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条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2)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对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国家已有明确政策,给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 (3)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创造条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政府要加强领导,通过政策和公共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宽松环境。各级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工作站,建立党、团、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要按其职能进行跟踪服务,包括安排必要的投资、建立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信息等,切实解决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各中非政府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能人大户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盲流’,促进有序流动。
参考文献: 1. 夏绪梅:《基于波特——劳勒激励模式的农村人口流动行为分析》,《农业经济》2004年第12期 2. 孟令国:《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农业经济》2004年第1期 3. 冯景波:《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效转移的途径及对策》,《农业经济》2004年第3期 4. 阮晓莺、魏澄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路径选择》,《农业经济》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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