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如果说马克思是正确的,则马克思应当是说:“劳动差异”在不同的“专业化状态”上得以体现,简单地说,“个人专业化”分化出简单劳动,而“个人非专业化”则引致复杂劳动。 [9]关于企业内分工对于简单劳动产生的弊处,马克思(1975a,第376-379页)大致讲了三点:(1)企业内分工“把局部劳动变为一个人的终生职业”;(2)“整天不断地从事同一种操作”,工作日中的时间空隙“会随着他的操作变化的减少而趋于消失”;(3)“不断从事单调的劳动,会妨碍精力的集中和焕发”,使局部工人成为一个片面的人。 [10]根据马克思在此处的补充叙述,该形式命题可以用数学等式:“ ”表示,其中h代表倍数,其它的字母符号含义见下文。 [11]意味着单位时间的价值创造生产函数不能分解为仅包括 (复杂劳动的单位值)或 (简单劳动的单位值)的两个独立的价值创造生产函数。 [12]从张维迎(1999,第45-46、289页)的模型也可以导出劳动雇佣资本或劳动与资本分享利润的结果,但本文所使用的“阿尔钦——德姆塞茨企业”概念与之至少存在两点不同:(1)假设前提不同;如上所述,“个人差异”取代了团队成员“同质性”的假设。(2)团队生产内涵不同;在笔者看来,阿尔钦——德姆塞茨企业仅仅是以简单协作劳动过程为基础的团队生产方式,从企业理论来看,则是一种“过渡型”企业。 [13]这种“二分法式”的界定,似乎深受资产专用性理论的影响。但我们应该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点。借用资产专用性理论的“术语”,即复杂劳动只是在专用性投资的条件下才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劳动,而简单劳动则应直接地就是非专用性投资的对应物。另一方面,资产专用性理论的用以解释企业存在原因的依据——“粘性成本”,似乎也只有基于“资本作为劳动之生产条件”的意义上,才可以最终得到完全地阐释。 [14]这也许是“劳动雇佣资本”的特征性规定。 [15]进而理解这一层涵义至关重要:一方面外生变量为内生变量设定制度的约束边界条件,另一方面外生变量与内生变量的划分又是相对的,关于这一点,新制度经济学为我们提供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也许张五常(2000)说得更为直截了当些,即他反复强调:“局限条件是真实世界的事”,万万不能“子虚乌有地作出来”。 [16]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是出资者和管理者的直接统一;而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我们看到:在“两权分离”的时代里,资本家成为委托人,劳动者是代理人;鉴于此,张维迎(1999,第2-5页)称之为“企业家职能分解”。回归理论的源头看,笔者还是愿意把它叫做“资本家职能分解”。 [17]该恒等式依据生产力二重性质理论(许光伟,2003a、2003b)做出, 、 、 则可以看作是劳动生产力的理论性质。 [18]一般地,可称m1为“分割剩余”,而称m2为“净剩余”。 [19]制度就是共同信息(李建德,2000,第141页)。从此规定出发,博弈乃是不同信息结构下的组织行为。张维迎(1995)从一种意义上得出“博弈论”的一个“极端”:资本雇佣劳动,推而广之,在混合信息结构下的企业行为,在一般意义上说,必然是“混合”的博弈论的规定。 [20]一方面考虑到“组合劳动”创造价值(史正富,2002);另一方面,企业家劳动在扬弃“二重规定性”的基础上,在这里继续采取了“多重规定性”的形式,即“II Lc1的人格化”可以被看作是出资者(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劳动者基于委托——代理结构的统一,而“II Lc2的人格化”则是创业者(风险投资者)本身。所以,在“存在一个最优的企业家自有资本比例”(杨其静,2003)的企业结构中,我们更愿意看到:“企业家劳动”作为一个整体(ⅡL c),它的“人格化”乃是“企业家团队”。 [21]V0、V n都是“虚拟”的,故在图4中均以虚线表示。 [22]作为“企业家精神”的代表,IILc2更多地是“熊彼特意义下的企业家”,为了变成现实的“企业家”,“他”寻求了(1-a)K的外源资本;从这一点上理解,IILc1也可以相对地被看作是“奈特意义下的企业家”的最初代表。进一步地澄清界定:单独地看,IILc2只是“熊彼特意义的生产函数的创新者”,IILc1只是“奈特意义的不确定性的承担者”;而整体地看,作为“企业家团队”,自有资本的功能应是双重的,即既为外部投资者提供担保服务(杨其静,2003),又为企业家(精神)的均衡提供约束条件。 [23]恩格斯(1970,第210页)说:“马克思的整本书都是以剩余价值为中心的。”宽泛地界定:《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研究剖析价值创造及其一般的实现问题,《资本论》第三卷则相对完整地研究剖析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全部问题。对于这一点,马克思(1975c,第29-30页)在着手写作《资本论》第三卷的一开始也就予以声明,并强调:对于《资本论》第三卷的“各种具体形式”来说,《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只是表现为特殊的要素”。本文这里,按照马克思的既定思路加以延续,则理论综合的“各种具体形式”,应就是指由价值创造决定的价值分配。 [24]“对应关系”的确立依据:(1)生产力的时间因素、技术因素和空间因素协同创造价值;(2)相应地,价值分配按生产力的时间因素、技术因素、空间因素进行;(3)李建德(2000,第307页)的“社会分配公正理论”,即“当要素契约对剩余的分割,达到各要素所有者边际激励的生产成果时,能够使社会总效率达到极大”。由此可见,价值创造不是价值分配的“直接依据”(陆立军,2002),却是“唯一”终极的依据;所有权不是决定着价值分配的“唯一”依据,制度结构则是决定着价值分配的“直接依据”(胡家勇,2003;许光伟,2003b)。 [25]“按人力资本分配”是“按劳动分配”的直接的更高形态,实质是按“个人劳动”分配。这里,“劳动差异”完成了向“个人差异”的相对全部转移;并且,笔者很愿意以李建德(2000,第404页)的“联合所有者”概念去整合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以及“自由人联合体”构想,因为在那样的社会及企业形态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劳动将会在完整意义的个人体内高度、自由地协同和发展。 [26]除π0是笔者设定的“人力资本工人”的满意利润外,其它字母含义皆取自张维迎的描述。 [27]这要分两种情况:如果“人力资本工人”可以用人力资本入股,他当然就是所有者;如果“人力资本工人”的人力资本因为计量问题或者其它的原因,无法折算为股本(但仍然是实际的“总资本”的一部分),他就还不能算是名义上的所有者。 [28]广义地看:“企业价值分享”、“企业所有权分享”、“企业管理分享”(王振中、裴小革,2002)都可归入“权利分享”范畴。 [29]整体地看:企业家团队劳动(无论IILc1,还是IILc2)是劳动生产力的时间因素(消除不确定性)和技术因素(提供创新功能)的统一;而企业家团队(ⅡL c的人格化)则是出资者、管理者和创业者的统一。首先,我们看到IILc2中“有相当部分是他们所提供的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报酬”,而其次沿着“理性的企业家往往会自愿成为企业残值的最后索取者”的思路(杨其静,2003):如果继续令π1为创业者的满意利润 ,则当 “ ” 及 “ ” 时 ,外部投资者是所有者;当“ ”时,创业者是所有者;而当“ ”时,管理劳动者是所有者。从而,时间因素和技术因素的统一也是“状态依存”意义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中译本,1975a:《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2.马克思,中译本,1975b:《资本论》(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3.马克思,中译本,1975c:《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4.马克思,中译本,1979:《马恩全集》(第四十六卷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