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相比之下,法失之严酷,道失之放任,而儒则显得宽严有度,兼法道这所长。因此在新的国家治理结构中,它自然而然地登堂入室("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注:当然,此儒家已非彼儒家,它是一个广泛整合了其它学派思想包括法家思想的折衷主义体系(布迪,1963)。) 需要指出的是,儒家意识形态的地位一经确立,其礼的精神与规范便不仅全面渗入人们的日常社会经济生活,而且逐渐融入法典,导致了法律的儒家化。据考证,这一过程始于汉代, 完成于653年颁行的《唐律》。这样,儒家的道德习俗(礼)以实在法(法)的形式存在,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率;实在法作为自然法(礼)的具体化,又发挥着道德规范的作用(布迪,1963)。结果,古代中国社会便完全交由儒家意识形态来调整。
社会的调整是依赖于市场机制与法律契约还是意识形态或道德伦理,其绩效是截然不同的。就前者而言,尽管价格和法律体现了人们由冲突(非均衡)到妥协(均衡)的内生逻辑,或者说它们是人们制造出来的;可是妥协或均衡一旦达成,价格和法律便都会成为外生于人们具体社会经济行为的权威,任何个人都无法对其施加影响,最终它们也就被人们一致认可为普遍主义的准则而加以尊崇。事实表明,普遍主义准则的存在使社会的信任结构与合作秩序得到扩展,并由此进一步产生了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绩效。
相比之下,在由儒家意识形态来调整的古代中国社会里,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抽象的原则或法律条文(霍夫亨兹和柯德尔,1982,p.58)。可以说,整个社会结构是依托于人际关系的网络而确立并扩展的。显然,在这种所谓的"差序社会"中,由于"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楚了,对象是谁,和自己什么关系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费孝通,1948,p.35),因此,存在着无数个小的信任系统(注:这里的小信任系统具有多种形式,它可以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一个家族,一群朋友,一个部门,甚至是一个地方。)。在这种信任系统内部,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感十分强烈,而在信任系统之间,又表现出同样强烈的不信任感。韦伯(1915)不无偏激地认为,在中国,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官方的独裁、因袭的不诚实,加之儒教只重视维护面子,结果造成了人与人之间普遍的猜疑。这种怀疑一切的态度,妨碍了所有的信用与商业的运作(p.266-274)。基于此,经济资源被人为地分割成无数小块,相互之间的流动与组合往往因需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而无法实现,整个社会难以享受到由合作与交换范围的扩展所带来的巨大好处。
七、特殊主义的两种后果
将中国和日本看作处于似同文化结构中的两个国度,这似乎已成为一种共识。但问题在于,既然中日两国的文化结构似同,却为何走出了迥然不同的发展道路呢?有人也许会把日本制度结构的演进与迅速的经济发展归因于19世纪明治维新的成功,而将中国的停滞不前归咎于几乎同一时期"百日维新"的失败。可是,事实上,中日两国的根本制度差异可以追溯到更遥远的时期。
美国经济学家鲍威尔逊(1988)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公元6、7世纪,日本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受到中国的很大影响。公元604 年的大化革新使皇帝确立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并没收了豪门贵族的土地,推行了中国的均田制。但是,自从8世纪形成庄园制之后, 则在制度结构上走上了与中国不同的道路。在这种庄园制中,由于皇帝的势力不如有封地的贵族,使贵族得以在皇帝与农民之间充当缓冲角色。因此,与中国相比,日本的国家对农民财产权的控制要弱得多。到了14、15世纪,便形成了一个类似于西欧封建主义的契约封建体制。在这种体制中,无论是封建领主、幕府将军还是皇帝都无权否认农民与商人的财产权利。17世纪以后,随着商人阶级的崛起,一些有利于生产与商业的法规获得通过,法律结构与产权结构因此得以确立(p.125-128)。可见,导致日本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早在8-12世纪的封建主义时期就已初步奠定。
显然,中国与日本的制度差异可直接追溯到各自封建主义的差异。从总体上讲,日本社会与中国秦以前的社会有很大的类似性,但与秦以后的中国社会类似性很小(贝拉,1955)。一直到19世纪中叶,日本的权威和权力要分散得多,中国是个官僚政治帝国,而日本则实质上仍是封建的。日本社会等级分明,社会流动几乎不可能;中国社会则比较开放,允许个人在社会和官僚的阶梯上上下流动(亨廷顿,1969,p. 154)。难怪洛克伍德(1956)说,在1850年,设使一个外人被问道,中日两国未来的发展潜力孰大孰小,他会"毫不犹豫地把宝压在中国身上"。而根据我们已有的讨论,正是这种上下流动导致了中国的停滞。就是这样一个使得德川时代的日本与清代中国相比显得如此落后的封建体制,为将传统的宗族和"新生商业集团一起融入政治体系之中提供了社会基础"(Reischauer & Fairbank,1960)。因此, 日本的封建主义发挥了与西欧的封建主义十分近似的作用,也就是说,它成功地孕育了一个三重社会结构。由此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日本与西欧虽然在16世纪以前互不往来,并且在之后的德川时期减少了双方的交往,但经济演进与发展过程却是如此相似,而且在11世纪后两者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巧合。
我们已经指出,在中国,儒家意识形态之被推崇是为了弥补封建主义过早解体后所出现的社会协调机制(主要是产权结构与法律制度)断层。也就是说,它已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实际上成为整个制度结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正式制度安排(尤其是在法律儒家化之后)。而在日本,儒家意识形态的引入并没有对其制度集合中的任何一种制度安排起替代作用,儒教仅仅只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事实上,儒教并非从结构到要素完全被日本所接受,而是受到日本古代社会结构与历史文化的制约加以选择的(陈来,1997)。森岛道夫(1967)认为,"如果人们承认对同一个《圣经》的不同解释能够在不同的民族中培育出相异的民族精神,并有助于创造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经济环境,那么,应该说这种理论不仅应用于西方时肯定正确,在应用于东方时也肯定正确"(p.7)。 日本的儒教非常不同于中国的儒教,日本的儒教开始时与中国的儒教信奉同样的准则,但由于对这些准则的不同解释,结果在日本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中国的民族精神。
由此就不难进一步理解,日本的特殊主义竟然与分工制达成了一种默契,并创造出最高的效率(郑也夫,1995,p.52),原来有成熟完备的产权结构与法律制度(普遍主义)作基础。在普遍主义存在的场合,特殊主义的介入会节约交易费用,增进合作、交换与效率。可以说,特殊主义为日本社会经济结构提供了许多有利于减少监督成本与组织成本的小信任系统,而在这些小信任系统之间又有健全的市场和法律等普遍主义要素相沟通,从而使之可以进一步扩展为有利于竞争展开、信息传递与资源有效配置的大信任系统。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相互兼容,这或许是日本崛起之谜的真正谜底。而我们已知,在中国,小信任系统十分发达,但是由于缺乏产权、市场和法律制度等普遍主义要素,它们无法联结成一个大的信任系统。在不存在普遍主义的场合,特殊主义会变异为关系主义,从而增加交易费用,妨碍合作秩序的扩展。
八、结论性评论
本文对中国经济史的结构与演进过程作了尝试性的考察与解释。结果表明,对制度演进路径与绩效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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