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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台湾的中国经济史研究概况(三)      ★★★ 【字体: 】  
近年来台湾的中国经济史研究概况(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2:41   点击数:[]    

上。女性的分龄劳动参与型态,前期近似"高稳倒U型",1930年近似M型(其生命循环历程中出现第二次劳动参与高峰),后期近似"单峰削肩型"(参与率在20岁以前呈高峰,之后减少)。就业结构方面,以产业言,农林渔牧业比重占最高,但比率逐年渐下降,工商业的比重则逐年增升。以性别言,男性就业的产业别与此趋势相似,女性无一定变动趋势。从业身分的结构有显著的种族差异,台湾人以基层受雇者居多,日本人则以高阶层受雇者较多。此外,女性劳动参与的决定因素方面,缠足和幼子女的负担对妇女就业有负面影响,教育程度提高则有利妇女进入职场。刘、谢二人的真实研究结果,印证了现代劳动经济理论中有关女性劳动供给决定因素的论述。(注:《经济论文丛刊》23.3(1995):317-355、25.2(1997):183-205。)

(二)土地开发、水利、地权分配、租佃制度

早期台湾为接受大陆移民的净移入区,平地的开发由南向北延伸,山区的开发也渐进随行。台湾官方对山区开发转趋积极,始自沈葆桢开山抚番武装拓垦,并由刘铭传继续此策,但改以官绅合作拓垦的型式进行。黄富三《板桥林本源家与清代台北山区的发展》,即是以沈、刘实行抚番政策为背景,探讨板桥林家的投资扩张。官绅合作开垦时期,板桥林家扮演极重要的角色,出任抚垦帮办,实际执行抚垦工作。籍此,林家得以开发台北、桃园、宜兰、新竹一带山区的樟脑、茶产等富源,其与官方关系密切的商绅性格明显。(注:《台湾史研究》2.1 (1995.6):5-49。关于板桥林家的商绅性格,另见黄富三《试论台湾两大家庭之性格与族运--板桥林家与雾峤林家》,《台湾风物》45. 4 (1995. 12):151-171。而雾峰林家,黄富三近年续有专书:《雾峰林家的中挫(一八六一-一八九五)》, 台北:自立晚报社文化出版部,1992年。)由北部山区的开垦起家成为地方有势家庭,还有新竹北埔姜家的例子。姜家的拓垦,以19世纪前半期在新竹东南山区金广福大隘的开发最具重要角色。据连瑞枝、壮英章合著的《从帐簿资料看日据北台湾乡绅家庭的社会经济生活:以北埔姜家为例》,姜家至日本统治时期的主要收入来源在土地经营方面(地租、借贷利息),其在木材、酿酒、制盐、电力等产业,以及台湾银行、北埔信用组合等金融业的投资,多是响应殖民政府的政策而为,为姜家财务支出的一大负担。(注:"台湾商业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台北:"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借处,1996年12月14-15日。)

相对于大家族的研究,刘素芬《十九世纪龙井林家的土地经营》则以中部地区的小租户为观察对象。透过林家的族谱及帐簿资料的研究,她认为龙井林家累积土地迅速,与其从事农商兼营的多元化经营(贩运米谷与投资农垦)、"亦兵亦农"的生产组织、以及与佃户维持良好的租佃关系有关。(注:刘素芬所谓"亦兵亦农"的生产组织,指林家以私人的自卫武装人力投入农业生产,见《台湾史研究》 2. 2 (1995.12):53-86。)无论大小租户,以土地为资本, 透过租佃产生复杂的地权结构,加上与官方维持正面关系,几乎是台湾地主阶层的形成及其转型为豪族的共通模式。陈秋坤《从地主到豪族--土地资本、租佃制度与台湾地主精英阶层的形成》,举台北平原张家、平埔族岸里社潘家及雾峰林家的兴起,分别代表:十八世纪来台拓垦致富的企业家型地主、由平埔族部落转化的大型租佃业主、以及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前半期转成的豪强家庭三种典型。(注:"台湾商业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1996年12月14-15日。)许雪姬《日治时期雾峰林家的产业经营初探》也指出,降至日本统治时期,雾峰林家仍以收租、土地买卖及开辟为其财富累积的主要来源,鲜少涉足商工会组织或海外投资,未与日本势力发生太深的关系。 (注: "台湾商业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1996年12月14-15日。)

在水利方面,清代迁入台湾的移民以农垦为主,土地开垦要在灌溉系统建立之后才告完备,因此水利设施是否完善,关系农业生产力的提升。清代台湾埤圳多为私人斥资兴筑,与兴建规模和数量都远甚于明郑时期。据刘育嘉《清代台北盆地的水利开发》所论,雍乾时期台北盆地兴起水田化运动,粮食生产增加,人口也快速增加。台湾北部开发较晚,但水利灌溉系统的兴筑却较南部快速完成。其间的大型埤圳,以瑠公圳、大坪林圳和内湖陂最重要,灌溉水田2 000多甲。 而埤圳的开凿以业佃合作及合股经营最多,领导水利开发的业户多为垦首。(注:此文见《台湾文献》47.3(1996.9):193-214,又可参考其硕士论文《清代台湾水利开发研究》(台中:中兴大学历史研究所,1997年)。)埤圳完成之后,佃户使用需向业主缴纳水租谷或现银,拥有资金者亦可向业主承典或收买埤圳,或为埤圳主。王世庆《林本源的农田水利事业》,即描述板桥林家从水利事业的投资经营为扩大其财富累积。板桥林家经营水圳,以收买者多,很少自行开凿。据著者估计,清末林本源财富号称26万石租,水租收入约占三十一分之一。(注:《台湾风物》46.2(1996.6):65-94。)

清代汉人的移垦,不只是政府政策转向积极与大家族投资土地所致,清朝的军工匠制度也引起汉人向"生番"所在的深山地区进一步开发。1725年台湾设厂建造及修理水师战船,船身桅座等连接部分及零件皆以樟木、相思木和杂木制造,这些木料全由本地供给,因而在近山处设置军工匠寮采制木料。程士毅《军工匠人与台湾中部的开发问题》,即以曾设军工匠寮的岸里社(今台中东势一带)为范围,认为伴随此制发生的问题,不但是岸里社民与军工匠的冲突,还造成私采私垦盛行、汉人与岸里社人竞争对内山泰雅族人的贸易,以及岸里社人因土地地权渐转移至汉人手中而迁移埔里。(注:程士毅以汉人侵垦岸里社,千万该社族人大举迁徙进入埔里盆地的说法,与上文洪丽完的看法有出入,见《台湾风物》44.3(1994.9):13-49。)汉人移垦不只造成原住民迁移,土著的土地地权亦透过《番产汉佃》的演变而逐渐丧失,这在陈秋坤《清代台湾土著地权--官僚、汉佃与岸里社人的土地变迁》一书中有深入的讨论。(注:陈秋坤:《清代台湾土著地权--官僚、汉佃与岸里社人的土地变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不过,汉人熟悉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并非原住民本有,原住民土地地权的确立实与政府的土地清丈整理事业有关。例如,林玉茹《由鱼鳞图册看清末后山的清赋事业地权分配形态》,及李文良《林野整理事业与东台湾土地所有权之成立形态(1910-1925)》,分别讨论到刘铭传在后山(台东直隶州,花莲和台东一带)的清赋丈量,以及日本统治时期总督府对东台湾的地籍整理,对原住民土地利权的影响。刘铭传的清赋事业为了要确立小租户为土地业主,使原有的大租户(番社)丧失利权,法律上番社不能集体名义纳赋及控制土地买卖,而是以个人名义取得土地所有权。对原住民而言,土地所有从集体转变为个人的过程,经过日本官方的土地调查及登记之后再次被强化。东台湾林野整理的进行,除了清查土地私有情况之外,原住民共有地被分割。个人土地所有权确立,而官有地则放领给内地资本家及作为官用移民土地。(注:刘铭传时期东台湾土地清丈之后续圆为《台东直隶州丈量八筐册》(1889年),现藏于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台湾资料室。林、李文章依序见《东台湾研究》2(1997.12):131-168、169-196。)

租佃制度方面,研究多以日本统治时期为主。早期的研究多偏向论述该制度的不良影响面,如口头租约易引发纠纷、租期太短减弱佃农提升生产力意愿、地租过高降低佃农所得等。近年叶淑贞所著《台湾日治时代租佃制度的运行》及《日治时代台湾租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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