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元化经营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降低原来使用非专用性资产的成本,从而会倾向压低“Ls1工人”的工资,相对提高“ⅠLc1工人”的工资;同样,对于“高级一体化”而言,合理的推理是企业会倾向提向“Ls1工人”的工资,相对压低“ⅠLc1工人”的工资。相反的情况,也可部分地说明企业专业化经营与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权衡情况。 (二)利润分享:按人力资本分配 空间因素的背后就是技术因素的实存。再来探讨I Lc2 与 Ls2的合作与竞争,基于人力资本工人的核心体现的劳动协同的技术层面(分工的扩展形式层面),即一般利润层面进行,我们因此把“价值分配恒等式”的第二项称作“利润分享”。按人力资本分配在此意义上理解,就是进而按内生生产力的技术因素分配[25]。由于ⅠLc2、Ls2面对的制度结构是“劳动雇佣资本”,它的重要性和缘由,—— 借用张维迎(1999,第89-91页)概括的“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理论:如果企业处于“w + r ”时[26],“人力资本工人”是所有者,是介于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准所有者”[27],则已然是在“资本稀缺性的相对下降”(李建德,2000,第361页)条件下的一个“普遍事实”(史正富,2002;王振中、裴小革,2002)了。这里,引申出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简单劳动能否也真正形成人力资本?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其一,历史地看,人力资本比例“β(βc ,βs)”的大小实际取决于资本稀缺性相对下降的程度,并且“历史”只是由劳动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推动的,而不是由相反的资本稀缺程度的不断下降推动的;其二,逻辑地看,简单劳动规定虽省略掉“劳动对象性”条件,实质涵义乃是强调专业化生产和简单操作产生出简单劳动的持久性和延续性,只不过意味着对时间异质因素的相对舍象,而从逻辑上却并不直接根除去技术因素;其三,笔者承认本文的框架相对更多地应是受到了周其仁的“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的观点影响,只不过是本文尤其强调了人力资本的“个人的产权特性”,并在另外一种意义上试图将之一般化用以佐证劳动与资本的相对的对立事实或状态(盛洪,2003,下卷,第68-79页)。 (三)权利分享:按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分配 空间因素、技术因素的背后又是时间因素的必然的实存。最后来探讨II Lc1 与II Lc2的合作与竞争,基于“企业家”的一定制度约束下的劳动协同的时间层面(分工的内核或特殊形式层面),即真正的剩余层面进行,我们因此把“价值分配恒等式”的第三项称作“权利分享”[28]。按资本分配 ——完整地说,按物质资本分配和按人力资本分配,在此意义上理解,也就是最后按内生生产力的时间因素和技术因素分配[29]。沿着企业家的既有知识路径,有三大理论议题需要给予总结和交待:(1)企业家的二重性。受到一般的“状态依存”的企业所有权理论思路启示:即总体的企业家不可能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根据本文的界定,从而它具有“事前”和“事后”二重性质。具体而言:“ⅡLc1” 取得了事前时间因素和事后技术因素的一重性质,“ⅡLc2”则取得了事前技术因素和事后时间因素的另一重性质。进而,从企业家的二重性规定出发:熊彼特意义的企业家就是时间因素和技术因素基于劳动生产力的“事前性”的统一;奈特意义的企业家就是时间因素和技术因素基于劳动生产力的“事后性”的统一。(2)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性。作为一种理论上的照应:“时间因素的最后净剩余”的控制权(事前规定好)与索取权(按物质资本分配的结果)均应归属ⅡLc1,“技术因素的最后净剩余”的控制权(事前规定好)与索取权(按人力资本分配的结果)均应归属ⅡLc2,而二者的统一则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理论照应”的结局是形成最后净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对应分布上的高度对称性。(3)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才能的稀缺性。在资本仍然稀缺的时代里,企业家精神或企业家才能(以ⅡL c为代表)的稀缺性却在稳步上升。即虽然ⅡLc1仍然是“剥削者”的总代表,但双重或多重博弈的结果,会使得奈特意义的企业家具有“更深”的事后性,使得“两种稀缺性”达成“一般均衡”的格局完全可能,从而,“剥削论”的社会科学意义也似乎正在被有力地改写。 注释: [1]马克思(1975a,第362页)明确地说:“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进一步地澄清,笔者的已有思路完全起源于马克思的协作理论,故有必要复以此为逻辑起点赘述本文。 [2]但首先,基于方法论的层次性(黄少安,1995,第8页)的角度看,它更多地只是属于经济学方法论的技术思考层次;因此其次,就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作为这样的“假说”体系而言,之所以会完全异于效用价值论的庸俗思想,在于它的“假设”的现实历史性和公理性,在于以科学抽象法为方法论基础,归根结底又在于其基于经济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和思维思想层次对前者的“根本的扬弃”,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最终超越于“假说体系”,本质上是一个完整而科学的理论体系。 [3]生产力的技术性质是“个人差异”在历史过程中的体现;生产力理论性质是“劳动差异”在社会系统中的体现。 [4]这也是价值理论在“现代经济学体系”中缺乏应有地位的要害之处。相反的逻辑是:在“看不见的手”范式下,个人先天必然地是无差异的,从而,方法论个人主义在一个理论的“片面性”上发展到了极端。无疑,博弈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分析的最新工具,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抽象的个人假定”,但也只是初步奠基了整体分析的个体分析基础,在这里,“个人差异”也还没有真正向“劳动差异”延伸。 [5]流行的认识是:“简单协作”与“劳动协作或协同劳动”的区别不在于协作,而在于“劳动分工”(林岗、张宇,2001,第448页);精到的见解是:“简单协作”属于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分工形式,因而直接面对的是“个人差异”,而“协同劳动”属于以企业内分工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分工形式,因而直接面对的是“劳动差异”。即在这里,劳动与个人本身的不断分化以及它的直至完全被独立地“抽象”出来,而产生了今天被我们称之为“企业理论”的那些东西,所以,马克思(1975a,第375页)才会说:“一方面工场手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了分工,或者进一步发展了分工,另一方面它又把过去分开的手工业结合在一起。” [6]马克思(1979,第41-42页)着重指出:“所以,在这里,‘劳动’、‘劳动一般’、直截了当的劳动这个范畴的抽象,这个现代经济学的起点,才成为实际真实的东西”;“亚当·斯密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他抛开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一切规定性,——干脆就是劳动,既不是工业劳动、又不是商业劳动、也不是农业劳动,而既是这种劳动,又是那种劳动。有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抽象一般性,也就有了被规定为财富的对象的一般性,这就是产品一般,或者说又是劳动一般,然而是作为过去的、物化劳动。这一步跨得多么艰难,多么巨大,只要看看连亚当·斯密本人还时时要回到重农主义,就可想见了。” [7]作为简单的理论小结:(1)“劳动差异”和“个人差异”的关系,就是内生生产力和外生生产力的关系;(2)“劳动差异”和“个人差异” 的关系,就是企业内分工与社会分工的关系,更进一步地看,也就是企业和市场的关系;(3)按马克思(1975a,第389-398页)的讲法,“劳动差异”遵循“保持比例数或比例的铁的规律”,而“个人差异”则是遵循“商品的价值规律”。 [8]马克思(1975a,第375页)以“技术状态”的非独立化和“劳动操作”的独立化,论证了工场手工业的产生,思路多少与盛洪(1994,第36页)教授的有些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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