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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对象的误判与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25: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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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将我国的国有企业说成是无主财产是对改革对象的误判,从财产的形成上看,我国公有财产的主体是非常明确的,因此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思路不是确定新的产权主体,而应该是物归原主,这种认识的现实意义在于,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撑。


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是自改革以来比较突出的时期之一,这些矛盾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腐败的蔓延;我国目前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是腐败不仅是以权谋私的手段,而且往往打着以权谋公的幌子进行,腐败甚至成了为官者的一种素质,一位行政干部说,如果你不熟悉送礼、行贿这一套,就别想在这个位子上面呆。二是下岗和改制企业职工生活状况恶化;一些六、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人成了目前中国最贫穷的阶层,下岗职工的生活补贴一般为每月100元左右,而同期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是1、5——2万元,两者相差近20倍。三是农村的贫困;农村的贫困一方面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成果又通过一些不合理的负担,通过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重新收了回去,农村分配与再分配的这种格局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剪刀差极为相似;另一方面是通过对自然资源和地下矿藏的掠夺性开采破坏了农村的生产环境和生存环境,部分地方的农民除了举家外迁以外,很难就地生存下去。
  尽量这些问题或矛盾的存在有历史的、客观的原因,但我们不能忽视改革本身存在的某些失误的影响,这些失误的根源在于我们对改革的对象产生了误判,把一个并不存在的、杜撰出来的经济问题当作对象去改,就像警察把好人当作小偷抓了,尽管量刑适当,但却惩罚错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对改革对象有一种主流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问题是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是无主财产,改革的方式主要是明晰产权,将公有财产私有化,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这种理论设计的改革方案是: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只要国有财产有人要,国有财产的价值、工人的权益等问题都可以拉入改革成本予以报销,而判断改革是否到位的标准就看企业是否卖出去了。于是在这种改革方式的主导下,公共权力与社会上的经营资本迅速融合,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合法地进入这场争夺无主财产的行列中,使一些人在短期内迅速暴富起来。
  其实,认为我国存在无主的国有财产的判断是不正确的,只要简单追溯一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成过程,就不难找到这些财产的具体的所有者。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不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一般是通过政府投资形成的,而中国的国有财产以及集体财产的主体并不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还是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将其他所有者的财产无偿集中到国家手中。因此,国家并不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任何一个公有企业都有它确定的所有者。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财产是土地改革后农民个体财产的集合而成;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升格成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与农村集体所有制财产的形成相类似,职工的一份是多少也是非常清楚的;至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形成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和资本积累理论,这些财产应该归这些企业的工人所有,每个人占有的一份是多少也是不难确定的;至于新中国成立后由政府投资兴办的企业,这些财产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有资产原值,另一部分是企业的增值,企业的增值应归全体纳税人所有,企业的增值部分应归全体员工,如果这些企业的职工已占有了全部剩余,那么国家也就可以任意出售这些企业,而无须经过工人的同意。另外,新中国新办的企业的投资也不全是国家的,当时通过无偿调拨的方式集中了大量的公民财产,新化县附近的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建设就曾经向当地的农民摊派过木材、砖瓦、劳力等,湘黔铁路的建设更是在湖南省内征集了几十万民工,并且工具、粮食自带,民工在所在生产队拿报酬。就产权主体的关系而言,无论是政府、公民还是法人,都是平等的产权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政府要从公民手中得到财产必须通过交换行为获得,而通过行政措施人为地占有公民的财产并没有合法性,无论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而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原有法律都没有讲中国公民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并不存在无主的国有财产,而只是存在国家对公民财产的无偿占用,国有企业的低效益的根源是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企业职工缺乏生产积极性,而国家却是仔卖爷田不心疼,将这些财产作为证明意识形态的工具,有一句经典的语言叫做“宁长社会主义的草,不种资本主义的苗,”这哪里还有半点财产主人的样子。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应是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侵犯,将财产的所有权重新归还给所有者。我国目前所进行的这种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将无主的财产确立一个主体,而是将原来的主体的财产转给一个新的主体,而原来的主体在这一产权转化过程中却没有任何话语权,更不可能得到任何与其产权相联系的收益,这其实是对原有产权主体的一种剥夺。
  为什么对改革对象的不正确判断形成了今天的社会矛盾呢?这是因为这种认识在改革过程中为一部分人侵犯另一部分人的产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现在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表示无主产权条件下的交易:

    R = WP -- M
     
      R ≥`   0
      M ≤   WP
  WP表示产权的价值;
  R表示产权的购买价格;
  M表示WP与R之间的差额。
  在模型里可以将WP看作常量,这样模型数值的变化主要由R与M决定,由于体制允许R任意的小,因而M也就有了很大的取值空间,因为公有企业主要是由行政权来支配的,这样R值也就主要由货币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共同决定,这种决定的动机就是使M尽可能的大R尽可能的小,又因为货币所有者一般是权力糸统内部或者是与行政权的行使者有关的人,如领导的亲属等,那么产权交易的决策者、购买者和销售者就可能是同一个主体,这种交易也就成了垄断性的内部交易。这种交易的直接结果是企业的所有者丧失了产权,而少数权力相关者却以远远低于均衡价格的价格获得了大量资源。同时由于M的分配又是在利益集团内部通过行郁受贿等手段进行的,因而严重地败坏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这些利益集团廉价得到经济资源后,主要不是投资于国计民生领域,还是继续寻找寻租机会,如拆掉企业开发房地产,开办大型娱乐场所,扭曲当地的消费结构;或者以低成本优势将改革开放以来成长起来的民营经济挤垮。所有这一切都加大了当前的社会不公,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正在成长着的这种寻租资本或权贵资本已经或正在成为阻碍改革的势力,最值得提起的是这一个权贵利益集团可能戴着各种各样的改革者的光环,主导着改革的解释权,使我们走了回头路,丧失了改革的成果却又觉察不出来。
  为什么在改革中人们会对改革对象发生误判,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理论创新不足;我国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改制基本上是根据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设计的,由于改革的迫切性,理论界还来不及构筑一种更适合中国的理论来指导中国的改革实践。在我国广泛重视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主要有三个:国有企业由于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必然导致低效率;清晰界定的产权,特别是财产权的私有化可以使外部性内部化,减少交易费用;无论产权的初始界定如何,只要允许交易,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当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应用于中国的实际时,明显有四大缺陷:西方的国有企业与中国的国有企业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主要由政府投资形成,后者则主要由公民的财产集合而成,前者的职工是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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