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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      ★★★ 【字体: 】  
明末清初(1620—1720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1:45   点击数:[]    

三、明末和清代初期的土地集中情况

 

明朝末年,中国土地本来已经很为集中。皇室勋戚和大臣的庄田,在嘉靖年间(1522—1566)达到20万多顷,分布在许多省份里面,占当时纳税田亩总数的1/20。至于占地几万亩几千亩的地主,则即从现有极不完全的记录里已可看出所在多有,如万历时(1573—1619)南直隶有占田7万亩的大地主;浙江奉化一县的土地,戴澳一家占了一半①;湖南桂阳也有半数土地为几家邓姓地主所占尽。万历时邓文盛“数十里田舍相望”,崇祯时(1628—1644)邓仁心“兄弟田数百顷……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②。

 

地主占有的土地多数是佃给农民耕种,以地租的形式剥削农民的生产物,据顾炎武估计,苏州、松江一带,佃户占全人口的十分之九③。浙西湖州,据张履祥说也是“田多者辄佃人耕种,而收其租”④。少数地主雇工耕种,如江南常熟、太仓等县,雇佣长工几百人治田几千亩的经营地主有好几家⑤;陕西韩城有占田万亩雇农数百的大地主⑥,但无论是佃农雇农,都是贫无立锥的农民。所以明末土地占有关系上的矛盾发展到了极尖锐的程度,这种尖锐矛盾,在农民起义军的势力所及的地区,曾经获得了部分的和暂时的解决,可是一人了清统治时期,又立刻出现了原有的尖锐矛盾;至于农民革命势力原未达到的地区,如江浙太湖流域,在清统治中国以后,明末原已严重的土地集中程度,不仅没有减低,而且续有增加,地主的土地兼并并未有所中断,而是在不断地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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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李文治:《晚明民变》,第5页。

      王闽运等:《桂阳直隶州志》,卷二○,《货殖》。

    ③《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④《补农书》下,《杨园先生全集》,卷五○。

      见傅衣凌:《明代江南地主经济新发展的初步研究》,《厦门大学学报》。1954年第5期(文史版)第120—12l页。

⑥李文治:同上引书。

 

清初,满人一人关内,就对直隶省内的汉人耕地接连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夺①,作为皇帝、宗室、和八旗壮丁所有的土地。至于零星侵占是陆续不绝地在那里进行的,因此究竟面积若干,我们还无法确定。据《清通考》转载“八旗土田志”数字,皇室、宗室和八旗庄田共约十六万七千顷。各地旗兵的驻防庄田尚不在内②。这样大量土地被圈的结果,直隶许多州县几乎没有民田,如雄县在明代民地4400多顷,现在旗地占了3056顷,即70%③;唐县“垦田无多,腴者又半属旗地”④;可以代表许多别的州县的情况。这是官拨旗地,此外还有农民“带地投充”并人旗庄的土地,如房山县内土地,圈占去了十分之七,“投充”又达十分之二⑤。总的来看,清初各类旗地的总数当不下于明末的官庄。

 

除了清统治者对直隶境内汉人土地的大规模的强暴掠夺以外,各地的大官僚地主高利贷者还在新的有利条件下,不断地进行土地兼并。例如江苏松江,在明末佃户已居人口十分之九,然照叶梦珠所说,崇祯中(1628—1644)“缙绅富室最多不过数千亩,无贱价之田,亦无盈万之产”;到清康熙四、五年(1665一1666),“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五万至一、二万”⑥;康熙十年至二十年间(1671—1681)曾任江宁“布政使”和“巡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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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周胤;《请陈治平三大要》(《皇清奏议》,卷二),雍正《大清会典》卷二八;《八旗通志》,顾治四年正月。

    ②《清通考》,卷五.俞正燮;《癸已存稿》(卷九,旗地)数字与此相仿。

    ③刘崇本等:《雄县新志》,卷三。

      张惇德,《唐县志》,卷一。

      冯庆澜等:《唐山县志》,卷二七,引杨之炳:《邑侯娄公德政碑》。

⑥《阅世编》,卷一,《田产一》。

 

慕天颜在无锡置地到一百万亩①;同时候一个以文字见赏于清皇帝的高士奇在浙江平湖买田达十万亩②;相形之下,像大汉奸军阀“平西王”吴三桂在苏州购三千亩的地以供他的女婿享乐③,而做过多年“尚书”、“大学士”的张英在桐城原籍仅置薄田千余亩④,实在应该说是“寒素”的。但在这样不同程度的兼并之下,到康熙三、四十年,整个江浙已是“小民有田者少,佃户居多”⑤;苏北淮扬等地也是占人口十分之一的地主,“坐拥一县之田”⑥。

 

其他各省如河南,在康熙十二年(1673)时,“虽有里甲之名,其实多寡不一,多者每里或五、六百顷,或三、四百顷,少者每里止一、二百顷,甚至或数十顷以至寥寥数顷”⑦;如直隶,康熙二九年(1690)旱灾时,沧县有独力捐谷六百多石的大地主⑧;扶沟有佃户茅屋三十多家围绕着居住的庄园⑨;至于山东的土地集中情况,可用当时清统治者自己的话来加以概括:“田野小民具系与有身家之人[地主]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于四方,贫弱者即死于沟壑。”⑩

 

就全国来说,康熙四三年(1704)时清统治者根据历年巡行七省的观察,作了这样一个结论:“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⑾这也就是说,全国直接农业生产者的十分之六、七,都已是赤贫的佃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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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华录》,康熙二八年十月/癸未(代表王先谦《东华录》,康熙二八年十月癸末日记事,下仿此。)

    ②《东华录》,康熙二八年九月/壬子。

    ③《钱泳》:《履园丛话》,卷一。《王永康条》。

      《恒产琐言》,《笃素堂文集》,卷十四。

      《东华录》,康熙四六年7月戊寅上谕,四九年十一月/辛卯上谕。

      盛枫:《江北均丁说》(陆耀:《切问斋文钞》卷十五)。

      佟凤彩:《河南民困四事疏》,《经世文编》,卷三三;《清史稿·佟风彩传》。

      光绪(畿辅通志》,卷二三六,引《沧州志》。

    ⑨钮琇:《觚剩》,卷五,《孙家庄》条(据李辑资料转录)。

      《东华录》,康熙四二年八月甲申。

  《东华录》,康熙四三年一月辛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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