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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9世纪的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      ★★★ 【字体: 】  
18、19世纪的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21:42   点击数:[]    

适合种麦,或嫌其产量偏低而实行稻与杂粮连作,或稻与其它作物连作的。
 
两年三熟多推行于黄河流域各省区,象山东、河南、直隶,以及陕西、山西部分地区,一般是一季粮,隔年再回种一季冬作物。也有少数地方实行一年两熟的。
 
据有关专家计算,推行双季稻和稻麦、稻杂二熟,可使土地利用率提高一倍,实施二年三熟则提高30-50%。18-19世纪间,南方稻作区有将近一半耕地推行双季稻和稻麦、稻杂两熟,北方的二年三熟的田土约占全部耕地的2-3成,这样等于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多出了3-4亿亩土地[16]。
 
(四)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广泛引种。自明代中后期起,随着东西方交通的展开,原产于美洲的玉米、番薯等农作物也先后传入中国。由于玉米具有“生地、瓦砾、山场皆可植,其嵌石罅尤耐旱”,“不须厚粪”,“收成至盛”的优点[17];番薯也因易种、产量高,不畏风雨虫害、耐旱而受到人们的青睐。18世纪后,随着人口急速增长,传统农业区多已垦殖,人们不断移居山区海岛,玉米、番薯亦因适宜种植,大量得到推广,同时也使原来不适合农耕的山地、沙地等低劣地得到利用。以玉米为例,明代至清初,种值初仅限于少数几十个点,到乾隆、道光间,也就是18世纪至19世纪中,全国已有441个府州县应记载种有玉米。这是我们查阅了近3000种资料后得出的,虽然仍有遗漏,不过基本情况已反映出来了。在这此新发展的地名,进展最大的是四川省,有68个府州县应,陕西40个府州应,还有湖南30个、江西26个、湖北25个,都不算少。在这些省份中,如陕西的陕南、湖南的湘西、湖北的鄂西,都是外地流区远居的山区,此外像皖南、浙南、赣南等等山地,玉米的推广也很迅速。
 
有的学者估算,清代北方有玉米参加轮作复种的耕地,比不种玉米的耕地,可增产32、75%;南方可增产28、33%;在同一块土地上,种植番薯的比不种番薯,北方可增产50%,南方增产86、33%[18]。对于上述推算的增产百分比是高是低,人们可能有不同看法,但是有一点大家无法否定,即推广种植玉米、番薯对提高粮食产量是有作用的。又据资料:20世纪30年代初,玉米产量是158-176万石之间,番薯316万石左右,照此推估,19世纪初中期,玉米年产约在60-80万石,番薯150-200万石之间。
 
(五)扩大经济作物种植。这在清代十分突出。以棉花为例,清代的植棉地域和面积都大大超过明代,其主要产棉区,江苏有松江、太仓、通州、海门等府州应和浙江的余姚等地。乾隆四十年(1775年),两江总督高晋在向皇帝报告时,就提到松、太、通、海地区,“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19]。若按嘉庆《大清一统志》所载松江府册载额田40489顷、太仓州39627顷、通州52401顷、海门应5228顷,合共137745顷,十分之七八,就等于96422-110196顷。余姚“沿海百四十里皆植木棉”,“邑民资是以生者十之六七”[2]
 二、自耕农、佃农和农业雇工
 
 
 
在农民队伍中,由于掌握生产资料的程度不同,有自耕农、佃农和农业雇工之分。他们虽同称农民,但实际内涵是有差别的。
 
(一)      自耕农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这么一种看法,认为在封建社会中,既然地主所有制占有主导的位置,那么在阶级构成中,地主和佃农亦应是主要发,从而常常有意无意地贬低或缩小自耕农的作用,对其人数的估计,也倾向于偏小。其实,我国的地主所有制经济,和西欧领主制下的封建社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土地可以买卖,中央国家因需要仰赖自耕农的赋税支持和源源不断地提供劳役、兵员等人力供应,都促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耕农采取保护政策。自耕农的广泛存在和自耕农经济富有活力,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下一大特点。
 
至于自耕农在农民人口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在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亦不相同。以清代而言,顺康之际,由于受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的影响,一批贵族、官僚地主遭到打击,原有的土地关系程度不同地受到冲击,从而使地权分配发生变化,土地分散,出现了一批新的自耕农。对于这一问题,李文治教授曾作过很好的研究。他说:“总之,明清时代自耕农的消长趋势是,明代前期,自耕农占着相当大的比重。中叶以后,不少地区地权趋向集中,很多地区地主所有制占居统治地位。清代前期,农民所有制有所发展,所占比重超过明代,并且有些地区自耕农占居了统治地位”[31]。这是李先生对比时代,同时又根据清大量史实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作为依据的。
 
清代自耕农数量的盈缩规律,亦与明代大体相同。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初,皇帝玄烨在与大学士等官员的一次谈话中,就说到当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32]。估计到雍正、乾隆之际,在有的地方土地集中的趋势已相当严重。有称“土田尽为富户所收,富者日富,贫者日贫”[33]。清初的湖南省,曾是个自耕农占有相当优势的省份,乾隆时亦是“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34]。
 
有两则经常被人引用的资料,因为是量化说明,所以能给我们比较明确的概念。
 
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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