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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1:4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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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代初期(1644—1710)的土地集中过程 中国历史上每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战争,虽然结果都被地主和贵族利用作为改朝换代的工具,但因为对于封建统治作了一定的打击,在一个时期内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封建剥削关系有一定的缓和。可是在清代初期,我们在上文看到封建地租的数额依然如故,现在又看到土地集中有增无减,其中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我们现在只对清初土地继续集中的过程的特点,试加分析: 从明末天启以至清顺治末(1620—1661)40年间,由于封建统治阶级对革命农民的镇压,特别是清人关以后统率汉奸军队对中国人民进行残杀焚掠,全国劳动力有大量的绝对减少;幸免杀戮生存下来的农民,在直隶一省以耕地被圈因而流亡①,或被掳掠沦为家庭奴婢,农业劳动力有着不少的减削;在其他各省,以不堪军队的骚扰,和赋役差徭的逼迫,相率逃亡,总起来形成耕地的广泛荒芜和农业生产的剧烈减缩。 当时荒地的普遍,如直隶省在顺治元年(1644)时,固是“荒与亡居十六七”②,就是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东华录》,顺治四年三月庚午上谕:“今闻被圈之民,流离失所。”“顺治五年六年,因圈占拨补,失业流民甚多。”(陈增文等:《文安县志》,卷十。) 《蓟州志》:“州地自圈占后,民多失业。”(黄彭年等:《畿辅通志》,卷一九○。) 《东华隶》,康熙八年六月戊寅:“上谕……比年以来复将民间田地置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农食无资,流离困苦。” 康熙八年六月/戊子,“谕刑部:近闻官民家人以自缢投水身死报部者甚多……。” 康熙十二年八月/丁巳。“御史黄敬璣奏:旗下仆婢自尽者甚多……。” ②《清通考》,卷一,顺治元年条。 康熙二二——二九年(1683—1690),据当时灵寿知县陆陇其说:“畿辅各州县,荒田累千百顷”①;山西一省,在顺治朝内(1644—1661)免科荒田二万八千多顷②;河南永宁一县,顺治十八年(1661)时缴纳田赋的土地只占明万历时额征田亩的百分之十八③,安徽全省在康熙十年(1671)时尚属荒芜,淮河下游淮、徐、风、阳四府属,康熙十六年(1677)时仍是“蒿莱多而禾黍少”④;江苏宜兴,康熙初“荒田连百千顷,其多者以里数计”,总计不下十万亩⑤。以上都是清占据较早的地区,至于占据较晚,汉人被荼毒杀戮较甚的两湖,闽粤以及西南,荒亡的情况自然更甚,其中尤其是四川,康熙元年(1662)时固“土满人稀”⑥,过了十年之后,仍是“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⑦,可以概见农业生产减缩的剧烈和国民经济损失的严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陆陇其:《论直隶兴除事宜书》(《经世文编》,卷二八,年份由《清史稿》陆传推断。) ②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一,纪免科。 ③据顺治十八年该县钱粮易知由单计算,易知由单原件照片及内容见梁方仲:《易知由单研究》。 ④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 ⑤储方庆;《荒田议》,《饥民垦荒议》。(《经世文编》,卷三四。) ⑥ 《东华录》。康熙元年四月乙己。四川巡抚佟风彩奏。 ⑦ 《东华录》,康熙十年六月乙未,四川湖广益督蔡毓荣奏。 在这种情况之下,以农民剩余生产物的一部分的田赋为主的①清王朝的财政收入便大见减少。如顺治八年(1651),据王先谦《东华录》所载,所征赋银共止21100142两,漕粮5739424石,十八年(1661)银21576006两,粮6479465石;个别县份的征收数不到万历时规定的数目的五分之一②,如此清王朝的总收入就远不敷养活它的一大群国家官吏和镇压汉人之用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地丁两项(赋役或钱粮)占清代初期(康熙朝)清王朝货币总上入的十分之九,盐税占十分之一。地丁两者中,丁银又只占极小部分,照顺治十八年河南永宁易知由单所载(见梁方仲:《易知由单的研究》,《岭南学报》,第11卷,第2期,表一。)额征田赋50238两,丁银2742两,丁银不过田赋的二十分之一强;该年实征田赋8270两,丁银509两,丁银为田赋的6%,淮扬情况,据盛枫在《江北均丁说》一文中所说:“丁课之数尝不及田税三十分之一,如以一县之丁课均之田税中,(每亩)常不及五厘以上”。我认为只有从这一点上才能理解乾隆以前官书中的“户口”和“田地”数字的变动。下面是明末清初的这两项数字(明代系每25年数字,从《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4卷1期,梁方仲:《明代户口及田赋统计》摘录;清代是每十年数字,俱从王先谦:《东华录》转录):
这些数字只是交纳地丁或钱粮的丁数和田数,与实际户口和耕地面积没有多少关系,问题是表中何以清代“口数”的增加慢,而“田地”的增加快?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田赋在政府收人中比重大,因此满清统治者特别注意于田亩数的加增,而地方官吏也就多报虚报垦复荒地以邀功赏。(见下文;《清通考》卷二,康熙二十年条,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一,纪蠲免。) ② 同上注河南永宁易知由单。 军队所需,“顺治八、九年(1651—1652)间,岁计出浮于人者八十余万,十三年(1656)以后,频年增饷,缺额至四百万”①。 面对着这样的财政困难,封建统治者的首要问题是怎样去诱致直接劳动者农民来从事耕种以恢复和增加农业生产。这里是有两条道路可走的:一条是缓和压迫,减少剥削,对农民作一定的让步.中国历史上一个朝代开始它的统治的时候,多半是走的这一条路;另一条是加强统治,加重压迫,使农民不得不更加依附于封建地主。在欧洲历史上有过不少这样的时期,恩格斯在1882年给马克思的两封信中②所说的15世纪中叶以后,东欧某些国家内所实行的“第二农奴制”便是一个例子。恩格斯说:“但是,从此以后它[农奴制]之重新被强制施行和作为再版出现,对我来说,是无庸置疑的。马邨(Meitzen)以为在东普鲁士、布朗登堡、及西来西亚等地农奴重新出现的最早时期是16世纪中叶;韩生(Hanssen)把在雪莱斯维锡一一霍尔斯坦因[的重新出现]定在同一时期。……以与13、14世纪以及在北日尔曼,15世纪农民的实在地位相较,这新农奴制是绝无改善之处,特别是在30年战争以后!”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张玉书:《记顺治间钱粮数目》,(《经世文编),卷二九),参看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一《纪蠲免》。 ② 1882年12月15、16两日从伦敦发的两封倌,《马恩通讯选集》英文本,第407—408页。着重点是原来的,方括弧内的注释则是我添加的。 清统治者这时所走的正是这样一条道路。虽然在16世纪东欧国家之所以出现第二农奴制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封建地主为了增加商品农作物的生产因而加强对于依附农民的强制程度,在目的上和清统治者为了增裕财政收入有所不同,不过在对于农民的地位的作用上,则如出一辙。清统治者所用以增加依附农民的政策主要有二: (一)以官僚地主和“殷实富户”为对象的奖励垦荒政策。 从顺治元年(1644)到康熙三二年(1693),就见诸清朝文献通考的“招集流民”和“奖励垦荒”的诏谕就不下二十五道,规定(1)垦复荒地作为己业;(2)官贷牛、种、“资本”;(3)新垦荒地免科,熟荒一年,新荒三年,有时更延长一些;及(4)以劝垦成绩的好坏作为地方官吏考成(所谓殿最有司)的标准,并“殷实人户”贡监生员得因垦田赏给官职,如垦田百顷以上可授知县等办法①。以上四个方面的办法完全是以维护现实的土地占有情况和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因此第一,法令虽然承认农民对于垦复荒地的土地占有权,但招民开垦的限于所谓无主荒地,若是有主荒地,法令规定先由原主垦种;其次,法令招民开垦,但更以官职奖励“殷实人户”和贡监生员来招民开垦,这是叫大地主去做更大的地主;至于以劝垦成绩“殿最有司”更是同一道理;最后,但是最重要的,是一年和三年起科的规定实际是否定政府的奖励政策对农民的任何鼓励作用,并促进了绅矜豪强的土地兼并。明洪武时(1368—1398)朱元璋为了奖励开垦,曾有“永不起科”之诏②,和清代的始终不肯放松这一点是一有意义的对照。由于开垦的荒地迟早必须纳粮,而当时赋役极重,已经有田的人尚以“有田为累”,无地农民谁还愿意去承受地权(见下文)所以康熙七年(1668)御史徐旭龄就指出“科差太急,富民以有田为累”是垦荒无效的主要原因③;康熙十年(1671)四川湖广总督蔡毓荣奏陈招民开垦四川荒地的办法里也说:非“宽其起科之限,必不能有济”;四康熙二二年(1683)陆陇其根据直隶的情况对这一点更慨乎言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参看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三,《西安等处流民招株复业》条。 ② 顾炎武:《垦田均田·日知录》卷十,阎若琚:《论折田》,《潜邱扎记》。 ③ 《东华录》,康熙七年四月辛卯。④ 同上书,康熙十年六月乙未。 “朝廷屡下劝垦之令,而报垦者寥寥,非民之不愿垦也,北方地土瘠薄,又荒熟不常,近山之地,砂土参半,遇雨方可耕种,稍早即成赤土;近水之区,水去则略有田形,水至则一片汪洋,一经报垦,转盼六年起科,所垦之地,已枯为石田,荡为波涛,而所报之粮,一定而不可动,始而包赔,继而逃亡……所以小民视开垦为畏途,听其荒芜而莫之顾也。”① 而且政府为了要起征税课,凡垦地须先呈报,呈报时有各种的费用,地方吏胥更乘机勒索陋规,以至于“垦荒之费浮于买价,非中等以上之家,不能开垦”②。 至于法令中规定的什么官贷牛、种“资本”,事实上完全等于一句空话③。 总之,这些法令的目的,不在直接鼓励农民垦荒,而在鼓励地主富民招募农民垦荒,因此,如果这些法令起了什么作用的话,其作用不是减少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不是削弱地主阶级,而是扩大地主的土地占有,巩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事实也正是这样,农民为了避免起科,“有田归豪强,户仍逃亡”④的;“有将田地开垦至三年后,躲避纳粮,而又他往”⑤的;也有将垦复土地“诡寄绅矜户下”,“藉绅矜报垦,自居佃户”的;因为绅矜豪强既有丁银优免,又能包揽钱粮,隐匿己业,因此虽“田连阡陌,而全不应差”纳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陆陇其:《直隶兴除事宜书》。(《经世文编》,卷二八。) ②顺治十六年,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濬就说过:“开种之初杂项差役,仍不能免,此官虽劝垦而民终裹足不前,”《清通考》卷一,顺治十六年条。陆陇其在《直隶兴除事宜书》中也说:“报垦之时,册籍有费,驳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非中等以上之家,不能开垦。”《清通考》卷三,雍正元年上谕:“向来开垦之弊,自州县以至督抚俱需索陋规,至垦荒之费,浮于买价,百姓畏缩不前”。 ③《东华录》,康熙七年四月辛卯;《清通考》卷二,御史徐旭龄奏;“垦荒……行之二十余年而无效者,其患有三:……一则招徕无资.贫民以受田为苦。”参考上注。 ④ 如江苏娄邑,见李复兴:《均田均役议》。(《经世文编》,卷三十。) ⑤《清通考》,卷二,康熙五二年(1713)上谕。 由于如此,到了康熙五十年(1711)左右①,除四川一省而外,原来的荒地,几乎都已由“不勤则不得食,故不待教而自务农桑”,的农民所尽耕,但所垦复的土地,我们已在上文详细指出,也已多归豪强大户,只有小部份是农民的产业。 (二)以中、小地主和独立农民为对象严征田赋政策。 清统治者财政困难的另一出路是严格征收“积欠”钱粮。明代钱粮照例不是十足征收,最多只收足定额的七成、八成;清王朝建立以后,虽经部分地蠲免,各省钱粮也是不能征足。如顺治一朝(1644—1661)各省“积欠”共达二千七百万两有奇②,超过顺治十八年(166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照《东华录》所揭数字(见上文注中附表)顺治十八年的田地数已超过明嘉靖、隆庆,固不足置信;但同时我们又认为尚钺同志(《中国历史纲要》,人民出版社版,第385页;《教学与研究》,1955年,第6期,第34页。)的论断,(乾隆三十一年,1766,荒地始大致垦复)不免把时期拉得过后。我们认为康熙五十年左右荒地已大致垦复的根据如次: 康熙五二年(1713)时湖南巡抚潘宗洛奏湖南荒地五百余顷,清皇帝就指责说:“今天下户口甚繁,地无弃土,湖南安得有如许未垦之田?”同年的上谕又指出:“京师近地民舍市尘日以增多,略无空隙。……直隶自苑家口以下,向年永定河冲决之处,今百姓皆筑舍居住。斥卤变为膏腴,不下数十百顷。……又江南黄河堤岸至所隔遥堤,有二三里者,亦有六七十丈者,其空地先皆植柳以备河工取用。今彼处百姓尽行耕种。”(《东华录》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清通考》,卷二)说明在河北,山东不仅荒地已复,甚且垦及斥卤与堤岸了。至于江淮沃土,盛枫在康熙中叶时就已说过:“今鼎建以来五十余年,自西蜀而外,户口皆有增无损;况在淮扬四达之郡,既无尺寸之荒芜”。(《江北均丁说》)到康熙五五年(1716),“上谕”且认为整个内地的田地已经尽辟,除口外东北以外已无荒地的存在了。(《东华录》,康熙五十五年三月/壬午)。此外,据《东华录》(康熙四十六年七月/戊寅,四十八年十一月/庚寅,五十一年五月/壬寅)康熙四、五十年间山东、河南、直隶等省人民出关到东北经商种田的多到数十万人,山东一省往来口外开垦的达十多万人,也可以证明关内已少荒闲土地. 尚钺同志之所以认为清代要到乾隆三一年(1766)荒地才大致垦复,在于他之依据不可凭信的官书数字,清代数字不可靠,明代的数字也不可靠,而尚钺同志又选了一个特别高的(8507623顷)作为明洪武的数字,因此遂认乾隆三一年的7414495顷(其本身可靠与否且不管它),才算比较接近,据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天下官民田数3667715顷,二十四年3874746顷,整个洪武朝田亩数字没有超过四百万的(据梁方仲:《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可见洪武二六年的数字(850万顷)是深可置疑的。 ②《清通考》卷一。 全年的实征额。所以清统治者对于各省钱粮,向来在那里不断催征,而到了顺治末年,感觉政权比较巩固以后,钱粮催征就更加不遗余力。江苏一省,特别是其中苏州松江两府,历来钱粮独重①,清统治者自然更不放松,所以派到这里来统治的地方官僚,对于搜括钱粮,十分认真,如顺治十八年江宁巡抚朱国治,在一次奏销案中参革办、松、常、镇四府欠粮“官绅”一万三千七百多人,其中有的只欠一厘,有的只欠七丝,有的官居大学士,有的翰林院编修,同样受到降调革职的处分②。康熙二年(1663)以后,由于明定钱粮须照定额十足征收,根据征收钱粮的成绩以考核和奖惩官吏(所谓“作十分考成”)③,江苏的地方官僚就更兢兢以搜括钱粮为唯一职务,对一切其他“抚字”概置不闻,而结果仍不免于常受参罚,革职降调之外,还须负责赔补,以致于一个地方的州县官接连被参落职,又都因钱粮未清,同时在县城赁屋以居,回家不得的④。这种数官同城的情况,对于老百姓来说,便意味着几年欠粮的同时并征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关于苏松二府钱粮独重的论述极多。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钱粮独重》条。沈德潜:《浮粮变通议》(陆耀:《切问斋文钞》,卷一五)中有“苏松之田居天下八十五分之一,而所出之赋,任天下一十三分之二”的说法。 ② 《清史稿·朱国治传》;钱泳:《履园丛话》,卷一;叶梦珠:《阅世编》,卷六,赋税。旧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原藏《清九朝京省报销册》档案中存有此件(顺治十七年分江苏松常镇五府属解南本折钱粮额数目册,十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报,见目录)据说现存故宫,尚未开箱。所以未及参考原件。 ③《清通考》,卷二。 ④ 慕天颜:《浮粮塌荒二弊议》(《经世文编》,卷三二):“乃维苏松等郡,长吏动多镌职.止为钱粮未清,羁留系累,项背相望.面目堪怜”。叶梦珠:《阅世编》,卷六:“一县之中,前后数令,赁屋而居,不能归里”。 ⑤潘来:《送汤公潜菴巡抚江南序》(陆耀:《切问斋文钞》,卷十五):“国家承明积弊之后,田赋之重,转输之劳,一如往时。加以催科日益急,考成日益产,……数年逋租,并征一日”。 清王朝这样严厉地催征赋役,是否有打击豪强地主、阻遏土地兼并的作用呢?事实上严征钱粮的政策只有促进而没有阻碍兼并的作用,赋税的严征促使中小地主和农民个体所有的土地转移到高利贷者和大官僚豪强地主的手里。 中、小地主的土地在苛征暴敛之下转移到高利贷者手里去的过程,下述顺治十八年松江某些“绅矜”地主的情况,可以作为例证①: “人当风鹤之余,输将恐后,变产莫售,黠术口口,或一日而应数限,或一人而对数官,应在此,失在彼,押吏势同狼虎,士子不异俘囚,时惟有营债一途,每月利息加二、加三,稍迟一日,则利上又复起利,有雷钱、月钱诸名,大都借银十两,加除折利,到手实止九两,估足纹银,不过八两几钱,完串七两有零;而一时不能应限,则衙门使用费已去过半,即其所存,完串无几。而一月之后,营兵追索,引类呼群,百亩之产,举家中日用器皿房屋人口而借没之,尚不足以清理,鞭笞絷缚,窘急万状,明知其害,急不择焉。故当日多弃田而逃者,以得脱为乐。赋税之惨,未有甚于此时者也。” 由此可见,一个“百亩之产”的地主,在严厉的征敛之下,尚不得不接受高利贷者的苛刻朘削,乃至弃田而逃,其结局,诚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过的,“就是让位给高利贷者,让这种高利贷者,成为土地所有者……”②。这种情况不止在松江出现。 在此以前,顺治六、七年(1649—1650),清统治者也是因为财政困难,实行所谓钱粮预征(照习惯征收季节提前开征),据周梦颜在“苏松财赋考”中所说,中、小地主和独立农民“当其追呼窘迫时,即出四、五分重息,其情犹以为甘,故春夏借银一两,至冬有偿及一两四、五钱者”③。康熙初,浙东高利贷者对于中、小地主或独立农民和手工业生产者“或垂涎其妻女,或觊觎其田庐,又或贪其畜产,图其工器,预先放债,临时倍征,甚者串指旗丁,倚借豪势,偿不还契,索取无餍,乘其危急难还之时,合并盘算屡年之负,逼准妻子,勒献家私”④这时在陕西,据顾炎武所目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叶梦珠:《阅世编》,卷六。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775页。 ③ 周梦颜:《开征宜复国初说》,《苏松财赋考》。 ④ 魏际瑞:《因灾禁逼债》,《四世堂稿》,卷二。 “风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①。但是高利贷资本的猖獗每每是以赋役之征为前驱的。康熙末,凌介禧记载高利贷资本在浙江湖州如何对蚕农进行剥夺时说:“禾荒一载,桑淹五年,故一遇水灾,致数年逋欠,为有司忧,其势然也。追呼急则称贷以输官,贷必倍息,今年一石,明年二石,……转辗屯剥,不致离散死亡不已”②。 以上为高利贷资本的活动,再看大地主大官僚的乘机兼并土地。清代的官僚士绅仍享有免纳一部份钱粮(赋役)的特权③(即所谓优免),上述士绅地主受到参劾,是因为在优免额以外仍有欠额,因此常有非绅矜地主以土地诡寄绅矜户下,借逃赋役。康熙元年时(1662),据户科给事柯耸说:④江苏“绅矜名下之田,半皆影冒”;康熙十三年(1674)仍有“寄籍于豪强户下”⑤的田地;以至于康熙二九年(1690)这种“诡寄绅矜贡监户下,希图避役”的积习,仍是十分普遍⑥。同时,绅矜豪强地主自己也“隐匿地亩,不纳钱粮”,康熙朝内,清统治者虽曾再三申禁,屡次清查⑦,仍一直未曾稍减⑧。在这种情况下,赋役愈重和催征愈急,便愈促使土地在绅矜豪强手里的集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顾炎武:《病起与蓟门当事书》。 ② 凌介禧:《程、安、德三县民困状》,《程安德三县赋考》,卷二。 ③《清通考》卷二五,《赋役考》。 ④柯耸:《编审利弊疏》,《经世文编》,卷三十,亦见同治《上海县志》卷七,田赋下。 ⑤ 同治《上海县志》,卷七,引康熙十三年慕天颜疏。 ⑥《东华录》,康熙二十九年六月癸酉,丁亥,《清通考》,卷二二。 ⑦ 据《清通考》(卷二,《田赋考》)。康熙元年谕“直省有隐匿地亩不纳钱粮。……分别处分”;四年“以直省田地荒熟相间恐有隐占,著令丈量”;十三年,“申明截票之法。时以江南有隐占诡寄包揽诸弊……不许多占隐匿”;十五年,“定官民隐田罪例”。 ⑧据《清通考》(同上);康熙三十一年。“令民间隐匿田亩.限一年内尽行自首”;三十四年,“各省自首隐匿地亩,再宽限一年”,三十五年,“严湖南省大户包揽纳粮之禁”;四十八年,“湖南欺隐田地日久未清……”。 有的中、小户在避粮逃亡时,绅矜豪强就乘机兼并,如在江苏松江: “康熙兀、二、三年间(1662—1664),石米价至五、六钱,而差役四出,一签赋长,立刻破家,里中小户,有田三亩五亩者,役及毫厘,中人之产,化为乌有,狡书贪吏,朋比作奸,图蠹虎差,追呼络绎,视南亩为畏途,相率以有田为戒矣。往往空书契券,求送缙绅,力拒坚却,并归大户,若将浼焉,不得已委而去之,逃避他乡者”。① 在湖南湘潭: “康熙初,……漕重役繁,弱者以田契送豪家,犹惧其不纳。”② 比较重要的方式是大地主乘机贱价收买。根据上文第二节中的分析,既然地租率比较停滞不变,田赋是地租收人中的一个负额,地价便和赋役的轻重繁简成相反的变动;也就是说地价的涨落固然因地租率和利息率的对比关系而定,地价本身更以地租额之是否被田赋所完全吞蚀为存在条件,现在役重赋繁,每年地租收入还不足以完赋,田价自然大落:康熙初年,“一亩之田,其值银不过数钱”③。在松江,顺治初上田亩价十五、六两,中田亦三、四两,到康熙初,则“中产不值一文,最美之业,每亩所值不过三钱、五钱”④。苏州田价,“每亩仅值一两五钱”⑤。无锡田价,据钱泳《履园丛话》,明中叶曾涨至五十余两一百两,清顺治、康熙中,不过二、三两至四、五两⑥。此外,如江苏靖江,康熙年间田价每亩亦仅一、二两⑦;又如安徽桐城,顺治末年“田产正当极贱之时,……苦急切难售”⑧。清初银价相当稳定⑨,田价的跌落是清统治者严厉征收钱粮的结果,而低落的田价便给了豪强绅矜和高利贷者以乘机兼并扩充占有的机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叶梦珠;《阅世编》卷一,《田产一》。 ② 光绪《湘潭县志》,卷十一,《货殖》。 ③《东华录》,康熙五二年十月/丙子;《清通考》,卷二。 ④ 同注①。 ⑤ “唐甄《潜书》言卖田四十亩,得六十余金,每亩仅值一两五钱。是时常赋什五,四十亩佃人四十一石,而赋及杂耗二十三石,凶岁则典物以纳,故田价之贱如此”。(邓之诚:《骨董琐记》,卷一。) ⑥ 钱泳:《履园丛话》,卷一,田价条。 ⑦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经世文编》,卷三九)“康熙年间,稻谷……每石不过二、三钱,雍正年间,则需四、五钱,无复二、三钱之价,今则必须五、六钱,无复三、四钱之价……则地价贵,向日每亩一、二两者,今至七、八两,向日七、八两者,今至二十余两。”文中虽未明言田价变迁日期,从文字语气看,三个不同田价当系和三个不同米价相呼应。 ⑧ 张英:《恒产琐言》(《笃素堂文集》,卷一四)“予戊戍(顺治十五年,1658)初折爨。始管庄事,是的吾里田产正当极贱之时,人问曰:汝父折产有银乎?予对日。但有田耳。问者索然。予时亦曰:田非不佳,但苦急切难售耳”。 ⑨ 据彭倌威(《中国货币史》下册,群联出版社版,第560页)所列清初以银计算的米价。从顺治八年到顺治十七年(1651—1660)每公石平均四钱五分,顺治十八年到康熙九年(1661—1670)每公石平均三钱二分,可见银价只有微涨。 总起来说,地主阶级为了攫取更多的农民的生产物,对于土地本来是贪婪无厌的,而清统治者在占据了中国以后的招民垦荒和严征赋役政策,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就促成丁前面所说的高度的土地集中和增加了大量的依附农民。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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