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获鹿县编审册。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在被统计的1700户中,有地主13户,占0、76%;无地户378户,占22、24%;占地10亩以下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627户,占36、88%;占地10亩以上至90亩的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682户,占40、12%。到了乾隆元年(1736年),统共1746户,其中地主28户,占1、6%;无地户494户,占28、3%;占地10亩以下户616户,占35、28%;占地10亩以上至100亩户608户,占34、82%。将其两相对照,地主和无地户增加了,占地10亩以下户变化不大,可占地10亩以上的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则由40、12%降至34、82%,下降了5、3个百分点[35]。 另一是安徽休宁县三都十二个的编审册资料,取自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一书,见下表: 康熙45年 康熙55年 0-1亩 35户 占23、93% 40户 占27、40% 1-10亩 82 56、17% 79 54、11% 10-25亩 27 18、49% 25 17、12% 25亩以上 2 1、37% 2 1、37% 合计 146 100% 146 100% 作者根据徽州地区的具体情况,把占地25亩以上者算成地主,我们则把占地不足1亩者归在无地和基本无地户,1-10亩为下等农户,介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之间,10-25亩则属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这样在康熙四十五年至五十五里,虽然时间很短,但仍可看到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人数下降,无地和基本无地户人数增加的趋势。 在土地趋向集中的浪潮中,四川省延续的时间较晚。这是因为清初的四川经历了巨大的破坏,当很多省份社会秩序已走向稳定时,四川还有很多荒田有待招垦,并在招垦中出现了许多自耕农,形成了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四川农村基本阶级结构,一直到乾隆中后期不少地区还保持了这样的势头,有的可能延伸至更晚。 因为可列举的资料很多,而篇幅又不允许我们多多罗列,只能点到为止。从上面谈到的事例看,尽管各地地权集中程度有高有低,自耕农减少的数量有多有少,但比起先前来,总的呈减少趋势,这是毫无疑问的。以后在同治、光绪初,由于受太平天国起义的影响,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等省,以及捻军和回民起义后的山东、河南、陕西和山西等地的某些州县,地权又一度有所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增长[36]。 就地区来看,一般的说,北方的自耕农比例要大于南方,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陕西关中地区。有的学者通过对清康熙年间起直到民国时止的一批地籍档册的分析,发现在关中,虽然二三百年间土地分配状况常因时因地而有各异,但不能改变地权分散这一明显特征。“这些地方的农村主要由自耕农构成,地主与租佃关系均很少”[37]。在直隶,我们通过前引获鹿县的资料看到,至乾隆初,自耕农比例仍接近或超过50%(这里包括占34、82%人口的占地10-100亩的自耕农,及占人口数35、28%占地10亩以下农民中的一部分自耕农数,另一部分因自种地太少,可能属于自耕农兼佃农,或雇农兼自耕农)。比较起来,土地集中程度较高的山东省,可能存在30-40%人数的自耕农,在胶束地区,这个比例也许还要更大些。有的学者提出,“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而且基本上是自耕农”[38]。如果这个说法能够成立,那么自耕农在总体上应占整个农村人口的50%以上。 南方地区租佃制发达,自耕农人数的比例低于北方。有的地方还出现“贫民之食于富民者十室而九”[39];或仅占人口十分之一的富民“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力,而安然食租衣税”[40]的严重状况。不过这不等于没有自耕农生存发展的空间了。苏南地区,一向被认为是全国土地高度集中之区,顾炎武曾以“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41]的话,来形容明末苏南一带地权之集中。明清改朝换代之际,此地虽有震荡,但比起北方的河南、山东等经过农民军扫荡的地区,要差得多了,旧有的阶级结构无根本变动。照理,顾炎武的话仍应基本适用,可据近人章有义教授对苏州府长洲县三册鱼鳞簿的考察,发现即连“其利倍于常田”的苏州湖田区,“不足20亩的小土地所有者仍然占有土地的30%以上。”他还说:“由康熙初年(5一15年)至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间,地主(包括富农)同富农占地的比率几乎稳定在65:35。看来,人们设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权不断集中的必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42]。当然,章教授说的只是一个点,但选择地区却很有典型性。就是在苏南,也存在着占相当比例的自耕农和自耕农经济。 在自耕农中,由于占有土地多少的不同,有富裕自耕农(富农)、中等自耕农(中农)和下等自耕农(贫农)之分,还有自已有少量土地,同时又租种部分土地介乎自耕农和佃农之间的半自耕农。就人数而言,一般说来,前者的比例较少,后者可能占有多数。 (二)佃农 佃农系指自己没有土地、向地主租田耕种并缴地租的那部分农民。在北方,佃户承租土地,多“与业主分收籽粒”,以分租制为主。在分租制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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