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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耶克的思想脉络      ★★★ 【字体: 】  
哈耶克的思想脉络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6:20   点击数:[]    

问题”(哈耶克,2000a二,P278)。一些特殊的群体还可以通过各种贿选的方式保证获得多数,一旦某项他们欲求的法律获得通过,便可从中获得更大的益处,而处于少数的群体则在此过程中丧失他们本该有的权利。即议会至上甚至演变成了使一些人必须服从另一些人的意志,这完全是与自由精神相违背的。

(三) 一种理想的宪政模式
哈耶克经过对真正民主的本质的分析和对当下盛行的违背法治精神的民主的批判。设计了一种在他看来能复活真正的法治本质的宪政模式。说哈耶克刻意设计一项制度,似乎与他的思想信念相违背(即他对建构论思想——主张可以通过精心设计创造人类未来作了彻底的批判)。我们似可以这样认为,正是因为一些人为刻意设计的影响,使人类秩序偏离了它们按自我生成(或自生自发)的发展方向。而这些“错误”的方向可能已经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比如民主制度和货币制度。哈耶克经努力发现了那些原本该走的方向,并主张应按照那个“正确”的方向前进。哈耶克的理想的宪政模式便是他认为该拥有的宪政制度。真正的法治乃是对任何至上权力的限制,一般国家中,是政府可能拥有这种权力,因而普遍的观点是法治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即阻止政府可能的权力滥用,一种理想的模式便是权力分立,即一般认为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分立。孟德斯鸠认为英国的宪政本质即在于三权分立。但当议会拥有至上权力以后,制定法律和指导政府治理都处在同一权力机构中,故在本质上,并未实现权力的真正分立。很多智者都推崇英国的宪政,然而他们中的多数人并未真正了解英国的政体,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孟德斯鸠对其作了不准确的描述。“历史的真相是,在英国,政府权力从来就没有像孟德斯鸠所说的那种分立”(莱奥尼,2004,P64)。
在哈耶克所构设的宪政模式中,权力分立是可行的。由两个代仪机构即立法议会和政府治理议会分别行使立法权和指挥政府治理的权力。立法议会拥有制定一般的普遍的行为规则的排它性权力,但它不是仅仅制定这些一般性规则,而且,所有可以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都必须得到该议会的批准。因此,该议会所承担的工作量非常多。而此前,很多的法规的制定则是被立法机构委托给其它机构的。这种做法完全可能产生很大的危险,“因为一旦把这些立法任务委托给了官僚机构,那么这种官僚机构实际上便僭取了自由裁量的因而从根本上讲属于专断的权力”(哈耶克,2000a二,P438)。因此,挑选一批人作议员专门做以上工作是必需的。具体的挑选方法哈耶克作了精心设计:让同龄人选举他们中最优秀的人员,每个人在45岁时行使其一生只有一次的选举权,被选到的人则担任15年的议员,这些议员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届满退休后能获得一诸如非专业法官之类的荣誉职位和一份津贴。其工资由宪法加以规定,享有很高的待遇。这样的选举制度能很好的保证最优秀和最受同龄人尊敬的人当选,因为这个职位是对品行高尚且最优秀的人士的最高褒奖。同时也能很好的保证这些议员们独立和努力的工作。而政府治理议会的议员可完全不采取此一方式进行选举,现行的代议机构即可充当政府治理议会的形式。为了保证这两个机构的权力独立,担任了其中一个机构的议员的人不再担任另一个机构的议员。“我们所提出的整个制度性安排都是以这样一种可能性为基础的,即我们有可能对那些既约束政府也约束公民的可强制实施的正当行为规则与所有政府组织规则及政府治理运作规则作出明确的界分——前者由立法议会进行发展和完善的,而后者则是由政府治理议会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决定的”(哈耶克,2000a二 ,P445)。即在这两种拥有不同职能的议会存在的制度中,立法权和政府的权力得到了很好的分立。在具体实践中,立法议会和政府治理议会之间可能存在权限冲突。哈耶克认为组建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独立的宪法法院是可欲的,而此宪法法院只处理两个议会都无权采取某些特定的强制性措施的案件。宪法法院应该受到它自己此前作出的判例的约束。至于司法权的组建,不能够交由政府来执行,因为这可能对这些法院所享有的完全独立的地位构成威胁。当然,也不能由立法议会来承担。在实现了权力分立后,整个这种宪政制度的权力结构即成了如下的分布:“虽然宪法分配权力并制约权力,但它却不得用肯定性的方式对人们应当如何使用这些权力的问题进行规定。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实体法由立法议会发展,但是立法议会的权力却必须受到宪法有关规定(即界定正当行为规则所必须具备的一般属性的规定)的约束。然而另一方面,政府治理议会以及作为其执行机构的政府,却既要受宪法规则的约束,又要受立法议会所制定或认可的正当行为规则的限制。这便是‘法律下的政府’的要义之所在。政府,亦即政府治理议会的的执行机构,当然还要受到政府治理议会所作的决策的约束;因此也完全可以被视作是整个权力结构中的第四层;而行政官僚机构则属于整个权力结构中的第五层”(哈耶克,2000a二,P449)。

四、    结  语
在结束本文时,重提一下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基石的“知识分工”仍然显得必要。因为哈耶克从“知识分工”得出人们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的知识观乃是贯穿其思想体系的主线,我们经由分析哈耶克的思想脉络可见,他对所涉及的不同学科的研究都没离开这一主线。其对计划经济的批判、对福利政策的批判、对建构主义思想的批判、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等等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哈耶克所继承的曼德威尔、大卫﹒休莫、亚当﹒斯密、亚当﹒弗格森、托克维尔、阿克顿勋爵等的传统而主张自生自发秩序乃是对“无知”的适应和回应。我想用哈耶克引用的苏格拉底的名言结束本文,这也是哈耶克的基本理念,即“承认我们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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