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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制度终结后的浙北农村政治与经济      ★★★ 【字体: 】  
社制度终结后的浙北农村政治与经济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0-07-05 18:46:13   点击数:[]    

第三,上级政府习惯于用行政的方式领导村民委员会。上级下达指示、指令,要求村委会执行;上级下达各种经济的、社会控制的指标,要求村委会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自治权,而成为一个准政府机构。不仅如此,当村委会或者农民的意愿与上级相左的时候,上级政府会驾轻就熟地用强制的行政干预手段迫使村委会执行上级政府的意志,迫使农民服从上级政府的意志,“蚕茧大战”中的政府行为是为一例。第四,为了确保村民委员会能够服从领导,党支部、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总是设法按自己的意愿物色村长。他们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确定并推荐村长候选人,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举荐的人当选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大多数参与投票选举的农民都对谁当村长持无所谓的态度。

  农村居民的消极态度成为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碍。所谓村民自治,就是全村居民共同参与,大家协同努力去管好全村的公共事务。由于农民普遍缺乏参与意识,或者有参与的热情,但缺少做好公共事务的能力,村民自治在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少数地方的村级组织处于瘫痪状态,村民委员会仅空屋一间,村干部懒于管村内事务,或者,他们觉得没有条件开展工作,浙北某地一位村干部说:“我们村没有一点儿集体收入,村干部连外出开会的钱也没处开支,叫我们如何去工作?再说,我们都需要养家糊口,国家不给一分钱工资,我们总不能饿着肚子去为大家做事。”大部分地区的村级组织是比较健全的,但在农民较少参与、上级较少干预的情况下,村里的事常常由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少数人极大地影响了整个村的面貌。如果村里的主要干部作风正派、为人正直、有公心、有能力、乐于为全体村民谋利益,村里的工作就会搞得井然有序,村内人际关系也比较和谐。如果村干部私心很重,一有机会就自己捞好处,村级经济也可能发展起来,但村内的干群关系必定紧张。一位农民说:“现在村干部好找,走进村里,你只要看看谁家的房子造得最漂亮,谁就是村干部。”另一位农民盼望再来一次阶级斗争,说:“再来一次阶级斗争,现在的村干部必定都打倒。”他们的话讲得太绝对了一点,但反映了农民中的一种情绪。如果村干部与社会上的各种不良行为同流合污,甚至推波助澜,农村的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糟。

  村民自治刚刚开始,问题在所难免。需要
研究的是我们如何对待各种新出现的问题,按什么样的方向去构想解决方案:是恢复传统的做法呢还是下决心推进村民自治?恢复传统的思潮是存在的。90年代初,浙江省的一位主要负责干部在一次讲话中说:“五六十年代,尽管农村建设和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农村党组织是有号召力的,工作中可以说是‘一声令下,八方呼应’。这是我们党在农村的强大政治优势。坦率地说,农村基层党组织这种‘一呼百应’的号召力,目前在一些地方几乎已经不存在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必须研究和探索出一条在新形势下重新恢复和发展这种传统和政治优势的新路子,使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真正落到实处。”他的话只强调了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方面,他没有注意到,恰恰是这种高度有序的、刚性的、集权的、具有极强动员能力的体制约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改革开放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经济发展加快了,社会分化产生了,人口流动加速了,城镇化水平提高了。恢复传统社会管理体制是不可取的。农村经济因为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而充满活力,农村的社会生活也只有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的时候才生机盎然。过去的历史已经证明,农民有能力发展地方经济,将来的历史一定会证明,农民有能力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

  重要的是
教育农民,而不是一味地指责,莫名地埋怨,重要的是引导农民,在适当的时候给他们提供帮助,而不是动不动就捆住他们的手脚。在中国农村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农民有着数千年的历史传统,改造农民是十分不容易的。浙北农村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文化变迁使我们看到了未来的曙光。新一代农民已经开始产生,一旦他们成长起来,中国的现代化就指日可待了。 注释:

  [1 ]Y 公社1963年5 月召开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一直到1981年1 月才召开,其间整整有十八年没有开人代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第一次修正,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第二次修正。

  [3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
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4 ]参见黄宗智先生的《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
发展》。

  [5 ]有关Y 公社集体
企业发展的情况,可参见曹锦清、张乐天等著:《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第五章第二节。

  [6 ]《海宁市统计年鉴(1993年)》第119 页。

  [7 ]在实行企业承包制的情况下,企业的贷款大多由政府担保。企业经营失败,还不出贷款,承包者甩手不管,还贷的责任就由政府承担着。据统计,到1993年10月,海宁全市乡镇担保欠帐多达五千余万元。

  [8 ]每年的三月八日是妇女节,“三八”指妇女;六十岁左右的人是老人,“六O ”指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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