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验更加令人困惑,两千年以前,它的经济实绩水平可能相似于罗马帝国,从大约公元500-1400年高于欧洲水平,但是中国人均收入从1400年到1500 年停滞不前,而西方则慢慢地赶上去了。"他猜测,这恐怕是"中国在造就世界上最庞大、最持久的政治实体方面的成功与资本主义发展的成功不能并存"(p.28)。而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则可以确认,其中的奥秘在于国家的过早介入。15世纪后的中国之所以开始落后于西方,显然是因为在那时,西方开始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这种国家与中国长期存在的国家相比,无疑具有创造现代文明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比较优势。 三、中间层与二重结构
西欧封建主义的主要功绩是给西方社会经济结构成功地塑造了一个中间层(注:从理论史的角度考察,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中论及商业中产阶级(中间层的一种形式)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A·刘易斯(1955)阐述了制度变迁过程中中间层的重要作用;F·布罗代尔(1979)曾考察了市场上层组织(即本文所指的中间层)与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联系。)前面已经指出,西欧封建主义(尤其是庄园制)最鲜明的特征是平民与领主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使封建领主得以发挥其特殊作用。他们一方面是介于君主与平民之间的一个缓冲层,在面对外力的侵扰时,他们要保护其平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其平民他们不能为所欲为,因为领主与领主之间的竞争使其常常"有诱因去遵守契约规定"(诺斯,1981,p.147)。由于保护产权与遵守契约是有成本的,因此当贸易与交换规模突破领主的地理限制时,领主们也情愿把产权保护权转让给国家这个在保护产权方面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组织。由于原来处于领主保护下的平民此时已获稳定的财产权利,他们也就具有了与国家谈判的能力,也就是说,国家已不可能进行单方面的控制。与此同时,在商业与制造业发展的推动下,新的产权保护组织(如行会)随之出现,这些组织"提供一套初步的规则,通过非官方的管理对成员的财产提供保护"。到后来,基于同样的理由,产权保护也从这些组织转向国家(诺斯,1981,p.151)。结果, 国家通过供给制度产品保护产权而不介入经济过程实施控制,商人、企业家以及经济组织则自愿地支付一定的费用(税收)购买制度产品并消费国家的产权保护。这样,当领主退出后,自由民、商人和企业家则能够继续得到国家更为廉价的保护,而没有普遍出现国家介入的情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银行家和许多类型的经济组织迅速崛起,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和社会经济结构稳定的中间层。在布罗代尔(1979)看来,仅在西欧完成了市场上层组织的构造,这也许是上帝的错爱。由此可见,西欧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准备了起码的产权与组织条件。
然而,中国的封建主义则缺乏导出中间层的机制。我们已知,西周封建主义具有自上而下的形成逻辑与征服后的控御性质,因此,封臣和贵族是作为君主的代理人去控制与管理平民的,这就决定了,在君主控制能力强大时,封建领主不会发挥多少缓冲作用,而当君主力量式微后,他们却都纷纷各自转变为新的君主。领主的不同作用决定了中国与西欧社会结构的巨大差异。在西欧,领主处在经济社会的中介位置发挥着缓冲作用,因而形成一种君主-领主-平民相互制衡的三重结构;而在中国,贵族要么受制于君主,要么完全脱离于君主,它始终没有扮演过象西欧封建领主那样的角色,结果导致了社会结构的二重性质。进一步地,由于中国封建领主与平民间的关系具有强制性,因此不难设想,平民时常怀有不满情绪和对抗心理,他们不免存有从这种关系中脱身以寻求更能满足其偏好的制度的愿望。随封建主义解体而出现的官僚等级体制正好迎合了这种偏好。这种制度除了使他们走出原有的那种强制关系外,更重要的是使自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升迁机会与选择自由。仅从这种意义上讲,正是平民与新的官僚力量联合在一起战胜了封建(贵族)主义。结果,原来依附于贵族的平民变成了新的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势力的基础(谢和耐,1972,p.68),社会不再是贵族与非贵族对称,而是官与民对称(何怀宏,1996,p.82),从此形成了对以后中国社会经济演进过程发生决定性影响的官民二重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按照法律,家产制官僚机制直接统领小市民与小农民,西方中世纪时那种封建的中间阶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不存在"(韦伯,1915,p.100)。当然,需要指出的是, 这种官民二重结构实际上直接导因于上述封建主义的二重结构,或者说,前者是以一种新的形式对后者加以承继和强化的结果。 在封建二重结构中,领主与平民间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关系,这就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与境况一直偏离某种均衡状态,因而相互间存在很大的调整余地与改善区间,尤其是平民的调整需求十分强烈。这种调整需求一方面促使了封建主义的过早解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封建主义解体后社会流动性的骤然增强。根据许倬云(1982)的统计,春秋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出身微贱的所谓"新人"所占百分比为26%,到战国时期则上升到55%(p.329、340)。本来,社会流动性的增强是更有效率地动员和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创造更高程度文明的重要条件,比如刘易斯(1955)就曾得出过实证考察结论,"经济增长一般是与向上或向下的高度垂直流动相关的"(p.101)。不过,出人意料的是, 这种常理却并不适用于解释在中国发生的事情(注:当然,刘易斯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如他曾认为,开放社会(即允许垂直流动)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并不存在一种简单的历史型式。"如果对比19世纪的中国和日本,就不容易确定在这种意义上说日本社会是否比中国社会开放"(p.105 )。关于此类问题的讨论还可参见赖肖尔(1957)、W·洛克伍德( 1956)、霍尔特和特纳(1966)以及亨廷顿(1968))。
问题的关键是,在中国,上述调整或社会流动只能在一种新的二重结构中进行。或许,封建主义解体后出现的官民二重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这种调整过程才得以确立和强化的。相对于封建二重结构而言,官民二重结构无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就预示着人们的境况有了得到某种改善的可能。对整个社会来说,这是一种莫大的激励,人们便都为改善自己的境况而纷纷行动起来。但是,从总体上讲,境况改善的过程是零散的,仅与孤立的个人行动相联系,而一时无法加总为一种整体改善。不过,零散的境况改善具有其特殊意义。在封建主义解体后,社会要素与资源在按照新的二重结构作重新组合,而这种重新组合需要的正是零散的境况改善,如果一旦出现整体改善,那么新的二重结构将难以维系,因为整体改善合乎逻辑的结果是具有谈判能力并可采取集体行动的新阶层(极有可能是中间层)的出现。事实上,与西欧相比,中国封建社会解体后,经过迅速的内部分化融解,使社会成为分散的个人和集合,而不象西欧那样是阶层或集体的集合。在这种情况下,士农工商只是四种职业,而不是阶层,因此中国社会是一个职业分立而非阶层对立的社会。"在此社会中,非无贫富、贵贱之差,但升沉不定,流转相通,对立之势不成,斯不谓之阶级社会耳"(梁漱溟,1937,p.171)。无疑地, 正是上述的分散的个人集合与零散的境况改善以及"升沉不定,流转相通",才保持了官民二重结构的超稳定性与长期延续。
同等重要的是,在中国的官民二重结构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获益机会分布结构。也就是说,获益机会主要集中分布于社会的上层结构(即官的层次),相比之下,西欧的获益机会则集中分布于中间阶层。获益机会的这种分布状态决定了各种社会成份(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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