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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1:59   点击数:[]    

的田园,具有多种类型。有的只有自给生产,据《周书》卷四十二记载,北朝肖大圜,有田“二顷以供饘粥,十亩以给桑麻。侍儿五三,可充纴织,家僮数四,足代耕耘”。有的是既有自给生产,又有商品生产。中国封建社会初期,农民的商品生产还不够发展,富于生产资料和经营能力的封建地主,也是社会商品的重要供应者。晋代有人说,秦汉以来,甚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7] 。这在《四民月令》、《齐民要术》等书中,都有所反映。如汉代的所谓“豪人之室”,是“陂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漆桑麻,闭门成市”,甚至“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8] 。这种大规模经营,既有自用,更是为了出卖。封建地主的田园经营,如果商品生产比重大,自给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如果自给生产比重大,则商品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另外有些别墅性质的田园,也有部分自给生产,供封建地主游憩时受用。西晋石崇的金谷园,有果药羊鸡猪鹅鸭之类,恐怕是属于这种性质。文献资料上对这些田园,或称田庄、庄,庄园,庄墅、庄田,别业等等。

将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地主经营的田园和西欧的封建庄园作比较研究,是有必要的。但将二者相比附,认为中国也有庄园农奴经济,则是值得商榷的。无论从本质和现象上看,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的地主田园,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下的领主庄园,都具有着重大的差异。

首先,西欧封建领主对其领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组织自营地生产。他们通过经营自营地,实行劳动地租,以剥削农奴,自营地的剥削收入,通常是封建领主固定的主要收入来源。出租土地,以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剥削自由佃农,则只是这种封建剥削的补充形式。而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恰与此相反,封建地主对土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出租。他们通过出租土地,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以剥削佃客(或佃农)。与封建领主自营地相类似的封建地主经营的田园,只是地主制经济所派生、所附属的地主家庭经济。它通过役使奴婢和雇工,剥削他们的剩余劳动,只是封建实物和货币地租剥削的补充形式。

中国地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收入,为自身的经济性格所决定,在其家庭的总收入中,就往往只占居次要的部分,甚至只占很少一部分。中国封建地主的主要收入是实物和货币地租,或地租的转化形态,如官俸、束修之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消费品,在其家庭消费总额中,也往往只占居次要的份额,甚至只占很小的份额,主要部分还是求之于市场。北齐颜之推是一个坚决主张消费品自给自足的地主,他那—段以“家无盐井”为憾事的著名言论,是大家所熟知的。但他为自己设计家计时,也承认拥有二十个奴婢和十顷田地的家庭,必须“蓄财数万,以拟吉凶急速”[9] ,应付婚丧疾病和其他紧急用度。这些货币,就应当是靠出卖地租所得谷物而来的。清代四川缙绅地主李榕,雇工种田数百十亩,“家食仰给于农”,而“祭祀宾客婚嫁之资”,岁需钱百万。他就是靠在书院当“山长”的年俸五十万钱来弥补大部分开支。[10]

中国封建地主不但用实物和货币地租收入,以支付家庭开支中的主要部分,而且还往往用它来贴补自给生产。封建地主经营自给生产的田园,是为了取得生存资料,更是为了取得享受资料,以至发展资料。有些消费品,作为生存资料和享受资料,是可以相一致的。封建地主出于享受需要,对于这些消费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往往有不同于一般消费水平的特殊要求,还要按节令供应,以至反节令供应,封建地主特别是富豪之家,组织这些消费品的自给生产,一般会比较完备,以至谷麻牲禽都可以“无求于人”。但也可以突出自己的特殊需要。唐代王绩性嗜酒,罢官后,就“以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养凫雁,莳草药自供”[11] 。南朝张永善隶书,是一个书法家,就“纸及墨皆自营造”。[12] 这种高层次的自给生产,生产费用是比较高的。封建地主为了获得这类特殊的使用价值,就会以地租收入来贴补自给生产。

封建地主是地权的人格化。他们总是要求地租的无限扩大。经营少部分自给生产的出租土地的地主,主要靠积累地租以扩大田产。经营自给生产又经营商品生产的地主,则地租与商业利益交互为用,把地主制经济田产增殖的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其财富增殖的能量就大得多。所以汉代的“豪人之室”,往往“资累巨万”,“膏田满野”,不但有“奴婢千群”,还需要“徒附万计”[13] ,才能够耕种。因之,封建地主无论使用怎样多的奴婢与雇工从事自给生产或商品生产,田产始终是他们的主要财富,地租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既不能成为奴隶主,也不能成为资本家,自给生产甚至商品生产也始终只是地租剥削的补充,这与西欧封建领主的实物与货币地租收入,只是自营地收入的补充,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西欧领主自营地,是领主制经济的本质要素,没有庄园自营地,就没有领主制经济。领主自营地规模的大小,虽通常受分封地的大小所局限,但自营地生产的自给性,却要尽量完备,以便满足领主的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却完全不同,它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的。这取决于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

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规模的大小和有无,其主要的相关因素,是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农民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水平,主要决定于农民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的情况。农民家庭的生产品,只有在自用和缴纳封建租赋之后还有剩余,才能把这种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在封建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还相对低下,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物不多,封建地主不能从农民那里得到商品的充分供应,就会经营自给生产。这时,封建地主家庭经营自给生产的就多,规模也一般较大。

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品的多少,在生产力水平大体一定的条件下,则主要决定于封建剥削量的大小,和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程度。封建剥削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剩余物的多少。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也会通过限制农民的活动余地,影响分工分业,从而限制剩余物的生产。

魏晋南北朝时期,承东汉豪强兼并的余烈而有所发展,加以“赋重役勤”,自耕农难以堪命,遂纷纷沦为奴婢与佃客,荫附于豪强。奴婢为封建地主从事家务役使和从事生产。佃客耕种地主土地,被“强家收大半之赋”,并牢固地被束缚于土地。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剩余物的生产。加以战乱不已,地区分割,更强化了农民的自然经济。封建地主难以从农民那里获得商品,就只得加强自己的自给生产。同时,北方地主大量南迁,“广占荒田”,“封略山湖”。新开辟地区如浙东福建一带,市场条件就会更差一些。封建地主既有自给生产的需要,又有奴婢充足来源的可能条件,所以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就大规模地发展起来。颜之推也就能对封建地主提出粮食、桑麻、蔬果,鸡豚、栋宇、器械、柴薪、脂烛都要自行种植营造的要求。所以南朝谢灵运在今浙江上虞县所经营的“山居”,是粮蔬果药俱备,自称“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可以“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虞牧”[14] ,用不着和手工业者,商人、渔人和畜牧业者打交道。魏晋南北朝时期商品经济的萎缩,其总根源在于农民的困厄。它通过商品经济的萎缩,促进了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发展

隋唐以后,迄于明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农村市镇和城市商业也逐渐发达。在市场供应改善的条件下,封建地主对是否经营自给生产,或经营多大规模的自给生产,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状况来安排。隋唐以后,特别和明清,许多富裕地主为了追求享受,遂放弃自给生产,纷纷改乡居为城居。在清代,封建地主是需要“有二三千金之产方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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