利贷、开矿和手工业的资金日益增多,就必然会减少投入购买土地的资金,从而削弱土地集中的势头。 由于农业生产发展,土地收获量增加,尽管地租率不变,也会导致地租量增加,取得地主经济身分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就会随之降低。这无疑会有利于中小地主发展,对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必然起遏制作用。 自耕农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他们只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没有地租剥削,其经济地位本来比佃农优越。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亩产量提高,复种制度推广,家庭手工业和商品性农作物生产扩大,自耕农收入增多,正如康熙《兰阳县志》所说,“赋税易完,用度易办”,这就提高了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生命力。农民养活家庭人口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会随之降低,也有利于佃农转化为自耕农。这些都有利于自耕农的稳定和发展。正如同治《黄县志》所说,农民“家稍有力,莫不思殖恒产,虽有豪强,无由兼并”。 中国多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是导致地权分散经常起作用的因素。唐宋以后,人口日益增多。这种财产继承制度,就更有力地推动着地权的分散。 贵族地主,缙绅地主本来享有种种封建特权,可以通过赏赐,或强占强市占有大量土地。随着社会发展,其封建特权日益削弱。清代立国之初,对汉族缙绅地主就严禁投献和诡寄田亩,又革除了他们优免丁银的权利。他们取得土地,已经不能靠封赐豪夺的特权手段,而只能通过买卖的经济手段了。土地买卖中的“传统的附属物”也日益废弛。土地商品化的日渐纯化,也当然有利于地权的分散。 同时,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在唐代两税法之前,是赋役并重,并“以丁身为本”,主要对象是自耕农。各代不同的徭役征调办法,对自耕农生产起着不同的扰乱作用。当徭役繁重之时,甚至造成生产过程中断。两税法之后,封建国家重赋轻役,“以资产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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