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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51:59   点击数:[]    

,以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进行再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认为他们可以与商品货币经济相隔绝,可以完全自给自足,这是难以想像的。

同时,封建庄园中,还有各色工匠,如铁匠、木匠、鞋匠、染匠、马具匠、制酒匠、制面包匠、裁缝等等。这些工匠,有些是属于封建领主所使用的奴隶和雇工,有些是属于到农家做活的手艺人,有相当一部分是独立的手工业者和负担劳动地租的半独立手工业者。这一部分手工业者也具有着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所有这些工匠的劳动,构成封建庄园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匠人,除了具有奴隶身分的工匠之外,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难以避免与农民和其他工匠发生商品货币的交换关系。

尽管我们缺乏详悉记录农民和工匠生产经营活动的文献资料,难以具体了解他们之间的生产和交换情况。但是,从西欧中世纪作为地租缴纳给封建领主的实物来看,有农副产品,如五谷、羊毛、亚麻、蜂蜜、蜡、葡萄酒、牛、羊、猪、家禽和蛋等,有木材及其制品,如木柴、木头、葡萄藤桩、火把、盖屋板、桶板和桶箍等,有手工业品,如呢绒、麻布、袜子、鞋子、面包、啤酒、桶子、碟、盆、酒杯、铁器、锅和小刀,等等。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是既有农民,又有工匠。一个农户,一个手工业者,也是难以生产多种产品的。因此,有的西方学者就根据这样的单子认为,“由此可见,那为供应商品所需的某种程度的专业化,已经存在。”[4] 从欧洲考古发掘所提供的手工业材料,有的学者也认为,那种农民只购买铁器农具和盐的流行说法,也“不再站得住了。”[5] 当然,我们不能对中世纪的农民、以至工匠的生产专业化程度作过高的估计,特别在中世纪早期更是如此。但是,根据上述情况,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那种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济的交换,那种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济的交换,那种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商品交换,都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这种交换关系,并且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日益发展。这可以从西欧中世纪市场和集市的发展得到说明。当时,市场一般是属于地方性交易的场所,集市一般是属于区域性贸易以至国际性贸易的场所。就是地方性交易的市场从一开始就不都是以封建庄园为交易范围的。因此,考察封建庄园内部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能只片面强调他们所具有的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地位,而忽视他们还具有相对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地位;不能只简单地强调封建庄园共同体的内部分工,而忽视生产者之间某种程度的社会分工,从而给封建庄园抹上过多的自然经挤彩。这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封建领主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支付各种开支,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货币。一条途径是出售自营地的产品,如粮食、牲畜和畜产品之类。自然条件的多样性,还会带来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有些封建领主还会有特产品,如优质木材、名优酒果之类,可供出售。起初封建领主用于交换的产品,主要是自用有余的产品,出售的品种和数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以后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出售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品种相对稳定,出售的经常性也得到保证。有的封建领主为了获得更多的产品用于交换,还扩大自营地,以从事商品生产。在英国,还由于粮价上涨,一些封建领主为了追逐卖粮的商业利益,就扩大自营地,将佃农变为农奴,实行劳动地租,出现过所谓“庄园反动”的逆转。尽管自营地上自给产品的生产和出售产品的生产,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难以分清,但从理论上说,领主自营地上已经有了部分商品生产,出现了从完全的使用价值生产到具有部分交换价值生产的过程。

另一条途径是,利用封建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向自由佃农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或实物货币混合租。许多封建庄园都有一定数量的自由佃农,有的比重还很大。封建领主除通过收取货币地租,直接获得货币之外,所收取的实物地租,既可自己消费,也可出售。此外,他们还向农民收取烘面包炉、酿酒坊、磨房等等的使用费。

还有一条途径是,利用政治统治权,征收各种捐税。如向农奴征收一些小额捐税,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和任意税之类。向农奴和自由佃农收取庄园法庭罚金。有些封建领主还设立关卡,设立市镇,向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收取运输税、货物税、交易税和关税等等。此外,农民向教堂所缴纳的什一税,也往往为封建领主通过各种办法加以攫取。

农民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在中世纪初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非常强大,农民可供出售的剩余产品不多,却要被迫投入交换,以捐税、罚金和货币地租的形式,被封建领主攫为已有。这些商品交换实际上只能起强化自然经济的作用。但是,随着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出售的产品会逐渐增加,在封建剥削不吞噬全部剩余产品的条件下,负担劳动地租的农民,也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投入市场交换。缴纳实物地租的自由佃农,更有较大的活动余地,以从事剩余劳动,并获得这些产品用于交换。缴纳货币地租的自由佃农,更需要把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在中世纪的一定时期内,尽管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很强大,其生产品的大部分,起码是粮食的大部分,还是在家庭内部消费的,但也出现了农产品“市场的供应首先依靠农民经济”[6] 的情况。这就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农奴扩大自有经济,转变为租佃农民,为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提供经济条件。

在劳动地租的形式下,农奴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时上都是分开的。他们在领主自营地上和自己份地上的劳动积极性必然会有差异。自由佃农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由于实行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已统一于农民的自有经济之中。他们只有增加产品总量,才能提高为自己的劳动所占的份额。因此就必须以同样的积极性对待他们所经营的全部生产。这正是封建租佃制优越于封建农奴制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基于上述原因,领主自营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就会落后于农民份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领主的消费需要不断扩大,庄园自营地的生产更难以满足。封建领主为了追求更多的货币,就不断将自营地分割成小块出租,以收取实物特别是货币租。这在十四世纪后期的英国就达到了高潮。最后,他们终于退出生产经营领域,把自营地全部出租,使它从历史上消失,并使货币地租占居统治地位。

从九世纪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欧的封建庄园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从九世纪到十三世纪的英国来说,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相结合的封建庄园,仍然是适应当时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段时期内,不论是封建领主的自营地中,还是整个农民中,自然经济还是很强大的。但是,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必须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依靠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只是由于时代的不同从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和庄园内部经济条件的不同,各个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的程度是不—致的,庄园内部所包含的商品生产的水平也是不一致的。认为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可以通过经济自营地和份地,以实物形态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把封建庄园描绘成具有完全自给足的自然经济,无疑是不适当的。
(二)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家庭有的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如城居地主。乡居地主大都经营有自给生产的田园,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他们的家庭,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这种情况是与封建社会相始终的。

封建地主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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