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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的山林开发与环境保护——以大埔县《湖寮田山记》为中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19:15   点击数:[]    

。其砍伐运销与泥竹同,惟栽种颇费人工,每年砍去之竹根须挖去,并须逐年锄土复其根部,方能茂盛。

猫儿竹,宜种于较阴之地。一次种植之后,即听其自生自长,仅须略除蔓草杂木而已。砍伐运售与上二种相同。种植者最忌挖笋,尤以冬笋为甚,因为挖笋易伤竹根,每株黑叶苍萃之竹娘,一年可生数笋,挖笋者所挖仅得一笋,而竹根已伤,数笋俱毙,不数年而竹将绝矣。

大埔各地山岭重叠,可事耕作之地仅十之二三,其所靠以为生者主要在林业。因此县内山岗河滨,除高山峻岭不易登陟者外,十居六七皆苍翠葱茏,收益不少,这些多为人工所造。

3、 山林管理

为了保证所植之树能够成林,各姓在种树后都会议立规矩,并指派专人管理。如何氏在栽种村落四周之山后,规定“三年一划拨”,平时不准上山樵采。如发生山火,子孙必须前往救护。为管理好山林,“举次房十八世瞿行、而安二公为董理”。设立巡夫,每天巡视山林。“二公既往,时异势殊,守规者固多,犯禁者亦不少。则有善长公者,而安公之胞侄,毅然独任,族人目为破面虎。勤劳三十余年,而树木益长大,劂功诚伟。”[23]

竖立禁碑。为了显示所立山林规矩的严肃性,让附近居民知晓,管理者会以宗族的名义把规矩刻于石碑,竖碑于山林之旁,并鸣锣示禁。甚至为了树立权威,往往在请示官府后,以官府的名义竖碑。如双坑何氏,所栽之松、杉、桐、茶、竹、木,经精心管理,“数十年树木畅茂。运潮发卖,上帮国课,下赡民生”,赚了少钱。但到乾隆中期,人们为利所引,不再那么守规矩了。不断出现盗斫焚山之事,严重危害了何姓及附近肖、丘、陈、罗、谢等姓的利益,因此以“盗斫焚山,误课害民”为名,要求当时的温县令“给示严禁”,并刻碑示众。[24]
五、 结语

明末清初大埔山区所发生的“湖寮田山”事件,反映了当时人们在开发山区过程中所
遇到的开发山林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在官府的提倡下,人们在采伐自然林后开始有意识地大量栽种人工林,[25] 并形成了一套成功的栽种之法与管理之道,提高了山林的生产能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类对自然的压力。一方面使农田能够得到足够的水源灌溉,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直到民国时期,“山谷间之冲积低地,常得山泉之润灌,略少旱害。”[26] 另一方面又使大埔能够从明末以来,生产出大量的竹木柴炭,“连舸载至府城归行售卖。其大木可作栋梁者,连舸数百枝为排,运至蔡家围贸易,多获厚利。”[27] 源源不断地供应韩江下游各县。乃至所产冬笋等山货,“资给潮郡各属”。椅、桌、杓之类的木制品,“潮郡所用大半埔制”。[28] 成为潮州最重要的竹木及其制品的供应地之一。而竹木及其制品也成为大埔仅次于陶瓷的出境贸易产品。民国时期,每年的出境贸易额达50多万元,占全县出境贸易总额的1/5左右。

山林开发与环境保护永远是一把双刃剑,尤其是在人口不断繁衍而其他资源非常缺乏的情况下,要彻底解决不太可能,故水土流失一直是大埔的老大难问题。如至民国二十年(1931),韩江流域,“森林荒废,不足以涵养水源;河床填高,不足以收容水量。故一旦暴雨,则洪水迅滥,一泻千里;……但数日不雨,则又山无泉源,河水干涸。……潮、梅水旱灾之惨为各江冠,而兴宁、梅县、大埔三县,旱灾尤甚”。[29]

注释

[1] 参见黄志环编《大埔县姓氏录》, 大埔县地方志丛书2001年8月版。
[2] 王演畴《大埔县义田记》(万历二十九年),民国三十二年《大埔县志》卷三十六《金石志》。
[3] 康熙《埔阳志》卷二《政纪·平砂村煽炉议》。
[4] 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二《山川》。
[5] 民国八年《崧里何氏族史·十六世少松公传》。
[6] 《湖寮田山记》,《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九《杂录》。
[7] 康熙《埔阳志》卷二《政纪·平砂村煽炉议》。
[8] 乾隆《大埔县志》卷一《水利·引明末张燮任志》。
[9] 《湖寮田山记》,《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九《杂录》。
[10] 民国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十《民生志》。
[11] 《湖寮田山记》,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九《杂录》。
[12] 乾隆《大埔县志》卷一《水利·引明末张燮任志》。
[13] 杨缵烈《邑名音义考》,《百候杨氏文粹》,民国十三年。
[14] 蓝鼎元《鹿州初集》卷十二《大埔县图说》。
[15] 《湖寮田山记》,《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九《杂录》。
[16] 详见民国八年《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17] 《合乡禁山呈请温县主给示文》, 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18] 饶相《天印山集序》,嘉靖三十四年《大埔县志》卷八《文章志》。
[19] 详见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0] 《高县丞回勘文》,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1] 《十八公引》,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2] 这些栽种之法虽记载于民国《大埔县志》中,但编者按里称“造林植树,皆守定成法。”可见是这在长期造林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并一直遵守。
[23] 《十八公引》,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4] 《合乡禁山呈请温县主给示文》,民国《崧里何氏族史·杂录》。
[25] 1992年《大埔县志·植树造林》称“建国前,人工植树造林很少”,不确。
[26] 谢申,陈宗虞《梅县大埔蕉岭土壤调查报告》,广东土壤调查所,民国二十五年。
[27] 嘉庆《大埔县志》卷二《物产》。
[28] 嘉庆《大埔县志》卷二《物产》。
[29] 《韩江水源农林调查报告》,广东省政府建设厅农林局,19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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