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权斗争。任何党派、任何政治领袖如果不能将自己的命运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命运联系起来,或者只知一味地追求一己私利而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于不顾,那么,无论他在人权斗争中玩得多么得心应手,也是迟早要被历史所唾弃的。 权力的取得是来之不易的,权力的价值也是无甚可比的。经验告诉我们:许多时候不是权力服从理性,而是理性服从权力,有权不仅可以有利,而且还可以有理。萨达姆的罪行不会比布什大,然而,布什坐白宫而萨达姆蹲监狱就是这个道理。但不是每个人都能轻易地获得权力,“权力”一词说明,权的背后要有“力”支撑,权与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力之最大者为军事实力。同时,权与利亦同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权的背后又总是藏着利,利之最大者为各种珍稀自然资源。“力——权——利”三者的关系,虽然书本上没有现存的答案,但实际生活何止向我们演译了千万遍。中华民族的祖先是很聪明的,早就洞穿了权与力和权与利的联系,所以发明了权力和权利等词汇。权力的度让决不会是免费的,任何只为少数人私而有之的可以左右他人政治经济生活的权力(以下简称这种不为大众所拥有或制约的权力为特权),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即对特权的无条件尊重和服从的社会)下它总是有价的,而不论是财产特权、资源特权,还是政治上的特权也都一样。人们一般不会轻易与强权较量,不是畏权,实乃畏力。一旦力的累积达到足够大时,挑战强权便是顺理成章事。 不为大众所拥有的事关大众生存与发展的特殊权力的私有化,是一切剥削产生的前提,当然也是许多自然资源产生交换价值的前提。任何以自然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过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以一种本应属于全人类所共有的自然资源在私人占有的社会制度条件下横蛮地行使其特权的剥削职能罢了。它总是使一部分人因占有自然资源而子子孙孙坐收渔利,而又同时使另一部分人不得不为此付出艰辛的劳动或巨额的代价。只要山是你的,顺手摘来的果子你就可以享受或拿去卖钱,如果山不是你的,你就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抓来的野兔也是不能自己享用的,同样也不能拿去卖钱。如果你的狩猎是经过山的主人授权的,或许你可以从山的主人那里拿到少许工资。如果是未经授权的,那是要被视为偷盗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由此可见,在资源私有的社会条件下,劳动的权益小于资源所有权。一种原本就是地球人所共有的资源却被某些人们当作私有财产而神圣化到至高无上的地步。 中国富人从来就与自然资源有着密切的联系,历史上的官僚贵族与土地,盐商与盐,当今的富豪与房地产,民企与圈地,贪官与煤矿等等。许多人对一部分人快速暴富百思不得其解,有些人还误以为他们是靠合法经营和超常智慧致富,原来他们不过是在凭借权力运作资源。然而,历史一再向我们表明:一个社会不会因为有许多富人在那里运作资源和特权而增加财富,倒是那些穷人在那里运作劳动而增加了财富。如果一个社会的人们都去倒腾自然资源而无人去劳动,那这个社会除了将各种自然资源在不同所有者手中转来倒去外,决不会增加任何东西。所以,对全社会来说,应当给予尊重和奖励的是劳动而不是资源所有权。
五、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在自然资源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自然资源是这个世界上最为珍贵的东西之一,无论是劳动价值论还是效用价值论对此在认识上都是没有问题的。在交换、使用或消费自然资源包括那些含有自然资源的劳动产品的问题上,则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们在交换、使用或消费这类物品的时候,应当尊重自然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每个使用这类产品的人都必须向资源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支持这一观点的就是效用价值论。另一种观点认为,任何个人或非社会公益组织以自然资源所有权去获得超劳动的收入都是一种掠夺,自然资源本应属于全社会所共有,它不应当只为某一部分人所私有。人们在处理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时应当尊重和维护的东西主要应当是每个人所做的有效劳动,对各种珍稀或紧缺自然资源及相关产品的使用和消费则应当向社会而不是向个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如交纳资源税或土地使用税等,支持这一观点的理论就是劳动价值论。 在这里,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根本分歧在于:劳动价值论欲将全社会每个人们的幸福和享乐与其所做的有效劳动量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以促使人人从事有效劳动,人人靠勤劳致富,消除社会上一部分人以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去欺压另一部分人的现象。效用价值论欲将人们的幸福和享乐与其所占有的稀缺资源的多寡保持最大联系,以便维护一切权贵财主及有产阶级的既得利益,他们在舆论上故意宣染自然资源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作用,就是为了更便利地奴役劳动者,叫他们永世不得与资产者争权,世世代代为资产阶级当牛做马。 我在《价值探源》一文中说过,任何东西,一旦被视为有价值,就会对社会产生引导作用。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这种东西一旦被视为有价值,则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是需要相互尊重的,任何无偿占有都将被视为非法;而如若被视为一种特权,一种应被否定的特殊权力,那么就是需要限制或消灭的,对社会上一部分人以此取得的收入,至少是要作些社会扣除的,征收资源税或土地使用税的目的就是为此。 马克思把劳动价值作为权衡人们相互关系公平与否的基本尺子,认为人与人之间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只有劳动才是需要相互尊重和维护的。效用价值论则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认为人与人之间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只要有效用的东西就都是应当相互尊重和维护的,包括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效用和各种政治特权的效用,都是应当付费的,根本不谈对这些特权的否定和约束。在这里不仅仅是各理论家对价值本质内涵的看法不同,事实上还有个动机问题,权益问题,政治倾向问题,至于方法问题则在其次。许多人定义价值就是为了帮助权贵们在市场上自由地进行掠夺作辩护的。 当我们承认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权力后,决不只是简单地象我们承认劳动产品的私人占有权力那样,只是自己的劳动产品归自己使用或是拿到市场上去与他人的劳动产品进行平等交换那样简单。劳动权力是一种人人都有的权力(畸形的社会现在也正在剥夺人们的这种权力,我以后会专门讲这个问题,这里暂且不谈),而自然资源一旦私有它们就会成为一种只为少数人私而有之的足以影响他人政治经济生活的特权。在任何历史时代,各种特权都是社会上一少部分人获取超额财富的巨大源泉。其获得超额财富的能力大小,主要取决于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对它的依赖性大小了。懂得利用自然资源的这种性质发财致富的人早已有之,效用价值论就是专门研究这种依赖性的,他们把这种依赖性看成发财致富的重要因素,并作为其主要经济理论的全部基础。他们在看待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各种稀缺自然资源的依赖关系上并没有什么错误,而且比谁都研究的仔细。然而他们在对文明社会里如何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总是极力维护资源的私人占有现状和所有者的权益,其是何居心也就不说自明了。 从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着手去研究人与人的关系,用人与自然的关系去权衡、评判、协调直至支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稀缺性去规定人与人之间各种财富的交换比例和分配权重,这就是效用价值论者的方法论。它总是将自然资源对人的效用关系与人对人的效用关系不加区别地混淆起来,甚至凌驾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上。这就是效用价值论在方法上的主要特点。效用价值论的发明人从直接的经验出发,从现实社会中自己可见的社会现象出发,而不是从大自然的演进、人类的起源、人类生产斗争和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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