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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      ★★★ 【字体: 】  
晚清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1-11 15:11:39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清末新政时期的民变,素来被称为民众对清政府的反抗行为,然而,如果我们从“革命史学”走向社会史学,却可在“民变”中发现无比复杂的历史内涵。本文以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为切入点,试图解析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清末民变”的丰富含义。
                                                                    一
  清末十年,清政府立意变革,“以期渐至富强”,其举措包括官制改革、教育改革、军事改革、法律改革、奖励实业。这些实绩所包括的宏伟场景皆为洋务运动和百日维新所无法企及。美国学者任达因此认为:“结束帝制后的中国,正是在这基石上决定思想和体制的方针,以至今日今时。”(注: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然而,此时的清政府却是“帑项奇绌”、“库储一空如洗”。据宣统二年编制的预算统计,清政府1899年的财政赤字即达1300余万两,与此同时,还必须应付巨额赔款与借款。以如此羞涩之财力,推行庞大的新政改革计划,势必捉襟见肘。为此,清政府不得不加税于民。1909年6月18日的《民呼报》报道说:“自举新政以来,捐款加繁, 其重复者,因劝学所或警费不足,如猪肉鸡鸭铺捐、砖瓦捐、烟酒捐、铺房最小之应免者,复令起捐。”清廷谕旨也透露当时的情形:“近年以来民生已极凋敝,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剜肉补疮,生计日蹙……各省督抚因举办地方要政,又复多方筹款,几同竭泽而渔。”(注:《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251页。)此种情形, 不能不使农民直观感受到:“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注:《东方杂志》,1910年11月,第12期,《中国大事记》。)因此,他们对新政十分敌视,并直接把他们的愤怒发泄到自治公所、警署、学堂之上。如“密县知县徐某,自去年到任,即以筹款办新政为要务,颇为绅民所不悦。今正因开办地方自治筹办处,议添亩捐钱一百二十文。本月初一日,复出谕催缴,大滋绅民之怒,当于初四日早纠聚一千七百余人,一拥入城,拥至县署,……将大堂大门全行拆毁”(注:《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武康县因办理警察,抽收捐款,遭到乡民反抗,“将城市警察总局三桥埠警局及巡董丘益三房屋拆毁”(注:《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学堂更成为这一时期农民骚乱攻击的主要目标,诚所谓“不为世所恨者几稀”(注:《江苏学务文牍》,第6册,第380页。)。如“浙江定海乡民因官胥加征粮耗……遂聚众入城拆毁警署,并疑所征粮耗为学堂经费,遂将学堂捣毁”(注:《东方杂志》,1907年7月,第7期,《军事》。)。“浙江淳安县民风气蔽塞,类多仇视新政,复经劣绅无赖从中鼓煽,遂益肆无忌惮,八月初十日以求免清厘并停办学堂等事为名拥众入城,捣毁师范学堂并拆毁学董应致荣及库书册书房屋九处,复哄入县署,恃众滋闹”(注:《东方杂志》,1907年10月,第10期,《军事》。)。江西袁州宜春乡劝学所董于地方当局所索“图捐”外,又指使各乡劝学员,另写学堂捐款,致民众各怀忿恨,进城焚毁学堂(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53页。)。 浙江遂昌因学董“鱼肉乡里”,自治学员又“勒派鸡猪牲捐”,“众心不服,誓灭学堂,以安农业,并要求退还前任学租”(注:《东方杂志》,1910年11月,第11期,《中国大事记》。)。1904年11月第11期的《东方杂志》在一篇评论中曾指出当时毁学的普遍性:“自无锡毁学之事起,四川、江西旋有毁学之事,今则广东毁学之事又见矣。”“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注:《东方杂志》,1904年11月,第11期。)地方自治与警署、学堂,均是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举措,它们在乡间所受到的强烈抵制,无疑会对改革的进程产生严重影响。
  清政府的苛征重敛本已使民众不堪重负,其间又有两大因素使矛盾急剧尖锐。
  首先,新政期间清政府虽然征敛已重,但到了民众身上,这些负担又要放大数倍乃至数十倍,其间上下其手、中饱私囊者便是各地官吏士绅。如萧山县龛山镇于丝捐之“向章每两七文外再加五文”,河南长葛征收粮款时,在定章每粮银一两的基础上加巡警经费钱三百文。“各省厘局……抽分抽钱有加无已。凡水陆通衢以及乡村小径皆设立奉宪抽厘旗号,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地抽之,卖货地又抽之,以货易钱之时、以钱换粮之时又抽之。资本微末之店铺,肩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之携带盘川,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括,其弊不可胜言”。而厘金局委员得一厘差,“每年可获万金,或二三千金不等”。协助地方当局兴办新政的士绅也是“借以牟利,为众所侧目”。如直隶易州自治局局绅张某、祖某藉口筹措自治经费,擅将义仓积谷尽行出售,共得津钱三万余吊,又陆续勒捐两万余吊,全部中饱私囊。局绅张某等借调查户口之名,按户敛钱。乡民以天不下雨,秋收无望,坚不肯纳,张绅大言恐吓,谓顽民阻挠新政,非送官究办不可(注:《东方杂志》,1910年8月,第8期,《中国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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