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等,解决民间组织管理法规层次低的问题;抓紧制定民间组织行为法,对民间组织违法违纪的惩戒做出法律规定;抓紧健全民间组织管理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予以修订或废止。 14、建议成立国家民间组织监管委员会,实现由严格的行政控制向依法监管和科学监管的转变。从1989年开始,我国在民间组织管理上逐渐形成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弊病已经凸显出来:一是抬高了民间组织登记的门槛;二是民间组织难以摆脱行政干预,难以避免官僚化和行政化的情况;三是很难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加以确定和问责;四是限制了民间组织作用的发挥。要改革现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许可的管理体制,建议成立国家民间组织监管委员会,统一行使对民间组织的备案、登记和监管的职能,同时对具有专业要求的民间组织辅之以资质认证和必要的业务指导。 15、依法降低民间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使民间组织发展合法化,确保民间组织运作的透明化。根据目前的规定,民间组织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即民间组织必须挂靠在某个行政主管单位。由于这个规定的存在,许多民间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成立。实践证明,降低民间组织登记准入的门槛更加有利于民间组织的管理,更加有利于政府掌握充分的信息。 16、建立民间组织的竞争机制和自律机制,确保其发展建立在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优质的社会服务的基础之上。自律、诚信、公共道德和社会奉献是民间组织的生存基础。民间组织必须通过有效的服务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的财力支持和社会的道义支持,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获得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吸引人才。要真正实现这一点,还必须建立民间组织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竞争机制。一是建立一系列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财务监督制度,提高财务透明度;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三是建立起内部激励制度、竞争制度和诚信建设;四是民间组织发展也要引入竞争机制,不搞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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