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稳定压倒一切”,改革范式的启动就是要在政治与社会危机和国际封锁的局势下重新强化执政党的绩效合法性,因此它也再次成为执政党内部的具有政治正确性的选择。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由于有了以前的经验,执政党对其执政地位更为敏感。对绩效合法性的强调成为执政党的“硬道理”。至少对以邓为代表的官方改革集团来说,改革范式所具有的绩效合法性目标实际上已经压倒了民众的即使是有限的现代化目标。值得强调指出的是,邓小平先生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完全没有任何宪法上的根据,而它却成了整个国家评判公共事务的标准。于是,“闯”和“试”——并且是勇敢地——成为行动的号令,所有一切的法律和法规,所有的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都成了这种标准的附庸——如果不是它要铲除的对象的话。邓小平先生在这里再次显示出他作为二十世纪后期中国独裁者的巨大局限。常言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邓先生这种极端实用主义的政治方略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作为他推动改革依靠力量的官僚集团变成了一个巨大的不讲是非只讲结果的统治机器。
客观地说,这种“唯生产力论”确实也焕发出中国社会潜藏着的巨大活力。我们知道,在1990年代中期前后,中国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全民(包括军队)经商浪潮。由于关涉到各级官员的仕途升迁,中国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空前高涨,各地的开发区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在没有法治基础的实利主义的驱动下,民间和官方共同演绎了一段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似乎再度受到民众的默认,从而使其成功地渡过1989年后的危机时期。
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和谐却掩盖不了改革范式裂解的趋势。首先,新的改革范式在理论层面上已经是破裂的了。如前所述,它本身已经不在试图解决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问题,而是企图使民众成为一种追求简单物质刺激的“经济动物”。无论是作为具体的民族国家的发展战略,还是作为一种能够鼓舞人心和士气的意识形态来说,它缺乏一种富有长久生命力的“软力量”,因此它一定是残缺不全的、急功近利的和外强中干的。其次,在1989年的政治和社会危机之后,中国的社会实际上是处于分裂状态的,由于二次改革没有提出要解决很多人关心的政治现代化问题,它也就不可能凝聚所有人的健康力量,特别是怀抱政治现代化理想的知识分子群体。
第三,也许是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范式在取得经济成就的同时,也使中国社会进一步分化。作为改革事业依托者的官僚阶层和准官僚阶层(指在各种国有企业以及如学校、军队和事业单位这样的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商人团体开始成为分利集团。在缺乏法治的条件下,他们的权力和关系不可避免地成为牟利的工具。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开始成为普遍现象,有人开始凭借或依托政治权力而获得巨额财富。而农民收入的增长处于停滞状态,城市开始出现大量的下岗工人。这使得该时期的贫富差距开始显著拉大,二次改革发动时的有限目标——共同富裕也自然就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
总之,改革范式在第二次被启动时已经是残缺不全的了,由于执政党继续强化了其执政方略并完全开始依靠官僚体系在推进改革,它的局限性依然没有得到制度性的解决。实践证明,二次改革所具有的道义正当性和政治正确性之间的脆弱平衡并没有能够持续下去,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改革范式在道义上和政治上的没落。
3 1990年代末至今-改革范式的破产时期
如上所述,改革范式在第二阶段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执政党非但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扭转改革范式裂解的过程,反而因为国内和国际局势的变化而使其进一步偏离了其原初的理想化目标,而彻底沦落为执政党获取政绩合法性的工具。这样,改革范式已经被完全异化,其破产的命运也就变得不可避免了。
笔者认为,1997年发生的两件看似不相关联的事件多多少少可以被看作是改革范式完全异化的开始。首先,作为二十世纪中国最后一位强人的邓小平先生的去世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这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第一,毫无疑问,无论邓小平先生有什么样的缺点,对于一位历经腥风血雨的革命者来说,道德理想主义应该已经凝化为其思想的本色。(笔者倾向于相信,邓先生的自我期许——“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应该是发自内心的,但是至于他是不是中国人民的“好儿子”,这倒要留给以后的历史学家来评判)。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在关涉到民族国家的发展战略的问题上,邓先生的身上有着革命者特有的“豪气”,他也是凭着这股豪气领导和推动了中国的改革事业。随着他的肉身的灰飞烟灭,他的这种理想主义豪气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就开始消退了。第二,邓小平先生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创业者和奠基者之一,他本身具有巨大的政治声望、资源和势力,所以他在推进改革范式时有着别人难以企及的“底气”。反之,在后强人政治时代,缺乏了这种“豪气”和“底气”的执政精英一方面既要降低乃至彻底消解改革范式的理想化目标,另一方面还希望凭借改革达到强化其执政绩效合法性的实用主义目的。
接着, 1997年滥觞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东南亚国家随之出现的政局动荡(尤其是印度尼西亚的政权更迭)使新一代的执政精英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对于他们来说,体现在GDP增长速度上的执政绩效成为关系他们政治生命的空前重要的指标。形格势禁如斯,执政精英们在延续改革范式时自然就完全抽去了其原初的理想目标,并且毫不奇怪的是,作为国家发展范式的改革就完全变成为一种政治工具。
并非巧合的是,执政党于1997年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适时地提出“依法治国”的执政思路。显然,执政党这时也许已经认识到了邓小平先生所开创的“闯与试”的改革惯例的局限。但这里面蕴含的“法治”的概念与笔者反复强调的“宪政意义上的法治”有莫大的不同:前者只是一种统治的技术和手段(rule by law),它使执政党得以(或希望)以更为精妙的操作手段利用官僚体系推进改革范式;而后者则是指以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和平衡与制约公权力为鹄的的“法”的治理(rule of law),它要求彻底转换执政党的治理思路和做法。
因为没能实现这一根本上的突破,执政党在以后的执政时期非但没有克服或阻止改革范式裂解时期所出现的问题,相反还使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以至使改革范式最终陷入破产的境地。这其中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执政党已经将执政绩效合法性作为其最主要(如果不是唯一的话)的政治目标和方略,相应地,这一方略所依靠的官僚体系的政治地位和功能大大强化,这就为官僚集团的膨胀和腐化提供了绝佳的时机和条件。
几年下来,中国大地上弥漫着数不尽的不公不义现象。一方面,地方豪强集团以改革与发展的名义肆意剥夺广大农民和市民的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基层地方官员为完成上级的税收任务和获取自身的支出来源而肆意压榨农民阶层,造成农村地区的普遍凋敝;地方政府纵容企业对劳工的压榨,使得广大民工阶层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自身的状况;国有企业的工人在没有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况下被普遍解雇;在既得利益集团势力的胁持下,教育、住房和医疗改革使中国新生的中产阶级群体产生日益加重的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官僚的权力完成市场化“转型”,官位成为可以买卖的特殊产品;国有资产(包括国有金融资产)在改革的名义下变成了官商阶层的囊中物;背靠官僚强势集团的商人暴富集团迅速布满中国大地;垄断集团不断汲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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