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家庭劳动力生存和再生产所需的物质资料,首先是粮食。但这部分消耗,基本上不包括在战国小农“本”的概念中。在物化劳动的消耗方面,农户自己生产的产品也不计算在内。他们的“本”只包括用货币或其它手段从市场上取得的维持再生产的必要的物质资料。这在《管子》中已看得比较清楚。 《管子》中的“本”也是一个多义词,表示农业生产中的“成本”的,只是其中的一个义项。兹先把有关记载摘引如下,然后再作些分析: (1)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按,偿也)本之事。(《国蓄》) (2)物适贱,则半分[1]而无予(按,买也),民事不得偿本。(《国蓄》) (3)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繦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种穰[2]粮食,毕取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然则何?君养其本谨也。(《国蓄》) (4)民之无本者,贷之圃繦[3]。《(揆度)》 (5)事再其本,民无*[米+亶]卖其子;三其本,若为食;四其本则乡里给;五其本则远近通,然后死得葬矣。(《揆度》) (6)故事再其本,则民有[4]卖其子者,事三其本,则衣食足,事四其本,则正籍给,事五其本,则远近通,死得藏。(《轻重甲》) (7)无本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轻重丁》) 从上述引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确已有农业生产“成本”的概念。“本”包括什么呢?例(3)“君养其本谨”。这里的“本”非泛指农业,而是指农业生产中之“本”。《说文》:“养,供养也。”《荀子·礼论》杨倞注:“养犹奉也。”“养其本谨”,犹言“谨供其本”。那么“本”即应主要包括上文的“耒耜械器,种穰粮食”。是不是包括农民所有的口粮呢?不是的。《臣乘马》说“民食十五之谷”,即农民一家口粮要占收获总量一半左右,本文第一部分已通过各种材料的比较证明它是符合实际的。如果“本”包括农民全部口粮,则“本”起码占收获量的一半以上,这就根本不可能出现“三其本”、“四其本”、“五其本”的事。因此“粮食”一项只包括春耕夏耘期间农民所缺而需要从市场购进的部分。例(7)(《轻重丁》)“无本者予之陈”,《揆度》作“无食者予之陈”。这也说明农家所缺口粮包括在“本”之中。不但粮食如此,种子和械器也是如此,只包括需在市场购进部分。正因为这部分“耒耜械器、种穰粮食”都要从市场上购买。“大贾蓄家”才可能居间盘剥。《管子》作者提出要政府建立足够的粮食和货币储备,用借贷方式以供农“本”之需。例(4)则指对既缺土地又缺本钱的农民贷款,扶助他们发展需地较少的园圃业生产。 由于农家要用货币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货币的需要量需有大致的计算。《山至数》:“币准之数。一县必有一县中田之筴,一乡必有一乡中田之筴,一家必有一家直人之用。”最后一句指的就是家庭支出所需货币数量[5]。 那么,构成“本”的内容的,是需从市场购买的维持小农再生产所必要的物质资料,即农民生产中的货币性支出;它在农民的收入中占多大比例呢?我们不妨作些粗略的推算。按本文第一部分对战国时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估算,农民已能提供较可观的剩余,口粮和余粮约各占一半。因此,在正常情形下,应该是“四其本”、“五其本”,至少也是“三其本”。若农业生产收获量的正常变幅在“三其本”至“五其本”间,农业生产上的货币性支出约占生产收入的33%~20%。若按(2)例,粮食按正常价格的1/4也卖不出手就要亏本,则“本”应占正常收入的25%。这种估算很难说有多大的准确性(当时也没有可供精确计算的材料),但它总可以使我们稍为具体地了解战国时小农经济与市场联系之程度与局限。 魏金玉先生曾谈到“特殊的封建的经济计量的概念和方法”,其特点是“只计算货币的收入和支出,不计算非货币的收入和支出”[6]。《管子》的有关记载提供了一个早期的例证。
[1] “半分”,原作“半力”,据《管子集校》改,“半分”指正常价格的1/4。 [2] “穰”原作“馕”与下文“粮食”义重,据《管子集校》改。 [3] “繦”,本作”疆”,假为“繦”,指货币。 [4] “有”原作“无”,按上引《揆度》(例⑤)文意收。《管子集校》据《轻重甲》改(揆度),在“民无者卖其子”句“民”字加一“无”字,但“民无无*[米+亶]者卖其子”欠通,“卖其子”成了赘文。据下文估算,小农生产的“本”占其收入约25%,“再其本”则只有正常收入的一半,仅勉强供其口食而或不足,而且农民还要交税还债,在这种情形下,“民无*[米+亶]者卖其子”恐怕是必然的现象,不误。倒是《轻重甲》“事再其本,则民无卖者”与下文“三其本”才“衣食足”相矛盾,故需据《揆度》予以改正。 [5] 参见巫宝三《管子经济思想研究》第53页。 [6] 魏金玉:《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载《中国经济史研究》l988年第2期。 三、粮价的剧烈波动与粮食市场的局限 战国小农经济以至整个社会经济是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研究粮价的变动对了解当时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小农与市场的关系至关重要。现存文献中缺乏战国时代系统而精确的粮价资料,但从《管子》的有关记载亦可窥见当时粮价波动之巨大。 首先,不同季节间粮价差异明显。《七臣七主》:“时有春秋,则谷有贵贱。”《治国》:“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也。”古以十为束。这是说商人春荒时的售粮价是秋收时收购价的一倍。 丰歉不同年份间粮价的变幅更大。《国蓄》:“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岁适美则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岁适凶则市籴釜十镪,而道有饿民。”镪通繦,是穿钱的绳子,一镪即一串钱,具体数目失载;若一繦为一贯,则十繦达万钱,似太高。《国蓄》又说:“物适贱则半分而无予……,物适贵则十倍而不可得。”即物贱时按平常价格l/4也卖不动,物贵时按平常价格十倍也买不到。两者相差40倍以上。《轻重甲》:“食三升则乡有乏食而盗,食二升则里有乏食而盗,食一升则家有乏[1]食而盗。今操不反之事,而食四十倍之粟,而求民之无失,不可得矣。”“三升”指五谷中只有三种有收成,“二升”、“一升”类此。“不反之事”,即生产所得不偿其本。所谓“食四十倍之粟”,殆指粟价四十倍其“本”。上文推算谷“本”为正常谷价的l/4,则这里“四十倍之粟”,实为平常谷价的十倍。若然,则与上引《国蓄》记载一致。这大概是相当普遍的情形,而非特例。 战国比较正常的粟价是多少?《轻重甲》载: 粟价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则四千也,二十钟则八千也。金贾四千,则钟四百也,则二金中八千也。然而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 上文谈到“百亩之收二十钟”与其它材料碰得拢,大体代表战国后期产量水平,则“粟价釜四十”也应较可信,且与《汉志》载李悝所言粟每石三十文相近。但《山权数》又有“能明于农事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的记载。按《轻重甲》金价四千标准算,每石“食”高达500钱,为上例的十余倍。即使是米价,也相当高,而且没有说是凶年粮价。《管子》中所载粮价,最低釜十钱,高的有达千钱(上引“釜十繦”记载除外)者,相差百倍。从汉代粮价记录最低者每石五钱(《汉书·宣帝记》)。最高的每斛万钱(《汉书·高帝纪》)看,《管子》所述并非胡编,大致是战国实际情形之反映。 粮价这种大幅度的波动有自然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原因,但更根本的因素存在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自身。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有着相当严峻的一面,自古以来,灾害频仍。春秋战国铁农具推广以来,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进步,但农业生产仍然不稳定。农产量的年变率很大。分散、孤立、经营规模狭小的小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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