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超额垄断利润。最后,官僚分利集团和官商勾结集团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而改革范式也演变成既得利益集团继续牟取私利的工具。
上述后果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反应就是:改革范式在一般民众(包括底层民众和中产阶级)眼中的信誉荡然无存,而且普通大众与作为改革范式执行者的官商学强势集团之间出现严重对立的情绪,并对后者提出普遍且广泛的道义和政治谴责。这样,改革范式就彻底丧失了其原初的双重功用:一方面,它无助于实现以民主和均富为核心诉求的社会理想,使得它在道义上面临深刻的危机;另一方面,它所内含的政治方略和推进策略也使执政党的实利目标落空了,因为它无法再起到加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功利目标,也就是说,它已经可能会危及到执政党的统治地位了,当然它的政治正确性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总而言之,改革模式不仅已经失去其意识形态上的说服力和凝聚力,也无法再推进中国的发展,而且还会威胁到中国的基本社会秩序。因此,探讨、争论和确定中国未来新的发展范式和战略,此其时也。 三、“全面转型”范式—— 一种替代性发展战略和范式
1、“全面转型”发展范式的提出及其与改革范式的异同
应该说,改革范式上述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上的双重失败是相互联系的,一方的失败必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失败。我们今天反思中国的改革历程,目的是要汲取其中的深刻教训,以使我们未来新的发展范式能够最终实现一种国家和社会间“双赢”。换句话说就是,未来的理想模式要实现的目标是:一方的胜利会伴随着另一方的成功,而一方的获利也意味着对方的收益。我想,所谓的“和谐社会”的图景,大体不过如此吧!具体而言,新的模式必须将一般民众的现代化目标与执政党的执政目标结合起来,否则,所谓的和谐社会必然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我所谓的“全面转型”范式同样也包括下列内容:国家未来发展目标,及相应的政治方略和推进机制。具体而言,它是这样的一种模式:以包含均富和民主两方面内容的现代化为共同愿景,执政集团和民众之间围绕着前者的权力和后者的权利达成一种宪法性安排;同时,以执政集团为代表的国家和以民众为构成要素的社会在遵守宪法性秩序的前提下为完成各自的使命而共同努力。
从上面我对“全面转型”范式的简单说明中可以看出,它与原初意义上的“国家主导型改革”范式的主要相似点在于它们都将现代化作为最终的愿景。就此而言,我们一方面可以说它将开启中国现代化转型事业的新阶段,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一种历史延续性。这种相似性还决定了它是对旧有改革范式的一种超越和升华,而不是对后者的简单否定和抛弃。
不过,之所以说它会开启新的发展阶段,是因为它与改革范式又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全面转型范式的目标将是民众与执政集团达成的宪法性安排的核心和灵魂,因此它具有道义和政治上的优先性,而执政集团追求执政绩效合法性的目标将是次一级的目标,因为其绩效合法性的高低和有无将完全依赖于它推进现代化的努力和成果;其次,全面转型范式目标的实现将摆脱那种以官僚体制为主轴的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模式,代之以行的将是一种以法治为准绳的全面参与模式:也即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和社会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模式。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范式并不是要完全摒弃国家的作用,也不是要完全另起炉灶,而是要在范式目标的确认、对政治方略的考虑以及实际的推进策略等方面都确立一种宪政意义上的法治标杆。
2、“全面转型”范式有助于中国进行第二次“拨乱反正”
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全面转型范式的目标本来应该具有非常高的认可度。可是,由于改革范式在其裂解和破产时期所造成的种种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当下的中国似乎已经迷失了方向。在这种人言言殊的混乱局面下,笔者认为,眼下的中国亟需展开第二次的“拨乱反正”,再次明确现代化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模式,以使中国迅速摆脱目前的双重危机局面,并开启新的历史进程。
全面转型模式所要求的体制性变革正可以完成这样的历史任务。在近期内,全面转型意义上的体制变革将以构建宪政秩序为基础,在转型事业的道义正当性与政治正确性之间确立一种法治性的联系,然后在民主和均富两个层面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民众获得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实际的物质福利。这样,中国的发展就会摆脱目前的危如累卵的形势,新的局面也随之会豁然开朗。基于上述的思路,笔者认为中国目前需要确立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立宪;两个基本点是指政治上的“还权”和经济上的“返利”)。在就此展开论述之前,笔者想强调指出的是,上述想法看似激进,实际上在现体制内已经有非常多的张本,并非不着边际的空想或清谈。
(1) 一个中心:实质性的立宪
这是全面转型范式的中心或灵魂,为其提供宪政意义上的法治保障。立宪的本质在于,在认同国家现代化目标这一共同愿景的前提下,全民(包括执政集团)就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公共权力的性质、构成及其行使再次达成隐性契约。其主要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得到全面的认可和保障,而鉴于中国没有其他的成熟的政治力量,民众也认可执政党目前执政的合法性。这将是一次实质上的立宪过程,而不是形式上的立宪过程。原因有两点:第一,这一过程不需要经过(也没法经过)程序性的全民立法过程;第二(也是更重要的),立宪的结果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契约,而不再是一种形式上的点缀和装饰。
如上所述,这一中心的确立看似不易,实则不是那么困难。其实,现有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八大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与人身自由-根据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先生的归纳)和一种基本权利(财产权),但遗憾的是,这些宪法性原则一直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笔者依稀记得前两年执政党曾经对宪法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可惜后面没了下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虽然有宪法上的依据,但其实际的效用仍有待开掘。当然,中国基层民主选举最近若干年以来也在不断克服困难和阻挠的过程中开始在中国各地深根发芽。同时,法律界的人士都认可的是,近年来,最高法院大法官肖扬先生一直在努力使中国的司法体系获得独立地位,可以想象的是,在目前执政党的政法委统揽公检法的现实格局下,肖先生作为的空间必定逼仄的很。
虽然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实质性立宪的基础已经存在了,我们需要的可能就是那“艰难的一跃”。有了这么一跃之后,民众和执政集团将各得其所,中国所面临的道义危机和政治危机将会有极大的舒解。
(2) 基本点之一:政治上的“还权”
众所周知,改革范式在推行之初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放权让利。那时的“放”与“让”与我现在谈到的“还”与“返”是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的。前者是一种主动的姿态,含有“赐予”的意味,并且在需要时还可以收上来;而后者则基本上是消极的举动,是将本属于民众的权利“归还”给他们,而且不能随便再把这些权利收回去。
具体来说,政治上的还权就是使公民能够以自由公正的方式参与和主导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治理,在基层社区和政治单位实行自治,并强化民主化的制衡和监督机制。社区自治领袖将成为社区治理的主要力量,并取代现有基层官僚体系的地位,而通过自由公正选举产生出来的基层人民代表将在基层政治治理中发挥全面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职能。中国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一直在尝试进行社区自治选举和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尽管民众的民主权利意识已经有极大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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