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汽车行业的利润一般仅为5%-7%,而中国汽车制造业的利润却高达35%。全球汽车行业的赢利大户美国福特汽车公司1999年赢利为72.4亿美元,这几乎相当于我国2002年所有汽车行业赢利的3倍,但该公司每辆汽车的利润不足800美元,仅相当于我国三大汽车集团单车利润的33%。中国厂商卖给消费者每辆汽车所获取的利润,竟然是福特汽车公司卖给欧洲消费者所获取利润的166倍!上述国家消费者的人均收入以及消费水平与我国相比显然要高得多,而所购买汽车的价格与中国消费者相比却低得不是一星半点。而汽车产业所取得的巨额利润竟然是在价格大战中,各家厂商大幅度降价的情况下取得的[8]。 三、反垄断的对策探讨 在垄断情况下,价格高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产品价格,而产量则少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产量。因而,一旦垄断被打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大量的投资涌入,与此伴随的就是供给会大幅增长。随着供给增长,价格自然会下降;而随着价格下降,需求也会随之增长。这样,经济就会进入良性扩张的轨道,因此各国政府一般都把反垄断视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 具体到我国而言,垄断不仅存在于所谓自然垄断行业,而且更多地借助于行政力量,存在于很多本应是竞争性的行业。垄断的危害,绝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的伤害。目前垄断性行业大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品(服务)部门,如电力、运输、电信等,垄断在这些行业造成的低效率必然向其下游产业传递。在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垄断削弱了中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已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加入WTO后, 中国经济面临的国际竞争将日趋激烈。为了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尤为迫切。中国政府将垄断性行业的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可说是明智之举,也是中国加入WTO的应对之策。综合起来,反垄断的对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制订与实施反垄断法。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新闻统计数字表明,自1990年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先后查处了万余件垄断行业强迫企业和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和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是,对垄断行为,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规定,而规定得又过于原则。国家工商局有个反垄断处,多年来却很少办理或督办过像点样的反垄断大案要案[9]。原因在于,由一个行政机关去制裁另一个同等级别的行业垄断,谈何容易?对工商部门来说,有些个案的查办和处理也许并不难,比如一个具体的强买强卖行为,如果并未损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垄断者可能不惜以牺牲小利来标明自己的自律能力。但是,一旦触及其根本的既得利益,站出来反对的就不单是行业内的企业,甚至还包括一些原本躲在幕后的行政力量。因此,在反垄断这个问题上,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有自己的反垄断法。 2.减少与废除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形成垄断的众多成因中,我们要着重反对一种成因,那就是“人为准入障碍”,换言之,就是通过行政手段设置的行政保护和进入壁垒,这乃是我国垄断问题的病根。北京大学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在中国,办任何一个企业,甚至只是生产一个新品种的月饼,都要得到政府上上下下好多个部门的批准。据权威部门统计,仅中央部门的审批就有2000多条,生产一个锅炉就要得到40个“准许”。企业还没有出生,企业家就已经把大量的资金投资到政府部门。最近中关村科技园就在北京办企业的程序做了一个总结,根据他们拿出的材料,要在北京办一个企业,走完所有的程序,在纸上写下来有5米长[10]。张教授据此断言,如果我们彻底打破垄断,废除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国的GDP在未来几年将至少再增长30%!甚至不无偏激地指出,要像戒毒一样戒除审批制。不过,中国的垄断行业与行政权力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种种瓜葛,减少与废除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涉及到行业管理体制的变更,更直接涉及行业既得利益的调整。因此必须自上而下强制性地取消不合理的审批制度。 3.引入竞争机制。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垄断最怕的就是竞争。因为在竞争条件下,企业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必须小心翼翼,改善服务,降低价格,防止客户被竞争对手挖走。所以,对付垄断的重要办法之一是通过替代性产品引入竞争机制:倘若是竞争企业,像现在的家电行业,谁要是价格降不下来,他只好到一边去,市场根本没有你的位置,再叫苦也白搭。然而在现在的中国,好多行业只允许国有企业搞,不允许民营企业搞。为了得到政府的支持,企业家在办企业的时候,即使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私人企业,也要想办法搞成一个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甚至“国有企业”,也就是所谓的戴“红帽子”,染红。因此,引入竞争机制,必须彻底破除所有制歧视,按照WTO的要求,广泛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和无歧视性原则,以便充分动员民营经济的力量。 4.实行价格管制。对于一些行业来说,并不是一反垄断就能解决垄断问题的,因为很多行业是“自然垄断”,比如电力的问题上,供电网就是“自然垄断”,一个地区不可能有太多的供电网。在缺乏竞争的条件下,这些行业在高额利润的掩盖下,也很有可能看不到或不愿看到自身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思改革,不思进取。对这些行业来说,正确的做法是要进一步加强规制的有效性,另外还应增加消费者知情权,广泛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参考文献】 [1] 梁小民.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6-7. [2电信职工收入居广州一哥[N].广州日报.2001-8-21. [3]南方周末[N].2001-3-8(8). [4]张五常.给中国十个经济建议[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00. [5]垄断行业:不要弄得“罄竹难书”[N].工人日报.2001-6-2. [6]周耀东.也说石家庄邮政案[N].中国青年报.2001-5-25(2). [7]蒋明新等.电业改革,降价为先[N].经济学消息报.2000-11-3(1). [8]赵刚.刀快不怕脖子粗[N].中国经济时报,2003-4-18(5). [9]别清河. 维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反垄断[N].南方周末.2001-3-15(19). [10]张维迎. 中国企业家的困惑[N].21世纪经济报导.20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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