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农学论文农艺学
   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      ★★★ 【字体: 】  
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1:45   点击数:[]    

二、地租剥削的高度

 

由于史料的限制,我们对于明末清初的地租形态,所知很少;不过已有的关于地租的史料所说的一般都是实物(生产物)地租①

————————

①表二附注。关于江南地区以外的地租记载,如盛枫:“江北均丁说”(见陆耀:《切问斋文钞》卷十五),张英:《恒产琐言》(《笃素堂文集》,卷十四)等,所述也都是实物地租。

 

即使有的材料所载的是用银交纳的地租①,其性质还是货币代役租或实物折租,而并非契约性的货币地租。这当然并不是说明末清初绝对没有货币地租的存在,而只是说货币地租应当不是普遍流行的地租形态。另一方面,佃户在缴纳定额实物地租以外,也还有被地主强迫“为仆,恣行役使”,甚至地主“呼其妇女至家服役,佃户不敢不从”的额外劳役地租②。在特别情况下,或在个别地区,也还有“以工代租”的纯粹劳役地租。但总的说起来,比较最普遍的和占统治地位的是实物地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北京大学经济史经济学说史教研室所藏旗庄《庄头执照》一小本,上载顺治二年“带地投充”农民所纳地租是银租和实物的混合租。

  同治《长沙县志》卷二十,政绩栏内载康熙二十二年时(1683)知县详文中有“又有擅将佃户为仆,恣行役使,过索租粒。盘算磊利,甚有呼其妇女至家服役,佃户不敢不从者。”

   

我们现有关于这一时期的地租租额和租率的材料也还是比较零碎片断的,为了和上述劳动生产率的情况可资比较,现将其中有关江浙太湖流域几个地区的租额和约计租率汇列于下:

 

 

附注:①顾炎武;《日知录》卷十。②唐甄:《潜书》,邓之诚:《骨董琐记》,卷一引。③张履祥:《补农书》,下(《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亩收以三石为常,安坐而收其半。④叶梦珠,《阅世编》,卷一,田产一。⑤叶廉锷等:《平湖县志》,卷二引朱志,“加斤鸡斗麦者称最上产。”⑥北京大学经济史经济学说史教研室藏康熙五五年(1716)浙江山阴县农民所出的租约原件,原文如下:

 

“今立认租文票人胡子顺缘有剑字号田壹片计田肆分伍厘缺田布种情愿认到谭处凭中面议每年租米陆斗叁升不论荒旱约至秋收壹并交还不敢少欠立此为照

      再批每年钱粮粮米内扣玖升

    康熙五十五年三月  日立租票人胡子顺(划押)

    租约    代书中人瑞生(划押)”

 

第二表上所载租额只包括租约规定的正额地租,有的地区有时佃户为了承种土地须纳的“揽田”费以及“预租”“押租”之类的费用皆不在内①。但就这正额地租来说,每亩租米无不在1石及1石以上,折为对生产量的比率,是每亩产量的五成乃至八成。正面说过一个耕田10亩的自耕农户,如果没有副业或手工业劳动的辅助收入,10亩田的收获便全部是必要劳动生产物,现在纯粹的正额地租占到收获量的50—80%,也就是地租所侵占的农民必要劳动可能达到这样一个惊人的程度,正如顾炎武所说“佃人竭一岁之力,……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定租,而明日乞贷者”②。马克思在分析实物地租时说过,实物地租“可以大到这样,以致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的再生产,都严厉地受到威胁,以致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的,并压迫直接生产者,使他们只能得到维持肉体生存的最小限量的生活资料”③。第二表中的地租额正是大到这样或是甚至超过了这样的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如褚人获所说“崇明佃户揽田,先以鸡鸭送业,此通例也”。(《坚瓠》,卷四,揽田条,见《清代笔记丛刊》);在湖南巴陵,“承佃之初,有进庄钱,视田亩多寡为率,防短租也。”(《光绪《巴陵县志》卷五二,引郡志。》)

    ②《苏松二府田赋之重》。(《日知录》卷十。)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9页。

 

第二表中的地租记载,和第一表中的产量记载一样,并非严格意义的时间数列,但也和第一表中产量数字一样,七八十年间的地租率数字的近似,说明地租率在长时期内并未有什么变动。这地租率的长期不变,并不是由于习惯或契约的限制,因为就租率来看,占生产物百分之五十的地租率,在中国历史上从秦汉以来就是如此①,而决不会有那么长期的租约和习惯势力;当然更不可能是地主不想多事剥削,因为这正好与事实相反,事实上地主是无时无刻不想在那里无微不至地榨取佃户的劳动生产物的。原因是地主有所不能。马克思说过:“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得受人的行为来决定,而是由他完全没有参加,完全和他的行为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来决定。”②在第一表所表示出来的生产力停滞状况下,第二表上的地租额便不能有多大的变动,在这样的情况下,租额对于产量的比率(地租率)也就没有什么变动。这也就是说,由于前代的长时期里的苛重封建剥削,农业生产力衰滞,剩余劳动量微小,地租额不特侵吞了全部和剩余劳动,甚且已榨取了大部分的必要劳动,使得农民所有,甚且不足“维持肉体生存”,如再要提高地租率,就必然是驱使农民流离逃亡,破坏简单再生产的进行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但就明以前几个主要朝代的情况而言,关于秦汉,董仲舒说过:“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兴,循而未改。”(《汉书》《食货志》)关于唐,德宗贞元四年陆贽曾说:“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降及中等,租犹半之.……穑人安得足食?”(《陆贽奏议》)。宋的情况,苏洵曾说:“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而田之所人,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嘉祐集》,卷五。)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31页。

 

尽管如此,因为封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封建地主通过占有土地剥削依附的农民的办法,攫取剩余生产物,以供自己的寄生性消费,社会生产力虽然由于苛繁的封建剥削而衰滞,封建地主却决不会以其剥削所得的一部分来扩大再生产和提高农业生产力,而是仍以不断兼并土地作为扩大对农民生产物剥削的主要手段。随着土地的集中,个体农民就日益丧失其独立性,而依附于地主,也就是社会劳动日益增多地遭受封建地主的剥削,农业生产力遭受更大的摧残。

下面我们来看明末和清初的土地集中状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18、19世纪的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

  • 下一篇文章:清代西北地区的人地矛盾与生态变迁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灭螺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
  • ››从玉蟾岩与牛栏洞对比分析看中国稻...
  • ››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2)...
  • ››曲氏高昌和唐代西州的葡萄、葡萄酒...
  • ››不断完善的明清茶政
  • ››清代至民国甘青宁地区农牧经济消长...
  • ››盆景园规划设计浅谈
  • ››景观园林规划设计领域的首席人物杰...
  • ››一学两名--园林和景观
  • ››设计公司的发展策略
  • ››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
  • ››明末清初的山林开发与环境保护——...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