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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聚合,数网竞争——兼论发展我国电讯产业的政策环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7-22 21:30:51   点击数:[]    

例如落后的计费方法和拒绝提供通话记录),才能享受通话   服务。

  本来任何一国的通话服务收费中,已经包含了对电信固定投资的分摊。由于显著的规模经济,持久的通话可以   将每个通话时间单位负担的固定投资减低到微乎其微的水平,消费者可以“不知不觉”地在月复一月的电话帐单中把固定费用付   完。这正如川流不息的食客的“买单”中,已经包含了对饭馆固定投资的分担一样。中国电信的“高额初装费”,等于要顾客先   买桌椅餐具,再付饭费。如是,倒不失为一种办饭馆的办法。但我的问题是,这样办起来的“饭馆”,究竟是谁人的?

  中国电信 7600 万客户,以每户平均“初装费” 4000 元计,总额应该有 3040 亿的资产本应属于客户“股东”。   这件事,无需上市,只要立法,就可以“还产于民”,大跨度推进中国电信股份化改制。按照本文的逻辑,电信股份化的其他好   处可以暂且不谈,为中国电信增加投资的约束机制,却是电信开放竞争后对付“过度竞争”和“恶性重复建设”的必要条件。

  顺便指出,广电的有线电视网络,同样拜了“初装费”之福(谁拥有初装费的发明权,待查)。虽然有线电视   网络的收费标准要低得多,但是从参与电信竞争需要对投资行为增强产权约束机制的角度而言,这里的问题和求解之道是一样的   :将由初装费形成的客户资产,改为受法律保护的客户股东产权。

  “自然垄断”与电信网络:迷误的经济学

  电信基础网只能由政府独家直接管理,以致于成为“国家基础网”或“国家公用网”。这样一个构想和主张的   理论根据,就是所谓“自然垄断”。那么,什么是经济学上讲的“自然垄断”?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资源,是否只能由政府直接   管理和控制?本节讨论这两个问题。

  我们先谈“垄断”。按照希腊文原来的意思,“垄断”就是市场上只有一个卖家。市场上形成“一个卖者”的   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其中,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一家供给商对市场的独占,被穆勒在 150 年前称为“自然的”垄断。这里所谓“自   然”,意指没有禁止竞争,而只是竞争过程中的一个自然结果。穆勒举出的这类自然形成的垄断包括煤气供应、水供应、公路、   运河和铁路。这类生产都需要巨额的一次性固定投入,并且只有通过销售数额足够巨大的产出品,才能分摊全部固定投资。这种   经济特性,使得多个竞争者中,只有一个存活了下来。简言之,就是“当市场上只有一个供给商时,技术上效率较高”。要注意   ,自然垄断是竞争过程“只剩一个卖者”的意思,可不是市场上“只准一个卖者。”

  “自然垄断”一旦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由于独占而形成的定价优势,别的进入者再进入这类门槛较高的行当,   就比较困难。比如邮政,“如果于已在发挥功能的邮政之外又建立另一个平行的邮政网络,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为房屋和管理   必须耗费巨额钱财,却一无所获”。   这就是说,这类在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垄断,也很自然地在市场上得到保持和维持。

  但是,自然垄断并不因此就能够绝对排斥市场竞争。第一,在自然垄断状况下,竞争可以改变存在的形式,例   如,可以由一家公司来经营邮政、煤气、水和公路、铁路,但这个“独家经营的特许权”,本身却是竞争投标的标的物,由对所   有希望获得这种特许权的竞争者定期竞标。这样,自然垄断虽然有一个垄断的架构,但可以消除“垄断定价行为”,因为“竞争   会在特许权的投标阶段显露锋芒”。第二,在穆勒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灭潜在的进入者。一旦技术、市场和   先占者经营状况发生了不再利于“一个供给商独占市场”的变化,潜在竞争者就可以重新活跃起来,重新进入,恢复竞争。概言   之,在自然垄断下,如果“市场垄断者”真的按照哈伯格描述的“通过减少供给量来提高价格、获得垄断利润”的原则来行为,   那他一定是在和自己过不去,因为那样做不是补贴了潜在的进入者,就是补贴了“独家经营权”的其他竞标者。

  只有加入了“非自然”因素,垄断才做得到绝对排斥市场竞争。那就是斯密在《国富论》里持久不懈地加以攻   击的、通过实施各种行政的和政治限制的“垄断”。这种垄断运用行政力量授予一个供应者独家经营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   所有其他供应商被排除在外。重要的是,这种用行政性手段达成的“一个市场一个供应商”的格局,并不是起源于不可抗拒的经   济合理性和需要,也不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而是如维斯特所说,“竞争的自然状态经过法令而转化为一种法定的垄断”。所   以,“即使不是绝大多数,也是为数很多的垄断并非自然垄断,…而是来自人为的安排”。把行政性垄断与“自然垄断”混为一谈,然后以自然垄断为由,“要求”政府来管制垄断,   或如同《战略》那样,干脆诉诸政府直接执行垄断,这在到处都成为保护垄断既得利益的温床。

  那么,电信基础网络是否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我的回答是,传统的电话基础网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否则 A T&T 怎么独占美国电话市场近 100 年?但是,事情正在起变化。第一,基础网络的一次性固定投资,由于材料(比如光缆)和   设备的大幅度降价,远不象铁路、高速公路和地铁那样昂贵。第二,高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给网络投资带来了极高因为技   术变化而产生的风险。与数网并存竞争的模式相比,“一国只准一网”过高地集中了技术选择和投资决定的风险。第三,电信市   场的需求成长飞速,因此基础网络投资的回收期大大缩短了。将上述三点结合起来,可以看到当今电信基础网的自然垄断特性已   经发生了变化,“一国一网”不再具有技术效率方面的现实优势。各国电信开放呈现的数网替代一网的潮流,一方面固然是因为   原来的一网垄断太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新的技术时代,数网并存模式不但技术上可行,而且在经济上变得更便宜、风险较小   和能够更快实现投资回报。

  真正重要的是,如果电信基础网只是具有穆勒意义上的自然垄断性质,那么它能够随着技术经济条件的变化,   完成从“一国一网”模式转向“数网竞争”模式的转变。虽然既得利益会阻碍转变,但由于自然垄断并不能绝对排斥潜在的进入   者,所以只要市场潜在利益足够大,一定会产生克服与过时模式的新兴力量。行政性垄断的情形就不同了。这是绝对的垄断,带   来的是一种凌驾在市场交易之上的排他性力量。它抗拒进步,可以把它控制的领地长久地隔绝在信息时代的进步潮流之外。

  我的结论是,“自然垄断”不但构不成电信网络国家化的理论基础,也不会成为中国电信网络作出正确模式选   择的实质性障碍。妨碍中国电信业跟上世界潮流的真正“杀手”,是行政性垄断。为了破除行政性垄断,不可以不与那些把自然   垄断“论证”成非实施行政性垄断不可的“理论”,辩论清楚。

谁是狼?

  剩下可以阻碍电信网络开放竞争的“根据”,就是“跨国公司入侵”和著名的“国家利益需要垄断”了。《战   略》提出其电信战略的基本背景,就是“跨国公司龙骧虎视,兵临城下”,“大兵压境、大战在际”,以及“是八国联军进北京   ,割地赔款,还是雄赳赳、气昂昂,跨过鸭绿江,迫使美国率领的 15 国联合国军在板门俯首言和?”《再论》陈述的形势同样严   峻,他们独到的发现是,“中国电信的巨额电信债权是外国大电信集团对中国信息产业抢滩登陆的现成滩头阵地。”危险性在什   么地方呢?在于“八国联军几万人直逼京畿,清王室仓皇出逃、‘秋守木兰’,然后是割地、赔款、求和,……因为腐败庞大的清帝国作为一个大债务人,很容易被追逼,而且容易被各个分散的债主联合追付,形成巨大的国际压   力。”更严重的问题是,“国际投机资金,就象羊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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