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鹾政》,卷2,页39a—61b。)然而,当我们将此数据与另一个数字比较,我们就有很好的理由不相信此数据。因为高恒的数据是刻意地设计用来驳斥三年前的一位大学士,也是位能吏的傅恒(?—1770)所作的批评。(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5,页19b—20a。)如此,高恒的数据只包括了合法项目及其总统计, 此无疑地较商人真实的花费要少很多。 直到道光十年至十一年(1830—31)盐政官府激烈的检查订定后,陶澍自己对此作了一个全面调查,他发现的结果是这些总数二百万两的花费中,有1,100,000 两必需被视为严重的浪费。(注:陶澍,《陶云汀先生奏疏》,卷30,〈会筹两淮盐务拟定章程疏〉,页50b—51b。)在十八世纪后半叶像这类商人花费实际上应该少于二百万两,虽然并没有确实的叙述。无论如何,自乾隆五年(1740)后的半个世纪,因为法定盐课的增加及非法的浮费所致食盐价格的上涨,应该不会超过每引1两。 批发价格在乾隆五年(1740)与乾隆五十三年(1788)间从7两涨到12两的同时, 平均每引成本增加最多是4两。保守的估计这时期平均每引的利润最少有3两。(注:在二十世纪初期运商的利润是每引600斤3.86两。 资料来源自中国海关年报1908年份,Salt:Production and Taxation 174.) 以上的讨论食盐的价格与利润主要是限制在湖北、湖南与江西等三个主要市场。至于书定的行盐区与盐场附近的“食岸”区之盐价与利润,文献所透露的相当少。然而,在后面的例子中,批发价总是维持在低于私盐很多,以致于走私无利可图。食岸的较低盐价主要是因为盐课低,新安整个地区只消费270,198引,或总配额百分之十七不到。(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8。)在设计的行盐区因为离扬州的距离较近,且市场匣费较少,所以运输成本较低。因为以上的估计尚未将通常允许的卤耗36斤计算在内,且因为主要市场消费将近总额的三分之二,所以在乾隆五年至嘉庆五年(1740—1800)间这时期平均每引的利润估计是3两应不致太离谱。因为在1740年代初的批发盐价也许低于1730 年末的这个事实,这样平均3两的利润应该仍然持续到乾隆十五年(1750 )至嘉庆五年(1800)间。 假设如此,则平均每年运商的累积利润将约有5,000,000 两左右。(译注:即十八世纪后期的盐引总数1,785,492引利润3两=约5,000,000两)在这半世纪间, 他们的每年累计利润之总额应该将近250,000,000两。很明显地,这个庞大的总额并不是由30个总商与二千多个小商人平分。因为中国传记中有关金钱方面的资料一向缺乏记载,想要估计个人财富的规模是很难的。然而我们也许可以藉由小心地检视一些零碎而有价值的证据,来评估个人财富的规模。 一位学者未加批判地利用一位十七世纪巡盐御史李赞元无意间的言辞,而相信当时一位拥有4到5千引的商人就算是一位大资本商人。(注:铃木政,〈清初两淮盐商に关する一考察〉,《史渊》35—7(1946—7),页111。他引用一位1660年巡盐御史李赞元的话:“查两淮纲册, 有一名而四五十引者。”他用此孤证到证明的十九世纪一些学者的结论,认为最大的盐商拥资超过一千万两。在清初5,000引(200 斤)的盐价最多是10,000两。 这样一个商人及其子孙怎能成为以此微小的规模成为千万富翁?然而这个盐官的话也并非毫无价值,因为他很清楚地说到商人有登记在特殊的纲册,必定有更多这类纲册中有商人名字是重复登记。而且,此说明了十七世纪个别盐商的贸易规模要比十八世纪来得小。)在高恒的行政命令中,却发现有一个商人独占船运到太平府全部的官定额数19,470引,其他两个商人分到24,418引到池州,两地皆在规定行盐区的安徽省境内。(注:高恒,《淮北鹾政》,卷3,页72a—b。)(译者按:据《淮北鹾政》原文是指乾隆二十九年四月时,池州额定引数只存12,271引,由汪日初与汪余泰二商认运外,尚缺12,147引;太平府额定引数只存9,000引,原由吴同茂一家认运外,仍不足10 ,470引。故而在西商内遴选王履泰等多人分派池州府引数, 及许晋魁等三人分派太平之不足引数。此处原著或有误解。)而且他们其中一个商人的名字也会出现在贩盐至安庆的商人名册中。(注:高恒,《淮北鹾政》,卷3,页56b。)他们个人的配额虽惊人,但在定义上仍未列入大商人之林,因为他们其中没有一个人是总商。(注:在高恒《淮北鹾政》书中无论何时总商会附带于提及,他不变地都是称之为“总商”。)在浙江省至少知道有一个商人每年卖盐超过90,000引。 (注:嘉庆《两浙盐法志》,卷25,页14a—b;50a—b。)在十八世纪两淮地区,向因大资本家而著名,不可能没有每年贸易量在100,000引左右的巨商。如此的巨商在数量上必定很少,每年可以单从盐业中获利300,000两入袋,更不用说他们可以透过非法手段的获利。在两代,或最多三代,这样的家庭合理的财富估计应可以累积到一千万两。这样富有的家庭以每年二千引的配额,或是更多,在不到二代就可以成为百万富翁。当李澄在道光三年(1823)记载:“闻父老言,数十年前淮商资本之充实者以千万计,其次亦数百万计。”(注:《淮鹾备要》,卷7,页1a。 )这是一点都不夸张。为评估盐商财富的真实程度,我们可以再次利用《儒林外史》中杜少卿的例子来检证。据胡适认为杜少卿即是作者吴敬梓本人,在小说中杜少卿夸称是“一门三鼎甲,四代六尚书”,并且继承了六到七万两的家产,这在十八世纪当时任何地方都是相当庞大的财产。(注:《儒林外史》(亚东书局编,上海,1932),第34回,又参考胡适之序言,) 估计完运商的利润与财富后,我们同样地来研究场商的利润与财富。从十世纪大部份的时间到十九世纪初,产盐的净成本变化的幅度很小,无法计算出毛成本与最后的售价。淮北产盐的净成本较低,因为当地是用不需燃料的曝晒法;淮南则因为需要燃料,所以成本较高。虽然有地区性的变化,但大部份的时间产盐的净成本维持在每斤1—2或3—4文钱(厘银?)之间。当场商本身也是盐亭的所有者时,产盐的净成本可以较低,约为每引400斤成本1两。若场商有时是要向独立的灶户购盐时,就必需付每引1.4到1.5两,因为其中包含了灶户些微的边际利润。虽然法定每引是344斤,但官方允许盐场每引400斤。(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0,页10a。 )(译注:据该史料记载两淮盐商购自灶户的成本价格系每桶200斤约0.6—0.7两,1引为2桶400斤,则成本价为1.2—1.4两)整体而言,超过一个世纪盐产的净成本每引400斤约在….9两至1.5两之间。(注:在讨论长时期食盐生产的成本时,十九世纪的学者都异口同声的指出成本虽有变化,但变化幅度不大。参看陶澍,(陶云汀先生奏疏),卷30,页35b;周济,〈淮鹾答问〉,页15b;魏源,《古微堂外集》,卷7,页17b—18a。) 在乾隆五年(1740)详细的官方报告中,场盐的净成本,估计约是1.032两,场盐运销到扬州后每引344斤为1.55两,也就是场盐的毛成本。(注:计算结果依据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即使换算成习惯上盐场常用的每引400斤,毛成本只有1.8两,这对只是作为经理者的场商来说只有很少的利润。在这情况下不可能允许运商方面用如此极接近真实成本的价格,向场商购买大量的银盐,这也可能是为何在乾隆五年(1740)政府限定价格界限所以失败的主要原因。曾与魏源一同帮助陶澍改革盐政的包世臣,回忆到盐政官府从未实施将场盐价格固定界限的措施。(注:《安吴四种》,卷8,页20a。)虽然我们不知道这类措施多久以前是否真的实行过,但无论如何,可以确定的是乾隆五年(1740)以后政府没有任何想固定盐价格的尝试。乾隆五十三年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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