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农学论文 → 农艺学 |
|
|||||
我国农地征用制度:沿革、现状问题与健全对策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09 23:18:12 点击数:[] ![]() |
|||||
三、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健全对策 土地征用制度是一国土地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土地的征用占用更是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求有一个与目前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 笔者认为,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基本思路及对策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并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项制度的确立,首先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本准绳。我国目前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其它散见于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基于以上的内容,笔者认为,应该抓住2004年宪法修订的契机,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对土地征用相关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步伐。 1.完善《土地管理法》及与土地征用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1)相关法律中应体现《宪法》精神,将征用与征收严格区分开来。目前《土地管理法》已将相关内容修改。尽快将永久占地同临时用地区分开来,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保护,也有利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2)改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土地违法案件的屡禁不止,其直接原因就是利益驱动。笔者认为,应将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大部分直接列入国家财政收入,然后由国家相关部门加以重新分配,并从中列出一定比例作为土地征用专项基金。此部分资金应划拨到失地农民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就业培训资金以及教育资金等,以顾及他们的长远生计和利益。 (3)按照法律关系确定土地承包关系,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尽快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法,用法律和制度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允许并规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在国家土地一级市场应该向集体土地开放,但要有相应的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基本农田应严禁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要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 (4)将公共利益征地与非公共利益用地严格区分开来,在完善公共利益征地政策的同时,提出非公共利益占地的用地政策办法,同严格意义上的征地彻底区分开来。政府应该退出这一领域,按市场规律运作。在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内,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5)改革安置办法。在现阶段的情况下,单纯现金安置根本无法满足失地人员长远生活安排和基本保障。所以,在《土地管理法》中除对失地人员应付的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突出强调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探索对失地农民有效的、稳妥的安置方式。另外,安置补助费应严格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6)尽快制定《物权法》。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有此法,物权相对于债权来说具有优先权,法律效力更强、更稳定。民法中的物权法应以国际惯例单独分列出来,以视对物权的重视。我国的物权法已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有望在近期出台。《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7)制订《土地法》。该法可作为土地制度运用的框架性、基础性法律。作为调整土地关系的完整框架,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此法的制订颁布,其中应包括对土地产权的明确界定,城乡土地使用的统一原则(解决城乡二元体系)等。 2.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法》,将土地征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加深,土地的利用会日渐增多,尤其是城市扩充过程中出现的对农村土地的征用问题十分复杂,依据国情以及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土地利用情况,必须要依照国际惯例,在完善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同时,制定专门独立的《土地征用法》,确立土地征用的具体实施措施及操作规程,以弥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具体操作性不强的不足。 笔者认为,《土地征用法》的主要框架应该包括: (1)明确土地征用范围。明确规定何种条件下可以实行土地征收,将非公共利益用地严格限制在征地之外,即明确严格的公共利益范围。 (2)明确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实行分区域、统一的补偿标准。其中应着重强调失地人员的就业安置方式以及明确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补偿。 (3)明确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官员、用地单位以及被征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相关责任人违法后的惩处措施。 (4)制定明确的土地征用程序和征地步骤。要坚决贯彻“以民为本”的原则,征地之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必要时按国家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 (5)规定具体的支付赔偿的程序以及最高时限。以防止个别人员和利益集团对土地补偿款的截留、挪用和占用。 (6)明确征地纠纷的处理机构和方式,给被征地人员以质疑和申诉的机会和途径。 (7)规定文物古迹在土地征用当中要受到特殊的保护和处理。 (二)构筑有效的监督体系是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关键举措 权力的执行要有相应的执行监督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执法监管部门是保证土地征用法律法规确实执行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1.严格控制土地审批权,实行责任制,层层负责,出现问题落实到个人 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将土地审批权上移至国家和省级政府。但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尤其是在现阶段,由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大部分归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更是加速一些地方政府征地占地的积极性,市区县供地权仍在各地方占地上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国家正在酝酿土地的垂直管理体制,试图以这一举措来实现对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人事权力的上收,并由此冻结市、县、乡的土地审批权。实现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之后,省级以下政府的土地审批权力将不复存在。但目前改革正在进行当中,所以改革的效果还有待时间证明。 笔者认为,在严格土地管理体制的同时,还应该实行土地管理的领导责任负责制,将土地利用保护尤其是耕地保护同政府官员的政绩挂钩,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个人,实行层层落实、层层负责的制度,并及时加大宣传力度和惩处力度。 2.征地补偿费设专用账户纳入银行体系,设公开查询机构,监督土地补偿金使用情况 设置征地资金专用账户,纳入地方银行体系,并将其按照国家政策分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在改革征用补偿费后可相应改变分配方式),将存折银行卡等发放到失地农户手中,但应探索相应措施尽量避免将补偿费一次性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以防止失地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的不合理使用而使其长远生计无法保障。专款专用,可有效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等。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利用情况公布,任何人都可查询其使用情况,这样做,能有效地防止征地补偿款的挪用滥用,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3.设立专门土地执法监察咨询机构,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各地应设立专门的土地执法监察咨询机构。土地监察咨询机构可以由以下人员组成:土地管理部门的专门人员、执法部门专员,土地管理专家学者,失地农民代表等。这几者可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类似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监事会,对土地征用权的行使及补偿安置情况进行公开监督和受询。这其实符合管理学原理上的执监分设原则,在土地管理部门之外设立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暴露矛盾和解决矛盾,也给农民提供一个问询相关问题的手段和场所。 另外,在此基础上应该探索设立专门土地纠纷裁决机构,该机构应该在充分考虑农民财产权和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具有对土地纠纷裁决的绝对权力,但其案件因涉及到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应接受社会公开质询,以增加其案件审理透明度。 (三)鼓励农民参与征地是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必要条件 1.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征地,使征地过程透明化 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农户拥有承包土地的所有、使用权,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即是尊重农民的财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在征地过程中要实现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就要做到在征地之前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可采取公示制度,参考国外实行听证会制度(但在我国目前现实情况下,范围过大的听证会会加剧征用成本,可小部分或有条件的地方按国家规定实行)。做到与农民协商征地,从而达到在征地过程中的国家政府与农民的“双赢”。 2.探索多种形式,让农民可以共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在很多方面的影响是负面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要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但现实情况则是,在一些财政紧张的地方,土地使用费就成了当地政府的“第二财政”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旗号,以“低征”、“高卖”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并以此方式公开谋获暴利、“与民争利”,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曾指出,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往往导致占用耕地越多,地方或部门收益越大的结果,而采用的手段往往是“低进高出”。这种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往往刺激少数地方政府征地的积极性,十分不利于耕地保护和农民利益。 因此应该探索使农民可以共同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多种形式。例如,可以探索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土地使用权人股经营、增加征地补偿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部分为农民交纳医疗、养老保险等,具体操作方式应因地制宜,各地依据自身条件开拓新路以力保农民失地不失利。 (四)建立妥善的安置方式是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可靠保障 建立妥善的安置方式就是要探索妥当完善的就业服务系统和社会保障机制,寻找多种途径安置失地农民。目前各地已探寻出各种安置办法,例如采取留地安置,土地入股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等方法。要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并无后顾之忧,应探索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多渠道、多样化的安置方式,设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设立“留用地”,提高支农资金,特别是探索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等方式。积极拓宽就业模式,用地单位工程上马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被征地农民等。笔者认为,探索合理的完善的安置方式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改革城乡二元社保体系,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在制度建设基本空白的情况下,应尽快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实现与城镇社保的连接。成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帮助农民理财,具体操作方式可仿效城市社保基金运作。 至于基金筹措,可由国家、农民和用地单位三方共同出资。在提高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农民从征地补偿费中拿出一部分,国家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当中拿出一部分,用地单位拿出一部分(可计人生产成本)。国家在2004年末已停止划拨土地,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暗箱操作”所带来的巨大成本,透明性增加、公开度增强。而事实证明,公开招投标成本要比“暗箱操作”成本要低,并且有利于有实力者脱颖而出。这样就可以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工程顺利开工、补偿费用及时发放等。此举也会迫使用地单位珍惜较高成本得来的土地,促使其合理利用,使土地浪费严重现象得以相对缓解,从而促进土地征用制度的良性发展。 失地农民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社会养老、失业保障等基本社会保障,保障金由国家和用地单位从土地补偿金中直接拨付出相应部分支付给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 失地农民可分年龄段上缴,采取半自愿原则,设立最低限额,除保证最低限额必须上缴外,更高档次由农民自愿缴纳,要以保证农民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考,来适当提高现行补偿标准。但事前应该对农民进行充分宣传教育,使农民了解国家的社保政策,尤其是对中老年年龄段的人来说,充分了解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有助于农民的积极配合。 2.建立完善的再就业培训体系,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失地农民之所以在失地以后很难融入城市生活,一是长期的生活习惯导致对城市的快节奏生活很难适应;二是就业能力差、技术水平低,不适应城市相对较高的生产力发展。完善良好的再就业培训系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再多的钱也有坐吃山空的一天,但有了一技之长就有了生存的根本,所以再就业培训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短期不能完全提高农民的竞争力,但起码可以掌握一门简单的技术,加之培训机构的推荐,短期内解决在城市中的生存应该不成问题,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再就业培训体系应该城乡同步进行,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纳入国家的就业规划,由国家拨专款专用,建议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不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尽可能多地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城市化进程速度在不断加快,以后的若干年内还要有许多农民涌人城市,对农民再就业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再就业培训中农民也应交纳部分的钱款,作为督促其学习的压力和动力,毕业考试合格全部推荐工作,做到只要肯出力,就不愁没有工作。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尝试实施这一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建议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开来。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