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自己在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它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是指它具有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地位和影响,即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控制力与导向性,并且也是从全国范围内总体而言的,并不因各个地区自耕农占有土地的多少而有差异。 现代制度学派认为,经济制度的良窳,对社会经济的盛衰,具有决定性作用。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优秀的封建经济制度,它造就了光辉灿烂的封建经济、政治和文化,使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经济相形见绌。历史证明,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既是历史的必然,更是历史的进步。 (二) 在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家庭是土地财产营运的主体。它要从事土地买卖租佃,交纳赋税,收取地租,垦辟和改良土地,以及兼营工商业和高利贷等等。总之,它是按地产增殖最大化的要求,以营运地产,通过地租的再投资和有效利用,以达到财富增殖的目的。因之,地主家庭同手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高利贷企业一样,也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经营地主家庭还是社会的生产单位。不能把地主家庭只看作是一个社会消费单位。 前面已经说过,地主占有土地和地租,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来考察,也是一种积累,一种储蓄。当社会发展需要和地主制经济发展需要的时候,地主会将它们转化为生产资金或社会消费基金,投向社会经济事业。主要有如下各项。 (1)垦辟土地。耕地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历代人口繁衍,或开拓疆土,需要垦荒。历代经过战乱之后,恢复农业生产,也需要垦荒。中国的耕地就是这样不断垦出来的。农民是垦荒的基本力量。地主有高社会地位与资财,具有能大面积开垦土地的能力,也是垦荒的重要力量。历代封建政权通常是采取土地谁垦谁有的政策,鼓励农民垦荒,也动员地主垦荒。清代初年,清廷为动员“文武乡绅”参与垦荒,特别规定“招民开垦至百名者”,荒地“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就“文授知县,武授守备”[8] 。 如西晋永嘉乱后,北方地主与农民大量渡长江避乱。南迁世族地主与当地豪强,“封略山湖”,“广占荒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9] 。封建地主遂利用大量南徙农民,垦辟田园,发展农业生产。有的地主还形成了跨州连县的大地产。这都加快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南移。 又如,清代,“湖广熟,天下足”,得力于两湖垸田。洞庭湖区,为当时最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湖田之稻,一岁再种;一熟则湖南足,再熟则湖南有余粟”[10] 。湖广米谷支撑了江南和两湖地区经济的繁荣。大量湖田就主要是由地主出资、农民出力所开发的。有人说,对江湖淤积,“有力者因之取利如鹜,始则於岸脚湖心,多方截流以成淤;继则借水粮鱼课,四围筑堤以成垸”[11] 。 (2)兴修水利。水利是最重要的农田基本建设。封建社会早期,水利工程大都是政府行为,由国家投资修建。以后田土日辟,农民日多,需要大量因地制宜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如仍由“官为经理,势不暇而资亦不继,不得不听民自为之”[12] 。封建国家既鞭长莫及,兴修水利遂逐渐由政府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拥有财富的封建地主遂首当其冲。明清时期,各地大量的渠、塘、陂、堰,大都是采取“业食佃力之例”[13] 所兴修的,即地主出工食,农民出劳力,以兴修水利。甚至某些大型水利工程也要向地主捐募资金。清代道光间,林则徐疏浚太湖流域的白茆河,就向当地官绅募资白银十一万两[14] 。密布全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积小利为大利,收到了难以估量的灌溉效益。它既是农民的劳动积累,也是地主的投资成果。 如四川三台县的惠泽堰,据民国《三台县志》记载,清代乾隆年间,有王、韩、邱等八户地主,为了开堰引涪水灌田,卖掉田产八百亩,继由熊姓地主卖掉田产六百亩,最后由韩姓地主卖掉田产三十亩修建完成。溉“潼绵二属田万六千五百余亩”。 不但修建水利工程,就是原有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也需要投资。著名的都江堰造福于民二千多年。其灌溉的配套工程,渠系密布,“以亿万计”。灌区辽阔,“灌田万顷”。需要经常管理维修。自古以来,都是官府和地主投资。到清代,其费用就是由“各州县用水粮户均匀摊派,以济堰工”[15] 。 (3)发展商品经济。封建社会早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特别是农民的商品生产还不发达。封建地主需要自营生产,以满足自己的日用所需。又要从事商品生产,以满足社会消费需要。封建地主遂成为当时社会农牧商品的主要供应者。这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所以江统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16] 。他们还从事商品流通。仲长统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17] 。正是由于豪强地主与富商大贾利用“奴婢”、“放流人民”等廉价劳动力从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导致了汉代商品经济的繁荣。 唐宋以后,农民的商品生产日益发展,农民逐渐成为社会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主要商品供应者。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奴隶劳动逐渐废除,人民生活改善,劳动力成本提高,地主雇工经营商品生产利薄。原来比重很大的地主自营生产,遂逐渐萎缩。但历代以来,仍延绵不绝,并有高潮。明初,江南官田赋重。据《日知录》记载,江南重赋地区,农民逃亡者过半。地主遂趁机利用这些廉价劳动力,“多买僮仆,岁时督课耕种”。从宣德到隆庆的一百四十多年间,经营地主大量发展。他们使用“佣奴千指”,“臧获之指千”,“陆孳畜 蹄角”,“水孳鱼鳖”,“治瓜果芥蔬”,“种茶漆楂栗”,有的地主种“桑且十万株”[18] ,促进了明代中叶江南商品经济的繁荣。 还值得指出的是,宋代以后,中小地主发展。他们大都居住农村,并多自营生产,既以自给,并有产品可供出售。尽管他们的经营规模一般并不很大,但与当地农民相比较,既是商品供应大户,也是商品需求大户。他们也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个力量。 中国幅员辽阔,农民人数众多。尽管每个农户出售的商品不是很多,但聚合起来,却可以形成巨大的商品堆集。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既需要商业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日益发展为商品;而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商品生产又会以自己的发展形成商业。社会日益需要增加商业资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事货币融通的高利贷资本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19] 。地主的地产与地租遂大量转化为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地主制经济包容商品经济,遂从地主从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发展为地主、商人与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 宋代以后,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增多,使地租日益转化为商业利润与利息;商人和高利贷者也购买土地,使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地产、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的三位一体日益发展。这种地租,商业利润与利息的自由流动与互相转化,既使他们可把财富积累投入最有利的方向,保证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使土地、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互支撑,保证了它们的共同发展。到清代,个别商业资本由明代的百万两(银)级,增至千万两(银)级,市场扩大到边疆地区,市场一体化成就巨大。商品经济发展,是资源配置优化,资源效益优化。农业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题中应有之义。商品经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标志。那种承认明清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承认明清粮食生产发展的观点,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指出,资本在历史上到处都是“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20] 。但在这种三位一体的经济结构之下,却实现了土地权与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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