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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3:18   点击数:[]    

尽屦缕(编草鞋)之甿也,以唐园(菜园)为本利,为此有道乎?”管子对曰:。请以令禁百钟之家不得事鞽(通屩,即草鞋),千钟之家不得为唐园,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树葵菜。若此则空闲[4]有以相资给,则北郭之甿有所售其手搔之功、唐园之利,故有十倍之利。
以上所述不必实有其事,但在《管子》的时代,社会上城郊的贫苦农民靠编草鞋、种菜出卖以谋生计的,肯定是存在的。由于市场需求并不大,《管子》作者建议限制富人编鞋、种菜,以至限制郊区以外农民种菜的办法,减少竞争、用保证这些城郊贫民所占有的市场份额的办法以维持其生计。这种情形,在我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有一定代表性。它不是表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多高,而是反映了其发展的局限。
    由于小农经济已和市场有联系,流通已成为小农再生产的一环,粮价的高低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管子》的作者看到了这一点,多次提出用提高粮价的办法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如《山至数》主张由国家开矿铸币,以币代谷支付官俸,国家掌握大量粮食,使“谷贾(价)十倍,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以至达到“五谷十倍”的结果。《揆度》载管仲说:“一岁耕,五岁食,粟贾(价)五倍;一岁耕,六岁食,粟贾(价)六倍。”这是倒过来说,意即若把粟价提高五、六倍,则一年耕种收获的粮食可供五、六年的食用。《轻重乙》说得更明白:“请重粟之贾(价)釜三百。若是则田野大辟而农夫劝其事矣。”
    或据此认为当时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已在社会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这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上引《管子》文只是一种设想,不但把效果设想得太美妙,而且价格的确定仅凭主观愿望,本身就违背价值规律。是行不通的。
    实际上当时价值规律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如我们上文谈到的粮价波动,就不是在价值规律的正常作用下,价格围绕价值的正常波动。粮价虽有高有低,时高时低,但低的都是农民的出售价、商人的收购价,高的都是商人的出售价,农民和其他居民的购买价。
    农民出售其粮食的价格低于其价值是经常性的。例如《汉书·食货志》记载李悝为战国初小农算的那笔收支账,五口之家的农户每年收获150石粟,每石粟售价为30钱,算起来不敷衣食费和什一之税两项的支出,这显然是远远低于其产品的实际价值的。因为农民所生产的农产品的价值,应包含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的价值、活劳动的价值(在这里相当于衣食费)、以及为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的价值(什一之税只是其中一部分)。这种低于价值的粮价在战国时代是很普通的,据云梦出土秦律推算,禾粟一石也是值30钱。即使按《轻重甲》所载百亩收粟二十钟,每釜四十钱计,其价格亦未必能抵其实际价值。[5]为什么农民经常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其产品呢?就小农自身说,是因为其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谋生,而非盈利,其经营的界限并非资本的平均利润,只要售粮所得扣除货币性支出、完纳租赋后,尚能维持一家衣食,就被认为是正常的乐于接受的价格。[6]即使粮食价格达不到这一要求,只要以其家庭劳动力从事副业生产的收入能填补上这个缺口,这种价格也是他们可以接受的。这样,在商人高利贷者和封建国家的重重盘剥下,农民更不得不经常以比其实际价值低得多的价格出卖其农产品。
    另一方面,商人所面对的是孤立、分散的、经济力量薄弱的小农,正如上篇所指出的,诸多因素导致的价格波动,又给商人提供了买贱卖贵的无数机会,使他们可能获取几乎不受限制的高额利润。这样,商品价格遂在农副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端发生了方向相反的对价值的偏离。这种差别战国时人是普遍感到的。《管子》屡屡提到商贾“什佰其本”,而“农夫终岁之作,不足以自食也”(《治国》)。商鞅也谈到“农贫”“商富”,“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商君书·外内》)。农商之间这种比较利益的差距及其导致的农民“弃本趋末”,与其说是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毋宁说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被扭曲,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本文上篇着重谈了战国小农与市场的联系,由此可见,把战国小农经济等同于欧洲中世纪或中国西周时代属于封闭的自然经济范畴的小农经济,是错误的。本文下篇着重谈了建立在这种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市场的特殊经济现象和经济概念。由此可见,把战国小农经济等同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属于市场经济范畴的家庭农场,或完全等同于封建地主制比较发达阶段的小农经济同样是错误的。我们应该从历史实际出发,找出我国小农经济固有的发生发展规律,而不要把它纳入某种先入为主的理论框架之中。
 
   




[1] “事”原作“善”,据《管子集校》引猪饲彦博意见改。
[2] 原文前后为“故野不积草,农事先也;府不积货,藏于民也;市不成肆,家用足也;朝不合众,乡分治也。”每个分句都是先说结果或标志,后说原因或实质。
[3] 马非百认为“省有肆”是官府设市肆,不通。
[4] “闲”原作“闻”,据《管子集校》引王念孙意见改。
[5] 收入200石(釜),扣除购买物质资料费用(”本”)按25%计为50石,口粮以五口之家计90石,什一之税20石,余40石,每石40钱,合l 600钱,按李悝说的标准,衣服费花l 500钱,仅余l00钱,按《治国》所说,农民对国家负担除“粟什一”外,还有“关市之租、府库之征”和“厮舆之事”,l00钱是打发不过去的,更无论疾病死丧之费了。
[6] 上文我们曾引用《国蓄》“物适贱,则半分而无予,民事不得偿本”的话,并推论小农生产中的“本”占正常价格下粮食生产收入的25%。反过来说”正常”的价格大约是四倍其本”的。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轻重甲》:“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给”。可见在这种“正常”的价洛下的收入就是在扣除购买维持再生产物质资料和完纳赋税后,尚足供其衣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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