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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对象的误判与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      ★★★ 【字体: 】  
改革对象的误判与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3:25:41   点击数:[]    

劳动者,后者的企业职工却是企业财产的主人。因此,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有全权处置国有财产,而中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无权处置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以健全的法制和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因而保证了产权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中国却缺乏产权流动的制度环境,而缺乏制度约束的产权市场必定是一个垄断型产权市场,同时这种垄断一定是公共权力支配下的垄断,依靠这样的市场来实现产权配置的优化是不现实的;西方的政府组织与中国的政府组织也存在很大差异,西方的政府和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中国的政府则对公有企业具有主要的支配权,当企业的产权进入市场时,这些权力也跟着进入了市场,其中最典型也是最为常见的做法是预先掘一条渠道,使产权按照预先掘好的渠道流动;最后一点也是最主要的区别是新制度经济学没有关于劳动者权益的理论,这一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产权与效益,强调交易过程的平等但忽视生产过程的平等。
  其次,改革方案的设计忽视群众利益,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和目标制度的到位。忽视群众利益是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制度是主权在君,君主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随意侵犯农民的权益。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的原则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需要,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根本就不存在还有一个不可侵犯的个人利益。这一原则应用于具体工作时就叫做“先工作,后生活”。我们国家这种强调国家利益至上的传统在改革中因袭了下来,只要为了改革目标到位,政府和改革者可以侵犯群众利益,只要是为了改革大局群众就会自觉地承担改革成本,至于还有哪些群众利益是不能侵犯的,群众利益的底线在哪里,这在我们一些改革倡导者、制度设计者和实施者的潜意识里是不存在的。
  再次,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改革方案的设计脱离实际。如果说近年来在我国理论界存在浮躁之风,那么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则更为严重,危害也更为直接。主要表现有:过分强调理论研究的范式而忽视经济实际,甚至用西方经济学的原理任意裁剪经济现实,符合原理的材料就采纳,不符合原理的材料就视而不见;社会调查围着领导层、决策层转,很小接触基层群众,因而写出的文章主要反映的是政策制定者、企业管理者和其他社会强势集团的意见;闭门造车,忽视第一手材料,有的学者也明白我国现有的材料水分多,但仍懒得亲自调查,理论成果没有现成材料来得快;受利益的驱使不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如果深入基层调查,很有可能与当地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按当地决策者的意愿写文章,用一句行话来说就是“我们为您总结经验来了”,就可以得到诸多好处。由于经济学是致用之学,各级政府也就纷纷聘请经济学者做顾问,这本来无可非议,但问题是如果我们的某些观点不能正确地指导实践而是误导实践的时候,这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就不是局部的暂时的,还可能是长期全局性的了。
那么,我们提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将公有财产说成是无主财产的误判,这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呢。这里的意义我认为主要是三个,第一,我们可以考虑按物归原主的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这在改革之初被群众广泛提起,但我至今没有看到这方面的理论文献,但这种方式在当时的主流意识主导下这样的改革方案是不可能出台的,而目前我们已丧失了采用这种方案的条件;第二,为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改革中有人主张,四、五十年代出生的那一代人,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不发达地区的农民,应为改革承担成本,这种理论的潜在词是谁让你们没有本事呢,市场机制讲的是优胜劣汰,你们穷只能怪你们自己,这些人只能是由改革的受益者给予施舍才能活下去的一代。这些认识是对国情的无知,我们不会忘记,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在旧中国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以及纵横交错的水利排灌系统,这些成就正是一个崭新的人民共和国能够挺直腰杆站起来的物质基础,而现在被一些人瞧不起的一代人正是当时的建设者,如果把这些财富界定给他们,他们需要怜悯吗。第三,对他们失去的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例如除了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外,还可以根据他们以前贡献的大小补发一张有一定金额的“共和国劳动者债券”,并可以继承,但在近几年内不能兑现也不允许流通,这既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改革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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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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