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8)官方同意场盐的净成本提高到2.7两,毛成本提高到每引344斤4.81两。(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4,页25b—29a。)因之,在乾隆五年(1740)到乾隆五十三年(1788)间毛成本相差了3.26两。然而,把这段期间场商增加的开支(大部分是官府的需索)纳入考虑,则他们在十八世纪后半叶每引的利润是2到2.5两。(注:1908年中国海关报告书中记场商的利润是每引600斤1.98两。资料来源:Salt: Production and Taxation, pp. 171—2.这样低的利润无疑地是导因于官府自道光十年后加紧控制场盐价格的结果。然控制运商的售价则难得多了。)而自己拥有盐亭产盐的场商每引利润可以超过265两。假若我们依据魏源的估计, 场商生产场盐的利润可获得达百分之五十,那么三十个场商每年可获利1,500,000到2,000,000两。可以确定的十八世纪场商有的是百万富翁和千万富翁。 以上有关利润与资本的估计是在一个基本的假设上,即这段时期商人都可以销售其配额的盐。一项官方的资料显示十八世纪因为食盐异常的好销,勘称是盐商的“黄金时代”。事实上,在小地区时常因为市场饱和,卖不出去的食盐必需转销到其它食盐不足的县府。这即是所谓的“融销”或“代销”。如果全部的市场食盐都已饱和,该年运销的食盐数量则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摊派到以后的几年,这样盐课在荒年才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缴完。(译注:原文意为“已经完课,尚未运盐之引,经迟压在前,……应令即行统毁,解部查销。”“所有应徵额课,分作十年带徵,从此年清年额”)这种被称作“统销”。虽然融销在十八世纪发生频率不算少,但总数还未到拉警报的程度,所有的食盐还都可以销完。统销第一次发生是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5,页19a—20b。)除了不景气时使用以上偿付销售数量的方法外,当在丰年的时候,会使用所谓的“溢销”的方式,将一部份下一年度的食盐预先出货销售,以符合增加的需求。(提纲)因为在1747年到1803年之间人口快速地成长,食盐如此预售的量总计高达7,053 ,815引。(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6。)因此,一般来说, 在十八世纪销售的情况是异常之好,且盐商销售了超过配额的总数量。 综而言之,十八世纪的两淮盐商可以说是中国无可匹敌的商业钜子。乾隆九年(1744)有一位江西道监察御史卫廷璞,评估了他们的财富相较于其他重要团体的财富如下: 粤省僻处天末,土著之殷富者,通省不过数家。至外来流富,如洋行、盐行,虽有数千家,而殷富者亦不过数家,余皆那移补苴,虚张声势,非如两淮、山右之家拥巨资者。(注:《清高宗实录》,卷219 ,乾隆九年(1744)六月己已,页5b。) 公行的黄金时代是在此之后,虽然十九世纪公行中最富有的家庭伍家,其财富超过个别的两淮盐商,在道光十年时据说拥资二千六百万墨西哥银元,(注:W. C. Hunter, The Fan Kwae at Canton before Treaty days, 1825—1844(Shanghai, 1911), p.48.)但是两淮盐商总体累积的财富远超过行商财富的最顶峰。两者报效银的总数提供了一个可以比较的标准。 行商在乾隆三十八年(1773 )至道光十二年(1832)间报效了国库3,950,000两,(注: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上海,1973),页5497。应该指出的是这个数据是根据《两广盐法志》,因之其中包括了行商与盐商共同的捐输报效。)两淮盐商在乾隆三年(1738)至道光十二年(1832)间报效了约九倍的数目(36,370,968两)。(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42。)事实上,行商的报效并没有完全缴到国库,(注:The Records of the Select Committee of East India Company,引自H. B. 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Oxford,1926), 3,P.194.)然而可以确定的是他们累积的报效数量,即使包括了在道光十九年至二十二年(1839—42)间中英鸦片战争间期为了防御工事与赔款而捐输的大量报效,(注:例如,在1841年伍崇曜单独贡献了1,100,000的墨西哥银元作为广州的赔款(参考Hunter编前引书,页44—45),在十八世纪的两淮盐商个别的贡献则无法找到可以相提并论者,据光绪《广州府志》(光绪四年[1879]刊本,卷129,页25a—26b )估计,伍家三代捐输了将近一千万银元,这恐非夸大之词。其他行商除了潘家以外,资料有限。)仍然不及十八世纪两淮盐商的报效数量。 三 研究两淮盐商如果只注意其本身利润及资本,而不探讨盐商为何不能无限地累积资本,则此研究实会造成误解。事实上,系统地分析这些因素将可以更进一步地解释为何传统中国虽然存在著相当程度的商业资本,但却未成功地进一步形成如欧洲十七、十八世纪的商业资本主义?为了通盘了解为何资本无法维持集中在一些商人家庭,有必要去研究他们的生活形态、文化表现、社会流动,及其家庭或宗族系统运作下财富和资本稀释的情形。 在两淮商人生活形态方面,很容易会有对他们不同形式奢侈的印像。这些表现在他们的浪费或他们的世俗文化活动。基本上,这两种不同的表现萌芽自相同的根——暴发户。(注:雍正十年(1723)一位盐政督官对盐商的法律地位有很清楚的描述:“盐商以殷实之家,办朝廷之课,业非卑微负贩可比,名非单寒小户可居,宜自重,毋自小也。”嘉庆《山东盐法志》(嘉庆十三年[1808]刊本),卷九,页11a。 此时的盐商已不是元代以前的商人因为受制于禁令,而被剥夺了科举的权利。盐商在清朝统治下被编为“商籍”。“商籍”其实并不像一些现代学者所想的,并不是所有的商人都属于商籍。事实上,它仅是指称“贵族”商人——盐商。被归类这商籍的盐商子弟,有特殊的童生配额。这种特权有利于他们得到功名而成为统治阶级。参与《礼部则例》(乾隆十九年[1784]刊本),卷七七;《学政全书》(乾隆五十八年[1793]刊本),卷六四。因此很明显地,在十七、十八世纪时假如盐商会觉得自己是次等人,那也只不过一种社会感受。)我们很容易理解,这些新贵几乎在任何地方都想藉著显眼地生活形态,来弥补他们的社会名声。十八世纪两淮盐商也不例外,他们通常被称为“盐凯子”(注:《儒林外史》,第二十八章。),《扬州画舫录》对其生活形态有很清楚的描述:(注:此书作者为李斗,在1795年初版,引文引自该书卷六,页9b—10b) 初扬州盐务兢尚奢丽,一婚嫁丧葬,堂室饮食,衣服舆马,动辄费数十万。有某姓每食,庖人备席十数类,临食时夫归并坐堂上,侍者抬席置于前,自茶面荤素等色,凡不食者摇其颐,侍者审色则更易其他类。或好马,蓄马数百,每马日费数十金,朝自内出城,暮自城外入,五花烂著,观者目炫。或好兰,自门以至于内室,置兰殆遍。或以木作裸体妇人,动以机关,置诸斋阁,往往座客为之惊避。其先以安绿村为最盛,其后起之家,更有足异者,有欲以万金一时费去者,门下客以金尽买金箔,载至金山塔上,向风扬之,顷刻而散,沿沿草村之间,不可收复。又有三千金,尽买苏州不倒翁,流于水中,波为之塞。有善美者,自司阍以至灶婢,皆选十数龄清秀之辈。或反之而极尽用奇丑者,自镜之以为不称,毁其面以酱敷之,暴于日中。有好大者,以钢为溺器,高五、六尺,夜欲溺,起就之。一时争奇门异,不可胜记。 事实上,即使是通俗的商人,有时候也是士人的赞助者。例如齐氏商人曾经资助有名的文人朱彝尊(1629—1709)一万两,使其能安心地撰述《经义考》。(注:此书作者为李斗,在1795年初版,引文引自该书卷十,页23b。)洪氏家族自晚明开始从事盐业贸易, (注:关于洪家的历史,参见乾隆《歙县志》,卷九,页30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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