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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水十二渠始创者辨析①      ★★★ 【字体: 】  
漳水十二渠始创者辨析①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0 12:44:26   点击数:[]    

史记》,因不明文义而妄加改窜所致。其牵率所及,又不能不把《汉志》下文“往往引其水用溉田”(指引川水开渠溉田),妄改为“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指引运渠水人灌溉渠道,增益灌溉渠道的水量),以通畅其说,结果欲盖弥彰,更显出其绝然背戾上下文义。
    (乙)《汉志》:
汉兴三十有九年,孝文时河决酸枣,东溃金堤,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其后三十六岁,孝武元光中,河决于瓠子,东南注钜野,通于淮、泗。上使汲黯、郑当时兴人徒塞之,辄复坏。
 
《史书》相应部分除“其后三十六岁”作“其后四十有余年”之外,其余大致相同。汉兴三十九年为文帝十二年,亦即公元前168年,《汉书》本纪谓是年“河决东郡”。酸枣为陈留郡属县,与东郡毗邻。颜师古注《汉书》,谓酸枣河决时所溃“金堤”,“在东郡白马界”,说明这次河决的地点是在陈留、东郡二郡之间,可能决口不止一处。《汉书·文帝纪》的记载,可以印证“汉兴三十有九年”河决酸枣一事准确无误。由此下延“三十六岁”,为汉武帝元光三年,亦即公元前132年。《汉书》本纪谓是年春“河水徙,从顿丘东南流人渤海”,夏“河水决濮阳,泛郡十六,发卒十万救决河,起龙渊宫”。瓠子在顿丘、濮阳两个县治之间,所以顿丘、濮阳之间的这次决徙,与《沟洫志》所记瓠子河决当同为一事,足证《汉志》所记信而有据,《史书》“四十有余年”之说则为谬误。河决瓠子,事在司马迁出生之后,而且是汉武帝一朝中的大事,后来汉武帝亲赴现场指挥,才堵塞决口,并在龙口上修筑宣房宫作为纪念。这一事件也是《史记·河渠书》记述的重点所在,故《太史公自序》云“维禹浚川,九州攸宁;爰及宣房,决渎通沟。作《河渠书》第七”,他又怎能如此含混而又错误地记述其发生时间,却对文帝时河决酸枣一事有准确的记载?必定是妄人取《汉志》以补《史记》时故为造作,才会出现如此明显的讹误。
    (丙)《汉志》:
于是卒塞瓠子,筑宫其上,名曰宣防……梁楚之地复宁,无水灾。自是之后,用事者争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灵轵、成国、沸渠引诸川,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及陂山通道者,不可胜言也。
 
《史书》除多出《汉志》列在下文的六辅渠(别称辅渠)并比《汉志》少列成国渠和湋渠,作“关中辅渠、灵轵引堵水(诸川)”之外,其余文字与《汉志》基本相同,只是在末尾多出了“然其著者在宣房”一句话。塞瓠子、筑宣房宫是除水害,而不是兴水利,所谓“用事者争言水利”,讲的都是“穿渠溉田”或“陂山通道”之事,与筑堤障水无涉,何以突如其来地冒出“然其著者在宣房”这样不明不白、没头没脑的话来?太史公何以昏聩至此?这显然是后人在妄自截断《汉志》时,为照应《太史公自序》中“爰及宣房”一语,故施障蔽,岂知反而露出了马脚。
    至于今本《河渠书》篇末“太史公曰”一段议论,乃是改窜《太史公自序》而成,曲颖生先生已有论述。①其中如“禹疏九江”等语,全然出于妄人向壁虚造,与前述《河渠书》本文之种种荒唐文字正如出一辙。
凡此种种,足以证明今本《史记·河渠书》绝非出自太史公手笔。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凡《史记·河渠书》与《汉书·沟洫志》有重大差异之处,都是《汉志》正确而《史书》非妄。退一步讲,即使不存在《史书》袭取么汉志》的问题,假定今本《史记·河渠书》仍为司马公旧文,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班固对《史记》的修正,似应据有充分的根据。由此可以推断,《史书》、《汉志》记载截然相反的漳水十二渠史事,《汉志》的记载应更为可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补续《史记》者同样可以妄作“太史公曰”之议论,如前人论定班固时即已亡佚的《礼书》、《乐书》等篇,今本不仅——具存,而且也都附有此等议论,可见不足以借此论次《史记》诸篇之真伪。
 
    前文已经叙述,《汉书·沟洫志》记载漳水十二渠事,完全承袭了《吕氏春秋》的说法,其中提到魏国本行田百亩,邺地因地恶而独为二百亩的情况;《史记·河渠书》则仅简略地记为“西门豹引漳水溉邺,以富魏之河内”一句话,根本没有提及行田百亩或二百亩的问题。可是刘宋裴驷撰《史记集解》,却引述行年稍早于他的徐广著《史记音义》云:
徐广曰:《沟洫志》行田二百亩,分赋田与一夫二百亩,以田恶,故更岁耕之。
 
此语显然是针对魏国行田数额而发,然而今本《史记·河渠书》却根本没有与之相应的本文。《史记集解》单刻八十卷原本早巳佚失不存,今所见者皆散附于《史记》当中,已非本来面目。由于《集解》这段话无所附丽,所以就被放在了今本《河渠书》末尾“太史公曰”云云之后(“太史公曰”更未谈及行田数额),这显然是不得已的办法。日人泷川资言撰《史记会注考证》,谓《集解》此语当为郑国渠灌区“收皆亩一钟”的注解,但《河渠书》此节同样没有谈及行田数额问题,亩收一钟是高额产量,与行田二百亩更没有任何联系,故泷川氏此言亦不足为训。
    徐广作《音义》,自然不会脱离《史记》本文而无的放矢,所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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