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2页。)从社会性来理解管理活动,管理就是协调组织内外部的各种关系,其中协调利益关系是首要前提。一方面要使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明确的认定,并使之稳定化,使有限的资源和人的努力得以优化配置,这就意味着管理必须建立权益制度。另一方面,管理要保证能够提供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的谋取效益的方式和行为,避免人类的价值理想消融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中,这就意味着管理必须将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制度化、程序化。如果说管理的权益层面所揭示的社会关系还是人的利益关系的“实然”,还只是以追求效益为目的,那么,管理中将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制度化、程序化,则以一种道义强制性形式提供着一种管理的“应然”,决定着管理作为谋取效益手段和方式的合理性,给管理提供一种“应然”模式。 因此,要对管理全过程实行有效的控制,仅有技术手段是不完全的,还必须同时具有内在道德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管理道德运行机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使管理道德制度化的过程。它使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利益关系和伦理价值关系得到明确认定,是管理过程之内在的不可排除的规则程序,使之较管理的技术层面和权益层面具有更优先的地位。因为伦理道德对管理运作过程的介入,无论是管理的技术层面还是权益层面,部必须以制度化了的伦理规定和道德要求为核心进行伦理提升和价值论证,使它们不仅仅是对现实利益的谋取方式和行为,而且还要寻求对未来的合理性以及根植于有利于人的发展之中。管理内在道德的这种目标导向功能所确定的是管理的为人价值,旨在不断探索和创造出能引导人们向人类价值理想过渡的效益获取方式和获取行为,从而推动管理从低级向高级,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由此在现代管理中具有最高地位。同时,管理的这种内在道德把凡不符合或违背“人的发展”这一根本原则或根本理念的内容一律排斥在外,所有技术层面和权益层面的内容都必须在其限定范围之内;对管理活动主体来说,这种内在道德表现为活动主体必须面对不可变更的管理秩序来调整自己的行为。罗尔斯曾以体制的道德观优先于个体道德为例精辟地指出: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以关于体制的道德观为先决条件的,因而对正义体制内容的规定必须先于个人要求的规定(注: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7-42页。)。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先决定适用于基本结构的原则,然后再决定适用于义务和责任的原则。管理的内在道德所蕴涵的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制度化形式,对管理活动主体具有一种客观的强制力量,主体的要求和行为要得到它的认可方可实现。 上一页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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