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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环境变迁与乡村社会控制———以清代汉中府的堰渠水利为中心      ★★★ 【字体: 】  
水资源环境变迁与乡村社会控制———以清代汉中府的堰渠水利为中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2:44:33   点击数:[]    

,田亩粮重,旱地粮轻,只许十二家军户轮流支灌,自有明如是,无敢违者。”[18](p293)可见,泉水堰始建于明代,最早是12 家军户修建的私堰。该碑还详细记载了道光十一年至咸丰九年的5 次水利冲突,为考察水资源管理的运作情况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兹录如下:
道光十一年,有客民陈正秀开地作田,违例霸水,被堰长投约,处明具结,永不得拦截堰水。十四年,有阻拦堰水,亦具永结。又十五年,张文兴、李普、王修德等,估截此堰上流之水,被堰长具禀在案,蒙县主李断令,仍照旧例,立碑为记,外人不得紊乱。及到回家,伊等藐违公断,抗不立碑。彼时俱言堂断可凭,即不立碑,量亦无妨,伊等竟未立碑。至道光二十年,突出陈正秀之胞弟陈正章违例开端,胆将堰源拦阻涸断,堰长查明,赴城具禀,陈正章唾托王大德诱诓拦回,竟将堰长刁控。嗣蒙票唤,陈正章自知理屈,请同黄沙驿、小中坝两牌乡约说合,亦具永结,永不敢拦截堰水。二十一年,陈正秀又使其子陈有刚、陈佘娃、陈周儿,拦截此堰上流之水,堰长往查理阻,伊等恃恶逞刁,反将堰长按于水中,淹浸几毖。陈正秀自觉理屈,希图逃罪,径从小路进城捏控,蒙县主朱朗鉴批示:明系窃放堰水,先发制人,姑候唤讯究质,如虚倍惩不恕等语。随后堰长亦有具禀。陈正秀睹视批词,知难对质,仰托亲友,请仝乡约,再四与堰长、田户赔罪,跪求饶免,堰长、田户亦从宽姑恕。迄今二十余年,无复有敢截渠源者。不料今岁七月十六日,有张文兴之子张武刚,陈正秀之孙陈二狗,李普之侄李茂春等,复恃强违例,将此堰上流截拦,勺水不下。堰长、田户情急往查,拿获伊等护戽、水车等物,即欲具禀恳究,伊等自觉情罪难容,请托武举关雄望邀约牌内绅士、田户说合,伊等情愿认立石碑,以志规例;演戏三日,晓众警顽。自此之后,勺水不敢入于旱田。[18](p293)
从该资料可见,由于水资源环境变化,晚清时期泉水堰水利冲突不断,尤其是矛盾的最终解决很值得我们去探究。大多经由乡绅、乡约、堰长、首事等精英阶层的参与才得以解决。道光十一年,“被堰长投约,处明具结,永不得拦截堰水”。道光二十年的冲突,“请同黄沙驿、小中坝两牌乡约说合,亦具永结”。道光二十一年的矛盾“仰托亲友,请仝乡约,再四与堰长、田户赔罪,跪求饶免”才最终解决。咸丰九年的冲突,“请托武举关雄望邀约牌内绅士、田户说合”。堰长和乡约成为解决水利冲突的关键人物,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官府具有最后的裁决权,但从泉水堰水利冲突的解决过程看,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尽量在正式的诉讼判决前由堰长、乡约予以协调解决。即便是由官府判决,也要考虑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规约。如道光十五年的冲突,知县判定,“仍照旧例”,而所谓“旧例”无非是“外人不得开地作田,阻截上流。由泉远水微,田亩粮重,旱地粮轻,只许十二家军户轮流支灌”这一自明代一直流传下来的用水习惯。光绪《沔县志》的记载也说明此点,“每见乡民聚谈,动称军务事大,堰务事大,某官懂水利,某官不懂水利。推其所谓懂水利者,则水利词讼但照旧章断结,所谓不懂水利者,则不照旧章断结而已”[19](卷一《地理志》,p30)。
与乡绅、乡约、堰长、首事等这些基层社会精英在水利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显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官府的权威却日益受到基层社会的挑战,这一点晚清时期更为突出。城固县五门堰,光绪三年,油浮、水车二湃,“偶遭奇旱,西高渠虑难得水,迭次控争,官经数任,谩讼不休”,到光绪四年三月,“定远厅余丞,驰赴该处,会同前署县徐令,勘明讯断”,仅一个月,四月十二日,西高渠绅粮杨春华“意欲独擅其利”,“率人挖毁所修渠底平石”,最后官府不得已“选派练兵营弁勇”,“驻堰弹压”。[20](p327~328)杨填堰,光绪二十四年春,“西营村廪生张成章贿窜百丈堰首事刘永定,与村民张玉顺、张畏三、张贵发等以旱地作田,于洪沟桥搭木飞漕,接去五洞外若干济急之水”。十月,“吕家村吕璜等偷砍西流河护堰之柳,私捏造具;狡骗河西拦水坝地址,凶阻工人,不准拣石修堰”,由此而起的诉讼先后至县、府、道依然未能解决。二十五年四月,借插秧之时,张成章等又“预备搭漕灌溉”,争诉又起。五月十八日,王县令“带差亲赴西营村拆毁飞槽”,张玉顺等竟“纠众殴官”。[21](p357~358)尽管最终在陕安道道台恩开的支持下矛盾得以解决,但是这一系列反复过程,尤其是殴打县令的事件,说明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有逐渐削弱的趋势。政府官员由最初的积极参与水利兴修到后来的督导与协调,最后竟然被村民殴打,这一前后变化是否反映了深刻的社会变迁,很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但是,这种民间化趋势并不意味着官方的毫无作为。如前所言,官民力量的消长是一个渐进的转变过程,官方力量的退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康熙及雍正时期水利的兴修基本上仍由知县等地方官员来主持。乾嘉以降,修浚工程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才逐渐转向以乡绅与其他地方精英为代表的基层社会组织,以知县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在修浚过程中的身份是由主导者转变为督导者,但不是完全退出。尤其是在汉中地区水环境日益恶化、水资源分配复杂、水利冲突增加的情况下,小农经济固有的分散性、保守性弊病,必须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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